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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5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李秋瑩羅紫庭李東益

原告
汪翁秋蓮
訴訟代理人
汪秀玲
被告
蔡育祥
被告
頂鮮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羅偉誠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交易字第11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羅紫庭

                  法 官 李東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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