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88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振偉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655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主 文 陳振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玖萬參仟貳佰柒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陳振偉自民國99年12月3 日起至107 年7 月28日止,任職於嘉義縣○○鄉○○村00○00號之「玄星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下稱玄星公司,原名為全球菸酒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司機,負責送貨及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自107 年4 月間起,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職務之便,將其業務上掌管如附表一所示玄星公司所有欲出售與客戶之菸、酒、飲料等貨品及如附表二所示向客戶收取之貨款,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共計侵占上開貨品價值共新臺幣(下同)341,446 元、貨款價值共551,830 元得逞。嗣因陳振偉於107 年7 月15日未到公司領取薪資,經玄星公司代表人黃冠銘察覺有異,清查後發現公司收支異常,調閱陳振偉經手之庫存明細報表、估價單後並通知陳振偉到場說明,經陳振偉供承侵占乙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玄星公司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其等對於本案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均表示同意(見本院卷第45頁),本院合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冠銘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卷第5 至8 頁)、告訴代理人奚淑芳於偵查中之陳述(見107 年度核交字第2524號卷第13至15頁)內容相符,並有自白書、菸酒有限公司庫存明細報表、估價單、銷貨退回單、嘉義中山路郵局107 年8 月1 日第268 號存證信函、臺北市政府103 年1 月28日府產業商字第10380715600 號函、玄星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變更登記表、全球菸酒有限公司員工個人資料、人事保證聲明書、107 年1 月玄星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在職員工名單、全球菸酒有限公司新進人員須知(見警卷第10、13至40、42至44、45至48頁)、侵占車存貨物品項及損害金額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01 至103 頁)各1 份在卷可考。綜上所述,足證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係利用擔任玄星公司業務司機之職侵占如附表一及二所示之物,其侵占之時間及地點可謂密接,侵害之法益相同,應係基於單一之業務侵占犯意而為,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評價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之接續犯,僅各論以一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原為玄星公司之業務司機,負責公司貨品配送及及收受貨款事務,理應克盡職責,盡力維護公司利益,竟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擅自私吞公司貨品及貨款而侵占高達數十萬元,嚴重侵害公司利益,目前尚未與玄星公司達成和解,賠償公司所受損害,且前於95年間亦有同屬財產犯罪類型之竊盜案件前科紀錄,雖經檢察官以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佐,然被告未能記取教訓,因貪圖個人小利,再犯本案,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酌被告自述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先前從事搭蓋帆布之臨時工,日薪1,200 元,每月收入約2 萬元,惟目前改從事水電工,尚未領到薪水,離婚,所生未成年子女由前妻撫養等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及其犯罪動機、目的僅為個人花費使用、犯罪手段、所獲利益及所造成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五、沒收部分: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及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侵占如附表一所示之貨品等物及如附表二所示之貨款,均為犯罪所得,據被告供稱已全數轉售及花用殆盡(見本院卷第61至62、114 頁),而未查獲且未發還被害人,其中關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貨品等物部分,雖被告供陳轉售至雜貨店,是被告售出侵占之上開貨品之款項屬變得之物,仍屬被告犯罪所得,然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以較低價格轉售,故應以玄星公司所定售價為計算,總計為341,446 元(計算方式均詳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併與如附表二所示侵占之貨款金額551,830 元,共計893,276 元,均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因本件犯罪所得為流通貨幣即新臺幣,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形,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 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俊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吳佩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侵占物品之明細表 ┌─┬───────┬─────┬────┬─────┬──────────────────────────┐ │編│ 品 名 │ 侵占數量 │單 價│ 侵占金額 │ 備 註 │ │號│ │ │(單位:│(單位:新│ │ │ │ │ │新臺幣)│臺幣) │ │ ├─┼───────┼─────┼────┼─────┼──────────────────────────┤ │ 1│金牌啤酒330ml │ 1 箱16罐 │25元/罐 │ 1,000 元 │1.