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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李秋瑩羅紫庭李東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4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江漢章
指定辯護人
洪千雅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九年二月十三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漢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14號第一審判決,其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收受判決正本後,已於上訴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經核其僅具狀聲明上訴,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而其上訴期間已於109年3月20日屆滿,自屆滿後20日內,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不補正,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本院將依法駁回上訴。另本件屬強制辯護案件,被告並得向原審辯護人請求協助代作上訴理由書(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45號判決參照),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羅紫庭

法 官 李東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4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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