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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吳育霖謝其達方宣恩

原告
吳宥均
兼法定代理人
蘇鈺如
兼法定代理人
吳秋宏
被告
黃冠銘
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律師
被告
南嘟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麗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方宣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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