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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嘉簡字第1316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簡仲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嘉簡字第1316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行國冷凍空調科技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賴佳禾
被告
協信碩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劉榮欽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360號),因被告經訊問後均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賴佳禾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六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伍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偽造之「○○○○工程有限公司」、「○○○」

印章各壹枚,及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附表所示偽造之「○○○○工程有限公司」、「○○○」印文共計參拾玖枚,均沒收。

劉榮欽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六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伍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行國冷凍空調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六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緩刑貳年。

協信碩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六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第15行「劉榮欽於於107年」之記載應更正為「劉榮欽於107年」、第26行「使招標機關之承辦人員」之記載應更正為「企圖使招標機關之承辦人員」,及附表編號1偽造之「○○○○工程有限公司」印文數量「1枚」應更正為「3枚」、編號2與編號3偽造之「○○○」印文數量「1枚」均應更正為「2枚」;另增列被告賴佳禾、劉榮欽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訴字卷第47頁)外,其餘均引用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一)按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
      爭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減少弊端,創造良好之競爭環境
      規定,除有該法第48條第1項所列8款情形不予開標決
      標外,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
      間開標決標。上開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
      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為國庫節省支出。惟如有陪標,虛
      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製造出確有3家公司以上廠商參
      與競標之假象,係意圖使市場上競爭之狀態不復存在,使
      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即屬以欺罔
      之方法致招標機關誤信競爭存在,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而該當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使開
      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
      855號判決、100年度台上字第6650號判決意旨
      參照)。
(二)故核被告賴佳禾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
      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及刑法第
      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劉榮欽
      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以詐術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又被告賴佳禾偽刻印章及
      偽造印文之行為,係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偽造
      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被告賴佳禾、劉榮欽就上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未遂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賴
      佳禾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刻「○○○○工程有限公
      司」、「○○○」印章之行為,為間接正犯。
(四)被告賴佳禾冒用○○○○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公司)
      之名義參與投標,其目的即在使此標案形式上能製造出確
      有3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係在單一犯罪決意
      及預定計畫下所為,製作○○公司之投標文件、冒用○○
      公司名義將投標文件寄出參與投標等行為之時間、地點實
      有所重疊而具有局部之同一性存在,應認被告係以一行為
      觸犯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及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以詐術使開標
      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斷。
(五)被告賴佳禾、劉榮欽已著手實行詐術而未使本案開標發生
      不正確結果,為未遂犯,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
      定,依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六)被告賴佳禾為行國冷凍空調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行國公司
      )之代表人、被告劉榮欽係協信碩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協信公司)之代表人,渠等因執行業務而犯政府採
      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
      結果未遂罪,被告行國公司、協信公司應分別依政府採購
      法第92條之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3項之罰金。
(七)查被告劉榮欽前於民國102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961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2年11月21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被告劉榮欽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考,則被告劉榮欽前受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固構成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累犯,然本院依司法院
      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上開前案,與本案所
      犯之類型、態樣、手段均不相同,從憲法所要求之罪刑相
      當原則予以審視,認本案不應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加重被告劉榮欽之刑責,附此敘明。
(八)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1)政府採購法之制
      訂目的係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
      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
      爭機制,然被告賴佳禾、劉榮欽竟施用詐術,意圖製造形
      式上投標家數之假象,實際上已導致本案投標案缺乏價格
      、品質之競爭,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公平競標制度
      形同虛設,有害於社會公益,更對公眾形成負面示範,幸
      遭○○○○總醫院嘉義分院發覺而未決標,始未進一步造
      成實害結果;(2)被告行國公司、協信公司未盡其等防
      止、監督公司負責人不實行違法行為之制度或組織上之措
      置義務及使其等之法人組織有效發揮機能之注視、監督之
      措置義務,難卸其責;(3)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於本案中擔任之角色、所造成
      之損害程度,及被告賴佳禾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已
      婚、育有2名小孩、平常與母親暨配偶同住;被告劉榮欽
      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2名小孩,平常與
      父親、配偶暨小孩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訴字卷第
