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
- 原告
- 吳宥均
- 兼法定代理人
- 蘇鈺如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秋宏
- 被告
- 黃冠銘
- 訴訟代理人
- 王正明律師
- 被告
- 南嘟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黃麗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