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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6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羅紫庭

原告
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明鑫
被告
廖健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817 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4 萬778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及證據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二、經查,原告告訴被告毀損案件,業經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817 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是原告附帶提起此部分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據首揭說明,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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