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406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傑禧 選任辯護人 陳偉仁律師 陳 明律師 被 告 蔡明修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7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鄧傑禧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明修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一、鄧傑禧、蔡明修分別係址設嘉義市○○路○○○號「承皇企業社」即「大瀚汽車」中古車行之實際負責人、店長。鄧傑禧與身分不詳之成年人,基於變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6年8月間之某日,由鄧傑禧商請該成年人至大瀚汽車內,為車行購入之里程數已達11、12萬公里之牌照號碼3778-H8號(後經繳銷改領掛AVK-9010號車牌)自用小客車,以不詳方式變造調低為7萬2015公里,以求賣相更佳。鄧傑禧又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於同年、月30日,利用不知情之車輛認證成年人員,到大瀚汽車內就上開車輛檢測認證,而取得記載不實事項即現況實車里程為7萬2015公里之車輛認證書。之後鄧傑禧將上開調低里程數之事實告知蔡明修,並將上開偽造之車輛認證書交與蔡明修後,鄧傑禧與蔡明修即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蔡明修於106年8月30日至106年10日3日間,接續向有意購買上開車輛之王畦聿佯稱該車輛未曾調錶,導致王畦聿陷於錯誤,而於106年11月3日將貸款之新臺幣(下同)49萬元匯入鄧傑禧指定之帳戶內,再由蔡明修於當日交車之同時,在大瀚汽車內將上開車輛認證書交付與王畦聿,並啟動上開車輛讓王畦聿確認顯示之里程數。 二、案經王畦聿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一)證人即告訴人王畦聿、證人蔡羽涵於警詢或偵查中未經具結之證述,為傳聞證據,而辯護人又否認其等供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67頁),故無證據能力。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傳聞證據,檢察官、被告鄧傑禧及其辯護人、被告蔡明修皆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然於審判期日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肯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實體認定: 被告鄧傑禧、蔡明修分別為大瀚汽車之實際負責人、店長。被告鄧傑禧於106年8月間之某日,商請身分不詳之成年人至大瀚汽車內,為上開車輛調低里程數為7萬2015公里。被告鄧傑禧又於同年、月30日,商請不知情之車輛認證成年人員,在大瀚汽車內就上開車輛檢測認證,而取得記載不實事項即現況實車里程為7萬2015公里之車輛認證書。