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7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沈儀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儀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儀淋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2 月2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7 年度嘉交簡字第104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