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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陳仁智簡仲頤林正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號

原告
胡明璋
原告
胡明言
原告
胡惠萍
原告
胡惠敏
被告
康盛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羅嘉富

上列原告等因被告等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107 年度勞安訴字第1 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康盛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及羅嘉富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等犯嫌,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爰依法求為判命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等新臺幣2,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等人被訴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勞安訴字第1 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林正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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