      48頁)等一切情狀,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就
      被告賴佳禾、劉榮欽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九)查被告賴佳禾、行國公司、協信公司前均未有任何犯罪科
      刑紀錄(被告賴佳禾於76年間,雖曾因案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4月,緩刑3年確定,惟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
      撤銷,其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即與未受徒刑之宣告者相
      同),而被告劉榮欽雖有上述前案之執行紀錄,然執行完
      畢迄今5年以內未曾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
      參,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惟犯後均坦承犯行,頗見
      悔意,信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
      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其等所受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爰均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惟為使被告
      賴佳禾、劉榮欽日後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能於本案中深
      切記取教訓,避免再度犯罪,並彌補上開犯行對社會所造
      成之損害,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
      賴佳禾、劉榮欽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5個月內,各向公
      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關於沒收:
(一)被告賴佳禾利用不知情之刻印人員偽刻「○○○○工程有
      限公司」、「○○○」之印章各1枚,然無證據證明已滅
      失,爰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均予宣告沒收。
(二)被告賴佳禾於附件附表所示文件上偽造之「○○○○工程
      有限公司」印文20枚、「○○○」印文19枚,共計3
      9枚,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6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5條、第28條、
    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55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
    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明駿到庭執行職務
六、本判決係依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所表示願受緩刑宣告所為
    之科刑宣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
    告均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
    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被告不得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一、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
    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
    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
    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
    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
    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
    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
    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
    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
    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三、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
    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四、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
貳、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3360號
    被      告  行國冷凍空調科技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
                        號1樓
    兼代表人    賴佳禾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協信碩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
    兼代表人    劉榮欽  男  5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
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榮欽前於民國102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961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102年11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
    其仍不知悔改;
二、賴佳禾係行國冷凍空調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行國公司)之負
    責人,劉榮欽係協信碩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信碩
    公司)之負責人,渠等為使行國公司順利標得○○○○總醫
    院嘉義分院(址設嘉義市○區○○路○段000號,下稱嘉義
    ○○醫院)107年9月11日公開招標之「107年度○○復健科
    立式空調箱及小型送風機採購案」(標案案號:M107119
    號)之標案,並製造3家以上廠商參與投標競爭之假象,先
    由賴佳禾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7年9月14日前某
    時,未經○○○○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及○○○之
    同意或授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刻之「○○○○工
    程有限公司」及該公司負責人「○○○」印章各1枚,並蓋
    用於附表所示之投標文件及因與○○公司業務往來所取得之
    該公司證書等文件上,以表示○○公司投標之意願,再由賴
    佳禾、劉榮欽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
    聯絡,由劉榮欽於於107年9月14日前某時,提供協信碩公司
    投標所需證件資料及公司大小章予賴佳禾,而由賴佳禾填具
    行國公司及協信公司投標所需相關資料,並於107年9月12
    日、14日,前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申購面額分別
    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本行支票各1紙【支票號碼:
    CR0000000、CR0000000】,分別作為行國公司與協信碩公司
    參與投標之押標金,以表示行國公司與協信碩公司投標之意
    願,而由賴佳禾於107年9月14日,郵寄上開3家公司之投標
    文件而向嘉義○○醫院投標,輔以○○公司不檢附押標金票
    據致標單無效,而行國公司以38萬8,300元低價優於協信碩
    公司39萬8,300元標價之方式,而以欺瞞手法,製造競爭假
    象,使招標機關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該投標係屬公
    平自由之競爭予以開標而達行國公司得標之目的,並足以生
    損害於○○公司及○○○。嗣嘉義○○醫院承辦人員於107
    年9月18日開標時,審標結果發覺行國公司、協信碩公司與
    ○○公司間,具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異常關聯,不予決標而
    未遂。
 三、案經○○○○總醫院嘉義分院函送及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
     調查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賴佳禾之自白供述及│全部犯罪事實。            │
│    │不利於同案被告劉榮欽之│                          │
│    │證述                  │                          │
├──┼───────────┼─────────────┤
│2   │被告劉榮欽之自白供述及│全部犯罪事實。            │
│    │不利於同案被告賴佳禾之│                          │
│    │證述                  │                          │
├──┼───────────┼─────────────┤
│3   │證人即被害人○○○之證│其為○○公司負責人,曾因業│
│    │述                    │務往來需要,交付○○公司之│