之後被告鄧傑禧將上開調低里程數之事實告知被告蔡明修,並將上開偽造之車輛認證書交與被告蔡明修後,被告蔡明修即於106年8月30日至106年10日3日間,多次向有意購買上開車輛之證人王畦聿稱該車輛未曾調整里程數,證人王畦聿因而於106年11月3日,將貸款之49萬元匯入被告鄧傑禧指定之帳戶內,被告蔡明修再於同日交車之同時,在大瀚汽車內將上開車輛認證書交付與證人王畦聿,並啟動上開車輛讓證人王畦聿確認顯示之里程數等情,業據被告二人於審理時坦承在卷,核與證人王畦聿、蔡羽涵於審理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車輛認證書、上開車輛維修履歷明細表在卷可考(見警卷第34、41頁),足認為真實。被告二人僅否認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皆辯稱:「我們事先都有向證人王畦聿告知上開車輛的里程數有調過,沒有施用詐術。被告蔡明修如果有詐欺,豈會建議證人王畦聿將上開車輛開回原廠修理」;辯護人另為被告鄧傑禧辯護:「證人王畦聿支付之49萬元價金,低於上開車輛之市價約59萬元,從而證人王畦聿並沒有財產上之損害,且證人王畦聿曾在大瀚汽車工作過,依其工作經驗,應能判斷上開車輛有經過調整里程數,故證人王畦聿並無陷於錯誤之可言。」等語為被告鄧傑禧辯護。惟查,本案之爭點乃在於被告二人有無施用詐術?證人王畦聿有無財產之損害?證人王畦聿是否知悉上開車輛業經調整里程數?析之如下: (一)被告二人有向證人王畦聿施用詐術: 1、車輛之里程數實際代表車輛之使用磨損程度,為購車者重要考慮之因素之一。倘行為人為求取較好之車輛交易價格,而以不詳方式更改車輛里程表上之計數後,隱瞞車輛實際里程數並向被害人詐稱較少之行車里程數,致被害人誤認車輛磨損之實際狀況而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車輛並交付價款等,行為人即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之詐欺取財罪(參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595號判決揭示之法意)。2、證人王畦聿於購買上開車輛前,曾與證人蔡羽涵多次一同至大瀚汽車內觀看上開車輛,並因為其二人要以上開車輛載送快出生之小孩,故特別注重安全性,而一再詢問被告蔡明修上開車輛有無調整里程數,被告蔡明修均告知沒有等情,業據證人王畦聿於審理時證陳:「我在購買上開車輛前,就詢問過被告蔡明修有無調過里程數,被告蔡明修說沒有,我就相信了,直到107年8月間,因上開車輛電池故障我牽到原廠修理,原廠人員檢測後才告知我上開車輛之里程數經過調整,我便到大瀚汽車內詢問被告鄧傑禧及其老婆蔡惠如(業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確定),但被告鄧傑禧仍否認有調整上開車輛的里程數。」(見本院卷第178至180、194至195頁);證人蔡羽涵於審理時證述:「我與王畦聿因為小孩快出生有接送的問題,所以考慮買車,並特別注重車子的安全性,而因被告蔡明修曾多次表示上開車輛未調整過里程數,所以我們才買下上開車輛,並於106年11月3日交車,交車同時,被告蔡明修將上開車輛認證車給我們。後來因為上開車輛電池故障,我們將車牽回原廠修理,原廠人員才告訴我們上開車輛被調整過里程數,如果我們知道上開車輛被調整過里程數,為了小孩的安全,我們不會購買上開車輛。我與王畦聿知道實情後,曾於107年8月間到大瀚汽車內詢問被告鄧傑禧及其老婆,並有錄音,但被告鄧傑禧否認上開車輛有調整里程數。」等語相符(見本院卷第200、201、206、212至215頁)。 3、證人蔡羽涵提出之錄音,業據本院勘驗如附件,並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08至306頁),對話期間,可知被告鄧傑禧多次否認上開車輛曾調整里程數。