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60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60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晞瑜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家庭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1月14日108 年度易字第608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晞瑜涉犯妨害家庭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4日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並依法於108 年11月21日將判決書送至嘉義縣○○市○○路0 號之11七樓被告住處,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而寄存於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朴子派出所,已為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本院易字卷69頁)。又被告住所位在嘉義縣,於加計寄存送達期間及在途期間後,至108 年12月13日上訴期間即已屆至,然被告遲至同年12月30日始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有蓋印本院收文日期戳章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足憑。從而,本件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被告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參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