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8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87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程文泰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65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程文泰之行為,檢察官認其所犯為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黃英哲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楊麒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程文泰因三代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代居建設)對其朋友「憨頭(台語)」積欠債務,因此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7年9月18日23時10分許,在嘉義縣○○鄉○○村○○路000○0號前,為黃英哲所擔任工地主任之三代居建設工地,係不特定之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以徒手朝該工地丟擲雞蛋及拋撒冥紙之方式侮辱黃英哲,而足以貶損黃英哲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