再稽之事後證人蔡羽涵提出之通訊內容截圖2張,其中1張為被告蔡明修傳送「我懷疑里程表也是他(按:即證人王畦聿)調的」、「你跟他說我懷疑他調表在勒索公司」等訊息予證人蔡羽涵,請證人蔡羽涵轉知證人王畦聿;另1張由被告鄧傑禧之手機傳送「我懷疑你(按:即證人王畦聿)沒錢在勒索公司」、「我懷疑你(按:即證人王畦聿)調車子的里程表在勒索公司」予證人王畦聿,有通訊內容截圖2張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59、261頁),可見被告二人在事發後,除積極否認上開車輛有調整里程數外,不曾與證人王畦聿爭執在上開車輛成交前,早已告知上開車輛曾調整里程數之情事,顯然被告二人確實有隱瞞上開車輛實際里程數並向證人王畦聿詐稱較少之行車里程數之事實。 (二)證人王畦聿受有財產之損害: 1、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財產法益所規定之犯罪類型,其究竟是保護個別財產抑或被害人之整體財產,論者莫衷一是。有謂:被害人喪失對財物本身之持有,即屬損失。因為已經妨害到使用財物本身之機能,所以無論被害人全部財產是否減少,只要喪失對財物本身之持有,即是損害。此即前述,我國刑法對財產法益所採取之保護立場。除此之外,學說固有謂:詐欺罪是保護被害人整體財產不要受損,亦即行為人對被害人行騙後,被害人處分財產是經過自己利害衡量,考量自己整體財產狀況,認為划算所為。所以此時,被害人已經不在乎其所處分之財產本身之價值,而是強調「交換所得之價值」,在乎自己整體財產狀態,因此法律只需由此角度提供保護即可。例如:行為人以普通之手錶冒充名貴手錶,佯稱車費無著,願意平價脫售,遂以名貴手錶相當之價格出售(按:應為「遂以普通手錶相當之價格出售」之誤載),他人誤信為真而買受。此時,若從保護個別財產觀點論之,被害人將價金持有權移轉,即屬損害。但就整體財產之客觀評價而言,被害人並無經濟對價上之損失,即被害人仍取得處分後相對應之價值即前揭普通之手錶。又縱如整體財產說論之,對於損害之認定,尚有客觀說與主觀說之別。於客觀說,是依客觀上,被害人之財產處分與所獲得之對價,是否具有等價之關係而論。申言之,只要實際支付與獲得,在經濟行情來看是相當,兩者既然是相互對等之利益,自無損害發生,完全不考慮被害人主觀上之感受。故爾,以前例而論,買受手錶之人所付出之價金與手錶品質相當(至少行為人如此認知即無詐欺故意),自無損害(或加損害之故意)。然持主觀說者,則係以受詐欺相對人主觀評價作標準。只要和相對人預期之使用目的有重大之悖離,也可評價為一種財產損害,此即所謂「目的欠缺理論」。以前例而論,持此說者即認為,買受人於個案可能已經有普通手錶,再多買也對此買受人並無任何主觀上之意義,雖然客觀上是用相當價格買受,但受詐騙者主觀上支付出與所得卻不平衡。申言之,其付出與獲得,在主觀上有「使用目的重大悖離」之情形,亦當屬一種財產價值之損害。基於詐欺罪之犯罪構成要件本為詐術與陷於錯誤、而處分財產等所構成因素,錯誤的產生本來就是因為存在有主觀、客觀不一致之情形所使然,在判斷損害上,自無從忽略被害人因為主客觀認知不一致之情況下,方才處分財產之現實。是以購買不需要的東西,被害人之主觀感受或條件自需列為財產損害計算之考量。此種被害人主觀上之困境,甚至可能造成客觀上一種財務困境(例如:要另外購置本來主觀上認知需要的東西所為成本花費),甚至造成客觀上因為不能使用財產,週轉不靈之結果(例如:因為買了與其認知不同之物品,負債過重,產生破產、倒閉等)。由此觀察,刑法詐欺罪之財產損害要件,要考量到整體財產是否受損乙節,自仍應於個案中,加列被害人之主觀標準,作為財產損失之判斷標準,始能保障被害人對整體財產之支配價值(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3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而詐欺取財犯罪中之「財產損害」要件,仍應考量有無目的偏離、目的欠缺(DieZweckverfehlungslehre)。 2、里程數乃車輛實際使用損耗之具體狀況,攸關車輛之性能、品質、維護保養、價格及後續耐用之時限,除購買者另有其特定之消費目的,諸如古骨車、絕版車款或零件汰換之類外。