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87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文泰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65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程文泰之行為,檢察官認其所犯為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黃英哲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楊麒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康敏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莊良坤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程文泰因三代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代居建設)對其朋友「憨頭(台語)」積欠債務,因此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7年9月18日23時10分許,在嘉義縣○○鄉○○村○○路000○0號前,為黃英哲所擔任工地主任之三代居建設工地,係不特定之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以徒手朝該工地丟擲雞蛋及拋撒冥紙之方式侮辱黃英哲,而足以貶損黃英哲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