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1 (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 │ │(易開罐) │ │ │ │ 000000號卷第21頁)。 │ │ │ │ │ │ │2.單價計算:1 箱24罐總價600 元,1 罐單價25元。 │ ├─┼───────┼─────┼────┼─────┼──────────────────────────┤ │ 2│台灣啤酒330ml │ 6 罐 │24.16 元│ 145元 │1.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2 (嘉朴警偵字第107001│ │ │(易開罐頭) │ │/ 罐 │ │ 7414號卷第21頁)。 │ │ │ │ │ │ │2.單價計算:1 箱24罐總價580 元,1 罐單價24.16 元。 │ ├─┼───────┼─────┼────┼─────┼──────────────────────────┤ │ 3│竹炭水(小水)│ 1 箱 │55元/ 箱│ 55元 │ 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3 │ │ │ │ │ │ │(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017414號卷第21頁) │ ├─┼───────┼─────┼────┼─────┼──────────────────────────┤ │ 4│保力達B(小) │ 1 箱 │850 元/ │ 850元 │ 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4 │ │ │ │ │箱 │ │(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017414號卷第21頁) │ ├─┼───────┼─────┼────┼─────┼──────────────────────────┤ │ 5│舒跑335ml (易│ 3 箱 │290 元/ │ 870元 │ 出貨單號0000000000單據序號5 │ │ │) │ │箱 │ │(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017414號卷第21頁) │ ├─┼───────┼─────┼────┼─────┼──────────────────────────┤ │ │ │ │ │ │ │ 6│黑松沙士330ml │ 1 箱 │300 元/ │ 300元 │ 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6 │ │ │(易) │ │箱 │ │(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017414號卷第21頁) │ ├─┼───────┼─────┼────┼─────┼──────────────────────────┤ │ 7│麥香奶茶300ml │ 2 箱 │180 元/ │ 360元 │ 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7 │ │ │ │ │箱 │ │(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017414號卷第21頁) │ ├─┼───────┼─────┼────┼─────┼──────────────────────────┤ │ 8│茶裏王- 日式無│ 1 箱 │350 元/ │ 350元 │ 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9 │ │ │糖綠茶600ml │ │箱 │ │(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017414號卷第21頁) │ ├─┼───────┼─────┼────┼─────┼──────────────────────────┤ │ 9│台鹽水離子0.6L│ 5 箱 │300元/箱│ 1,500元 │ 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10 │ │ │(寶) │ │ │ │(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017414號卷第21頁) │ ├─┼───────┼─────┼────┼─────┼──────────────────────────┤ │10│金門58-075L │ 2 瓶 │525元/瓶│ 1,050元 │ 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11 │ │ │ │ │ │ │(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017414號卷第21頁) │ ├─┼───────┼─────┼────┼─────┼──────────────────────────┤ │11│7-11券 │ 33 張 │100元/張│ 3,300元 │ 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13 │ │ │ │ │ │ │(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017414號卷第21頁) │ ├─┼───────┼─────┼────┼─────┼──────────────────────────┤ │12│T51.8 七星硬盒│ 6 條 │1,110元/│ 6,660元 │ 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1 │ │ │(濃) │ │條 │ │(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017414號卷第22頁) │ ├─┼───────┼─────┼────┼─────┼──────────────────────────┤ │13│T51.8峰(濃) │ 10 條 │1320元/ │13,200 元 │ 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3 │ │ │ │ │條 │ │(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017414號卷第22頁) │ ├─┼───────┼─────┼────┼─────┼──────────────────────────┤ │14│T51.8 雲絲頓(│ 1 條 │850元/條│ 850元 │ 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4 │ │ │紅) │ │ │ │(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017414號卷第22頁) │ ├─┼───────┼─────┼────┼─────┼──────────────────────────┤ │15│峰(濃) │ 3 條 │1150元/ │ 3,450元 │ 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5 │ │ │ │ │條 │ │(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017414號卷第22頁) │ ├─┼───────┼─────┼────┼─────┼──────────────────────────┤ │16│T51.8 