依車輛常態性設計代步使用之目的而言,里程數厥為消費者決意締約與否之重要因素,乃一般通常經驗周知,殆無庸疑(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49號判決意旨參照),且依證人王畦聿、蔡羽涵之上開證述內容可知,其等曾一再詢問被告蔡明修上開車輛有無調整里程數,足見上開車輛有無調整里程數乙事,為證人王畦聿是否購買上開車輛之關鍵,如被告蔡明修告以實情,證人王畦聿勢必不會買下上開車輛,從而即便上開車輛49萬元之價格可能低於市價,仍應認為證人王畦聿受有財產上之損害。 (三)證人王畦聿事前不知悉上開車輛業經調整里程數: 被告蔡明修於審理後以證人身分陳稱:「中古車輛認證時,里程數是無法檢測的。」(見本院卷第251頁),與上開認證書上記載之現況實車里程「僅揭露、不具保證效力」等語相符。足知證人王畦聿並無檢測上開車輛有無調整里程數之能力。再從附件之勘驗筆錄中,證人王畦聿於107年8月間某日曾說:「因為這公里數,這是我原本買車到昨天我都不知道有改過。」等語(另可見本院卷第315頁),與卷內車輛維修履歷明細表(見警卷第41頁)顯示上開車輛是於107年8月4日進原廠檢修,當日經測出車輛有調整降低里程數之事實,兩相比對後,足見證人王畦聿於107年8月4日發現上開車輛之里程數經調整後,才與證人蔡羽涵同年、月某日至大瀚汽車與被告鄧傑禧理論。證人王畦聿事前顯然不知悉上開車輛業經調整里程數。 (四)另縱使被告蔡明修曾建議證人王畦聿將上開車輛牽回原廠修理,但倘上開車輛不曾在原廠保養過,原廠不會有里程數之資料,為被告蔡明修於審理時所自承(見本院卷第251至252頁),而上開車輛為中古車,被告鄧傑禧購入時並未附有維修紀錄,有車輛買賣契約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57頁),從而被告蔡明修自不可能知悉上開車輛曾多次在原廠保養、維修,是其辯稱之情詞,無法阻卻詐欺取財之要件。(五)綜上所述,被告二人就詐欺取財之辯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被告鄧傑禧偽造私文書、變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蔡明修多次向證人王畦聿施以施術之舉動,時間緊密、地點相同、目的同一,依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行,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上開3罪,被告二人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鄧傑禧與調整上開車輛里程數之成年人間,就變造準私文書罪,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鄧傑禧利用不知情之成年車輛認證人員偽造文書,為間接正犯。又被告二人所為共同詐欺取財、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同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之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是於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此情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自均應從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之例,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一罪(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判決意旨參照)。