│    │                      │106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    │                      │稅額繳款書、營業人銷售額與│
│    │                      │稅額申請書、台灣區冷凍空工│
│    │                      │程工業同業公倉會員證書及經│
│    │                      │濟部冷凍空調業記證書等資料│
│    │                      │予被告賴佳禾,其就本件標案│
│    │                      │毫不知情,亦並未授權或同意│
│    │                      │被告賴佳禾以○○公司名義投│
│    │                      │標之事實。                │
├──┼───────────┼─────────────┤
│4   │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行國公司負責人為賴佳禾;協│
│    │                      │信碩公司負責人為劉榮欽;○│
│    │                      │○公司負責人為○○○之事實│
│    │                      │。                        │
├──┼───────────┼─────────────┤
│5   │嘉義○○醫院標案案號  │證明被告賴佳禾偽造○○公司│
│    │M107119號採購案行國公 │標單(含附表所示○○公司及│
│    │司、協信碩公司、○○公│○○○印文),連同行國公司│
│    │司投標文件正本        │標單及無投標意願之協信碩公│
│    │                      │司標單,持向嘉義○○醫院投│
│    │                      │標之事實。                │
├──┼───────────┼─────────────┤
│6   │嘉義○○醫院標案案號  │嘉義○○醫院承辦人員於107 │
│    │M107119號採購案上網公 │年9月18日開標時,審標結果 │
│    │告資料、廢標紀錄      │發覺行國公司、協信碩公司與│
│    │                      │○○公司間,具足以影響採購│
│    │                      │公正之異常關聯,不予決標並│
│    │                      │廢標之事實。              │
├──┼───────────┼─────────────┤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本件行國公司及協信碩公司押│
│    │限公司108年1月18日中信│標金均為被告賴佳禾出資購買│
│    │銀字第000000000000000 │之事實。                  │
│    │號及108年1月30日中信銀│                          │
│    │字第000000000000000號 │                          │
│    │函覆支票購買人相關資料│                          │
├──┼───────────┼─────────────┤
│8   │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嘉義○○醫院標案案號M10711│
│    │鑑識實驗室108年2月19日│9號採購案行國公司、協信碩 │
│    │調科貳字第10823201370 │公司、○○公司投標文件由同│
│    │號鑑定書              │一部影列印機製成之事實。  │
└──┴───────────┴─────────────┘
二、核被告賴佳禾、劉榮欽所為,均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6項、第3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之罪嫌。被
    告行國公司、協信碩公司均因其代表人賴佳禾、劉榮欽執行
    業務涉犯政府採購法之罪嫌,請各依同法第92條規定,處以
    罰金刑,又被告賴佳禾、劉榮欽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又被告賴佳禾另犯刑法第
    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嫌。其偽造○○公司及
    負責人○○○之印章印文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
    ,僅論以偽造私文書罪;而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
    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至其於多份投標文件上多次偽造印文之行為,係為達到同
    一冒名投標之目的而為,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認各個舉動為犯罪行為之一
    部分,應分別包括於一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予以評價;其
    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及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6項、第3項未遂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
    段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劉榮欽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考,
    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賴
    佳禾所偽造之「○○○○工程有限公司」、「○○○」印章
    及附表所示之「○○○○工程有限公司」、「○○○」印文
    ,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檢  察  官  簡靜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和蓁
附表:
┌──┬────────┬────────────────┐
│編號│文件名稱        │偽造署押及數量                  │
├──┼────────┼────────────────┤
│1   │標封            │「○○○○工程有限公司」印文1枚 │
├──┼────────┼────────────────┤
│2   │投標標價清單    │「○○○○工程有限公司」、「○○│
│    │                │○」印文各1枚                   │
├──┼────────┼────────────────┤
│3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工程有限公司」、「○○│
│    │件              │○」印文各1枚                   │
├──┼────────┼────────────────┤
│4   │單價分析表      │「○○○○工程有限公司」印文 2  │
│    │                │枚、「○○○」印文 1 枚         │
├──┼────────┼────────────────┤
│5   │廠商資格證件審查│「○○○○工程有限公司」 1 枚、 │
│    │表              │「○○○」印文 2 枚             │
├──┼────────┼────────────────┤
│6   │經濟部-公司資料 │「○○○○工程有限公司」、「○○│
│    │查詢-公司基本資 │○」印文各1枚                   │
│    │料              │                                │
├──┼────────┼────────────────┤
│7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工程有限公司」、「○○│
│    │額申請書        │○」印文各 1 枚                 │
├──┼────────┼────────────────┤
│8   │106 年度營利事業│「○○○○工程有限公司」、「○○│
│    │所得稅結算稅額繳│○」印文各 1 枚                 │
│    │款書            │                                │
├──┼────────┼────────────────┤
│9   │第一類票據信用資│「○○○○工程有限公司」、「○○│
│    │料查覆單        │○」印文各 1 枚                 │
├──┼────────┼────────────────┤
│10  │台灣區冷凍空調工│「○○○○工程有限公司」、「○○│
│    │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印文各 1 枚                 │
│    │員證書          │                                │
├──┼────────┼────────────────┤
│11  │經濟部冷凍空調業│「○○○○工程有限公司」、「○○│
│    │登記證書        │○」印文各 1 枚                 │
├──┼────────┼────────────────┤
│12  │投標廠商聲明書  │「○○○○工程有限公司」、「○○│
│    │                │○」印文各 1 枚                 │
├──┼────────┼────────────────┤
│13  │查詢押標金保證金│「○○○○工程有限公司」、「○○│
│    │相關資料同意書  │○」印文各 1 枚                 │
├──┼────────┼────────────────┤
│14  │切結書          │「○○○○工程有限公司」、「○○│
│    │                │○」印文各 1 枚                 │
├──┼────────┼────────────────┤
│15  │資訊設備規格審查│「○○○○工程有限公司」、「○○│
│    │表              │○」印文各 1 枚                 │
├──┼────────┼────────────────┤
│16  │規格表及施工作業│「○○○○工程有限公司」、「○○│
│    │規範            │○」印文各 2 枚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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