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8號
- 原告
- 鑫寶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智成
- 被告
- 王奕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70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鑫寶成有限公司對本院108年度易字第70號,被告王奕勛業務侵占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