起訴意旨已載明被告鄧傑禧有調整上開車輛里程數,故被告鄧傑禧變造準私文書之行為已屬經起訴之顯在事實,另起訴書未記載之被告二人所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同行使變造準私文書罪之部分,或與經起訴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或有吸收之一罪關係,本院自應擴張審理。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鄧傑禧曾有多次重利之紀錄(見本院卷第295至297頁);被告鄧傑禧國中畢業、已婚、生有2名子女;被告蔡明修高中畢業、已婚、生有1名兒子(見本院卷第332頁);告訴人王畦聿希望法院從重量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334頁)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具體就被告鄧傑禧部分求刑1年2月、就被告蔡明修部分求刑8月,尚有過重,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49萬元(無庸扣除成本),依被告蔡明修所述及明細表(見本院卷第337頁、偵卷第59頁),被告蔡明修分得1萬2000元,被告鄧傑禧分得47萬8000元,應均依刑法第38之1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20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之1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鈺婷提起公訴;由檢察官李志明、陳昱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康敏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莊良坤 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一、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三、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四、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貳、附件 蔡羽涵:大姊。 蔡惠如:嘿! 蔡羽涵:我剛剛有去找明修,我有去問他,你不是說他自己都會調錶嗎?他的車子。 蔡惠如:沒有啦!他會請人家調啦! 蔡羽涵:啊我剛剛有問他說,你不是自己也會去... 蔡惠如:但是我們的車他不會去給我們動啊! 蔡羽涵:但是我怕說你們不知道會不會去請別人調嗎?我跟他說現在這台車就是有被人調過,錶也有問題,啊他不要承認,他就說... 蔡惠如:他不會去動這個,我跟你保證,因為這是我們的車,今天動這個是要花錢的小姐。 蔡羽涵:可是他還跟我說那個不能調資料出來。 蔡惠如:什麼叫做不能調資料? 蔡羽涵:因為里程的資料都不能調。 蔡惠如:什麼東西資料? 蔡羽涵:里程數的資料都不能調出來。 蔡惠如:我們沒有辦法調,因為我們沒有那個啊! 蔡羽涵:啊我剛剛也跟他說... 蔡惠如:啊你就跟他說我自己去TOYOTA問過了啦! 蔡羽涵:對啊!我跟他說我自己去問的,我自己去調的,他跟我 說他要去告TOYOTA的業者。 蔡惠如:告TOYOTA的業者。 蔡羽涵:他跟我說調那個出來是什麼... 蔡惠如:違法的。 蔡羽涵:嘿!違法,個資什麼。 蔡惠如:啊沒!你跟他重點問看看說現在他想要怎麼處理? 王畦聿:我是有跟他說,但是他的意思是說,決定權在你們手上。 