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嘉簡附民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嘉簡附民字第22號原 告 承億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俊郎 被 告 陳素鈴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嘉簡字第663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張佐榕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林芷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