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茂樹
- 指定辯護人
- 江昱勳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7 月4 日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訴字第189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50 條、第361 條、第362 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89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已於民國108 年7 月11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張茂樹(下稱上訴人)位在嘉義縣○○鄉○○村○○○00號之住所,由與其同居之父親代為收受,並於同日送達指定辯護人親收等情,有送達證書2 紙在卷為憑。上訴人雖於108 年7 月17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陳明:「鈞院108 年度訴字第189 號判決,認定被告有罪,惟該判決認事用法,殊有違誤,令被告難以甘服,為此,僅依刑事訴訟法第344 第1 項之規定,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8 年8 月23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該裁定業於108 年8 月27日送達指定辯護人親收,並於108 年9 月2 日送達上訴人上開住所地址,因未獲會晤上訴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該裁定寄存於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亦有刑事聲明上訴狀、裁定各1 份;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稽。是上訴人補正上訴理由之期限業已屆滿,上訴人迄未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狀,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