蔡羽涵:嘿啊! 蔡惠如:我們!又不是我們賣的。你也知道我從頭到尾都沒有參與這件事情,我跟你講啦!包含貸款也不是送我們大翰,他是送那個匯豐三菱,我們是同旗下,但是不同分單位,啊可是我跟你講主管單位都是相通但是業績掛的不一樣。 蔡羽涵:我們合約上是寫買... 蔡惠如:啊那個沒差,因為這個東西我就是依我能夠能力解決,我一定幫你解決,我也很釋出誠意,就是跟你說這樣做,可是車子的部分,因為完全都是他一手經手的。 蔡羽涵:我要他負責,我跟他說你自己也不會去買一台開這麼久的車子吧!而且油電車,最注重的就是里程、電池,因為你開久了電池出問題,你也不可能去跟他買,我剛剛也問他,你要去跟人買車子前,你一定會先去問看看,我相信你也有辦法去查。 蔡惠如:不過我跟你說,我講這樣實在話,你可能比較聽了不舒服,因為你們當初你跟他簽定合約的時候,你們都沒有 讓他確認,或讓他合約書載明什麼,這點如果說要互告,你們一定輸面。不然為什麼我們就是要誠實告知客人,不然為什麼我們還要有另外一個,來你來看,我們為什麼還要另外有一個...,剛才那一份你有看到,啊然 後這一份你看一下,今天這種東西就是載明,你如果沒有的話,你幹嘛去讓他們多一項這種東西,對不對? 蔡羽涵:***(聽不清) 蔡惠如:對啊!他為什麼還要多一項這種東西寫在合約書上,他就是車況或但書就好了。你懂我的意思嗎?所以這種東西你沒有寫,我說實在的,真的是因為車經手是他賣的,但我先生剛剛有說,他說當初蔡明修跟我們講說要賣你們這個價格的時候,他是依車商盤價的價格給你們,等於說有比較便宜,所以他說像那個啊,當然他是跟蔡明修講,所以像油電電池什麼,他是都沒有保固在內。啊因為我就是,我都一直要等蔡明修有辦法出院再去講。可是我跟你講他不可能去調動我的車子,因為那是我的車,那是我的車他不可能去動它,所以他這點,我實在可以跟你說你不用去跟他那個,他不可能去動,動應該是上一手,像你說得它調過一次。啊我是覺得說現在看你要怎麼處理,你提出一個方案給他,大家來協調,因為你跟他說這個太晚了。 蔡羽涵:我跟他說很多方案他都不要,他後面還跟我說叫我自己把電池拔掉去賣別的車行。 蔡惠如:啊電池就壞掉。 蔡羽涵:叫我電池拔掉看我說有誰要,還是有什麼問題叫我自己去賣別的車行。 蔡惠如:沒啦,你電池的部分是你,真的是,我跟你說那個沒有保固,我也不知道他為什麼,但是我跟他問,他也是說他沒有跟你們保證。啊因為我們賣那麼多台,我們也是沒有在跟客人保證。 蔡羽涵:現在事情都發生了他才這樣講啊,我不然我也問很多人,人家都叫我直接去告他。 蔡惠如:你可以拿合約書去給人家看。 蔡羽涵:我知道我自己看合約書也是... 蔡惠如:我們沒有比較臝面,變說事情遇到,不用在那邊互告,因為依我的個性,我喜歡事情遇到協調而已,各退一步,我也不知道他應是... 蔡羽涵:他完全不負。 蔡惠如:那不然我等他出院,我再問他看怎麼樣! 蔡羽涵:我跟他說,我想趕在禮拜五之類的,然後因為我們有看新的車,我們想去訂車了。他跟我說那你直接去買新的車就好,舊的部分就先放著,他這樣跟我說。 蔡惠如:他可能說氣話吧! 蔡羽涵:沒有啊,我們本來心平氣和要講,是他這樣跟我講不然你車就先放著就好。 蔡惠如:啊沒錢啊,還要繳兩條貸款啊! 蔡羽涵:我也跟他說,我阿聿跟他說的,說要繳兩個貸款ㄝ,他說不然你就先放著就好了,不要緊啊! 蔡惠如:沒啊,要繳兩台的貸款,他可能不太高興吧!還是怎麼樣跟你們說到感覺不好,不然他的個性他不會這樣,對啊,他的個性他不會這樣,他的人是散漫沒有錯,但是他蠻和善的。 ***這時蔡明修打LINE的電話給蔡惠如*** 蔡惠如:喂!啊人家常常來找我,我不用找你?他們說你都不跟他們協商啊,也不跟他們調解,啊不過我有跟他們說合約書沒載明,有什麼糾紛就是以合約書。 鄧傑禧:妹阿我跟你說,你如果別的客戶,我有可能就會教他這麼走。啊當初要賣你這台車時,我是依中盤,啊就是同業的盤給你,所以我們都沒代誌。你們是否知道意思?對啊,所以這個從頭阿修我就跟他說了,你這台車行情是為什麼六十幾萬,是為什麼我會賣你這麼便宜,就是我說沒關係,我依中盤的價格給你們,不用****(聽不懂),你是否聽得懂我的意思嗎?你說公里數也好,電池也好,你看我賣你這麼便宜,我還帶這麼多,你看我們會合嗎?依你們,你阿聿以前也做中古車行,你問他看這樣會合嗎?絕對不合的!啊這台車是情形怎樣?我們當初在開都不錯嗎?是嗎?就是不錯你們才會跟他買,如果不好,我們怎麼可能會跟他買?你是否了解我意思嗎?我也不是這台車的心臟說,啊我哪裡要壞了我沒跟你說,我哪裡要壞了,要跑出來了,要怎麼了,因為車子開去百百種,你們這種到現在情形遇到,現在回來對嘛!我都跟人家寫好好,你過我的手,我就是有保證我就跟你保證,沒保證我就不要保證,因為未免朋友做不成,換變做成糾紛來就不好,你是否聽得懂嗎?嘿像你說,這兩天我,你也知道那天我都沒閒,我不知道你們要做什麼,像那天我跟你們講什麼,我也忘了,對啊,是剛回來剛好我兒子在說,聿哥哥說那個什麼問題,我說是怎樣嗎?嗯這台車你就內行的,我就說你就內行的,我就跟你說我依盤商給你們的啊,對嘛,盤價給你們,我也沒帶責任的東西。 蔡羽涵:啊現在這樣子! 鄧傑禧:啊你看你那台車有什麼問題,看要怎麼協助你們,對啊! 蔡羽涵:現在車子電池的問題,我們公里數也是被人家改啊,我們今天去查才知道,我剛才有跟蔡明修說,他跟我說那個不可能查有啦! 鄧傑禧:無啦!查一定是查有的! 蔡羽涵:他說他要去告人家啦,他這樣子跟我講。 鄧傑禧:沒有那種查沒有的,只是說我們當時跟人家買,喔我們是去... 蔡羽涵:他跟我保證說,我要跟他買之前我跟他問了三次說,有改過嗎?沒有。 鄧傑禧:什麼有改過? 蔡羽涵:公里數有沒有改,跟我說沒有。 鄧傑禧:啊你有問我嗎? 蔡羽涵:啊坐下來要簽合約的時候,問公里數有沒有改,他跟我說沒有,我說好,我說電池一年內會不會有問題,他說不會,我說好,那我跟你買。 鄧傑禧:那是不可能的啦! 蔡羽涵:我跟你說我買回去我四顆輪子都換。 王畦聿:我現在有在找他講,我跟他講我當初會買這台是因為它公里數少,然後我想說我可以開一陣子。 蔡羽涵:對啊,你也不會去買一台有問題的車吧!我買了以後也是修很多東西。 鄧傑禧:你看那台最高級的,這台的情況我也跟他講,那時候看到它我們也跟他說這公里數喔,對不對,看就知道了,我不會去保證那個,我想說你們兄弟做那麼久了,你們自己的情形怎樣,他怎麼跟你說我也都沒有介入過,你這個車我有沒有跟你介人過,我問你? 蔡羽涵:我知道你沒有介入到啊!因為我還有跟他抗議多東西呢! 鄧傑禧:這台還有修理什麼? 蔡惠如:我啊知,她跟我說你都不跟她講啊! 蔡羽涵:雷達、顯影,還有例如輪子。 鄧傑禧:地圖?啊輪子原本不是都換過了? 蔡羽涵:沒啦,我們又自己花***(聽不懂) 鄧傑禧:喔,你們自己... 蔡羽涵:不然我們伯阿說輪胎皮都到了,叫我們花***(聽不懂 ),現在還有倒車雷達有問題,倒車顯影也有問題。 鄧傑禧:那是安全性問題啦! 蔡惠如:他說他有要跟你們講,但是你們都講不要,啊我說這樣你們都各說各話,不然等你出院大家就是一起坐下來講。 鄧傑禧:對啦!你們要講啦! 蔡惠如:妳說的跟他說的完全都不一樣! 蔡羽涵:他跟你說什麼? 蔡惠如:他說他要跟你們協調,你不理他啊! 蔡羽涵:他要跟我們... 蔡惠如:他說他從樓上跟你們說到樓下,說很久呢! 蔡羽涵:他要跟我們協調,他就是要用他那個價格跟我們買,啊我跟他說現在車子都這樣,沒辦法價格再高一點嗎?他說不然你電池拔掉,去賣別的車行。 蔡惠如:電池是沒辦法賣了啦!電池就壞掉了啊! 蔡羽涵:說叫我試你們的方法,拿去北港路賣別的車行。 蔡惠如:這點他沒跟我說,因為他說的跟你們說的有出入,所以我說等他出院... 鄧傑禧:沒啊,他說價格要怎樣給你們買回來? 蔡惠如:他也沒看車,那個其實也不準,因為車已經開去九個月了。 鄧傑禧:沒啦!你說什麼要用原本的價格嗎?都原本的價格嗎?蔡惠如:沒有那個啦!他已經都開九個月了! 蔡羽涵:沒有,說三十五至三十八。 鄧傑禧:我跟你說,它今天... 蔡惠如:它要是去給人家估不可能賣那麼高。 鄧傑禧:嘿啦,因為這個我都依行情,你現在這個行情多少價格就是多少,很透明,你們自己看應該都看得懂吧!妹妹我問你,我跟你估三十五、三十八萬,我回來要賣掉,我電池還壞掉,對嗎?我要賣誰?我跟你回收沒關係,我跟你繼續也沒關係! 蔡惠如:我坦白知道,明修有跟你說嗎?我有跟我尪說到,他說因為那時候給阿聿的時候喔,到之後有比較便宜,所以已經剔除在某些保修的部分,但是我不知道蔡明修有沒有這樣跟你說,所以就是變成你們各說各話,就是我跟他說那你出院,你來車行,我約阿聿過來大家來協調啦!因為他都說你們都,他跟你從樓上說到樓下,他說他跟你說很久,我跟他說沒有啦!對方說你都不理他。 鄧傑禧:你這樣子買多久了? 王畦聿:九個月。 鄧傑禧:九個月喔! 蔡惠如:九個月,還有包含車損,車折舊的部分啦,還有零件... 鄧傑禧:因為這台車現在市價有比較掉了,這很透明化,你現在看那台最高級的,我真的沒跟你豪汶,你看現在剩四十九萬,這樣要怎麼辦?對吧!這很透明,你當時有車市那時候的價格。 蔡惠如:其實妹妹你也可以去給人估看看,看他跟你估的有沒有離譜,對啊,啊他如果說,搞不好會更高,啊如果有比較高,你也可以回來跟他說。 鄧傑禧:你看像那台車的情形怎麼樣我們都會把它修好,明修給你們這個,我也跟他說過,我跟他說你要盤商價給阿聿,沒關係,兄弟倆自己當作,因為你以前也在賣車,和我們賣車,跟他認識,你內行的,我們也不要去說跟你賺到說我賣過手給你們,你們都沒錢賺,因為以後客人是針對你,不是針對我,你是否聽得懂意思?那時候我就都跟修阿說好了,跟你們說,啊你們現在突然回來什麼公里數,什麼...。 王畦聿:因為這公里數,這是我原本買車到昨天我都不知道有改過。 鄧傑禧:嘿,他都沒跟你說。 蔡羽涵:沒有。 王畦聿:沒。 蔡惠如:沒啦!他沒跟他們保證而已啦! 鄧傑禧:喔! 蔡羽涵:他說當初... 鄧傑禧:你沒保證,他是,沒保證我們是一定都沒跟他決定,因為我們也... 蔡惠如:他去調,他說已經被人家調兩次了,換句話說,****(聽不懂),因為我們跟人盤車,人家如果沒有給我們保證,我們就是不會跟客人保證啊,我說修阿不會笨到那種程度。 鄧傑禧:車喔!現在的車我就敢保證,朋友的車,我們就敢跟人家保證,啊你果經過外面的,還是什麼,我都不保證。蔡惠如:啊還有中行的。 鄧傑禧:一公里要花好幾元呢!我們去跟人家保那個,我寧願不要賣就好了啊,對啊我們再找個人喜歡,對這個車看起來有喜歡我們再賣就好了。 蔡羽涵:我會跟他買是因為我要買的時候,他跟我保證,我才會跟他買啊,誰會去買一台改過的。 鄧傑禧:誰?你還說保證,我是覺得他不至於敢跟你保證啦! 蔡惠如:因為他現在也是說他沒跟你們保證啊! 鄧傑禧:他車賣那麼多,他不會去講這個把自己話說死的柬西。蔡羽涵:他,我們在這邊看車的時候,跟我們去試開回來的時候,我都跟他問,然後到我要跟他簽約都有跟他問,我說我有看人在調錶、改錶,啊我爸爸媽媽也跟我說,要跟他買之前先跟他問有沒有調錶,還是有什麼問題,我跟他問的很清楚,他也跟我保證,那個錶絕對沒有調,怎麼可能會去跟你改這個,沒人在跟你調錶,沒人在跟你改錶,我說好那我跟你買。 蔡惠如:我們是沒有配合的那個啦! 蔡羽涵:那是他個人的問題 蔡惠如:可是車是我的,他不敢去改,這點我可以跟你保證,因為改那個費用不便宜,他又沒在笨,他又還沒確定說這台車他有沒有賣出去嗎? 鄧傑禧:我們都沒那個問題呢! 蔡惠如:不是啦!現在都不要再說那個了,事情遇到就是解決,這樣子而已! 鄧傑禧:對啦!看你們想要說看這種情形要怎麼用。 蔡惠如:等他就是出院,啊大家就是雙方面,對嘛!啊我感覺不用再繼續,美女我說給你聽,我就跟你說任何糾紛以合約書為主,合約書今天他沒有明細紀載,我們比較輸面,沒關係,我們比較輸面我們就是要求協調,這樣對你們才是保障,我也會站在比較中立的立場,因為我本來跟你說我的理念就是,今天車子我賣出去才是我服務的開始,我今天也不捨你們賠這麼多,我今天一直打電話,課長拜託,我說因為我客人是因為某些原因,我就一直講說是我車行的問題,對啊,啊我也跟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