黃長(硬│ 1 條 │800元/條│ 800元 │ 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6 │ │ │) │ │ │ │(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017414號卷第22頁) │ ├─┼───────┼─────┼────┼─────┼──────────────────────────┤ │17│T51.8 白長(軟│ 27 條 │800元/條│ 21,600元│ 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7 │ │ │) │ │ │ │(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017414號卷第22頁) │ ├─┼───────┼─────┼────┼─────┼──────────────────────────┤ │18│T51.8 寶島10號│ 1 條 │730元/條│ 730元│ 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10 │ │ │(金) │ │ │ │(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017414號卷第22頁) │ ├─┼───────┼─────┼────┼─────┼──────────────────────────┤ │19│T51.8 金絲頓8 │ 40 條 │610元/條│ 24,400元│ 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11 │ │ │毫克菸 │ │ │ │(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017414號卷第22頁) │ ├─┼───────┼─────┼────┼─────┼──────────────────────────┤ │20│T51.8 維斯塔7 │ 3 條 │870元/條│ 2,610元│ 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12 │ │ │號 │ │ │ │(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017414號卷第22頁) │ ├─┼───────┼─────┼────┼─────┼──────────────────────────┤ │21│T51.8尊爵G3 │ 27 條 │835元/條│ 22,545元│ 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13 │ │ │ │ │ │ │(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017414號卷第22頁) │ ├─┼───────┼─────┼────┼─────┼──────────────────────────┤ │22│T51.8尊爵G7 │ 48 條 │835元/條│ 40,080元│ 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14 │ │ │ │ │ │ │(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017414號卷第22頁) │ ├─┼───────┼─────┼────┼─────┼──────────────────────────┤ │23│T51.8尊爵G10 │ 25 條 │880元/條│ 22,000元│ 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15 │ │ │ │ │ │ │(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017414號卷第22頁) │ ├─┼───────┼─────┼────┼─────┼──────────────────────────┤ │24│T51.8 派士(藍│ 50 條 │715元/條│ 35,750元│ 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16 │ │ │) │ │ │ │(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017414號卷第22頁) │ ├─┼───────┼─────┼────┼─────┼──────────────────────────┤ │25│T51.8 派士(黑│ 50 條 │715元/條│ 35,750元│ 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17 │ │ │) │ │ │ │(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017414號卷第22頁) │ ├─┼───────┼─────┼────┼─────┼──────────────────────────┤ │26│T51.8 威仕(藍│ 50 條 │765元/條│ 38,250元│ 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18 │ │ │) │ │ │ │(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017414號卷第22頁) │ ├─┼───────┼─────┼────┼─────┼──────────────────────────┤ │27│T51.8 威仕(紅│ 50 條 │765元/條│ 38,250元│ 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19 │ │ │) │ │ │ │(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017414號卷第22頁) │ ├─┼───────┼─────┼────┼─────┼──────────────────────────┤ │28│T58.1 萬寶路(│ 1 條2 包 │850元/條│ 1,020元│1.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20(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 │ │白)軟包 │ │ │ │ 000000號卷第22頁)。 │ │ │ │ │ │ │2.單價計算:1 條10包總價850 元,1 包單價85元。 │ ├─┼───────┼─────┼────┼─────┼──────────────────────────┤ │29│T51.8(藍) │ 1 包 │680元/條│ 68元│ 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21 │ │ │ │ │ │ │(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017414號卷第22頁) │ ├─┼───────┼─────┼────┼─────┼──────────────────────────┤ │30│T51.8 樂邁(紅│ 2 包 │830元/條│ 166元│1.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22(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 │ │)9 毫克 │ │ │ │ 000000號卷第22頁)。 │ │ │ │ │ │ │2.單價計算:1 條10包總價830 元,1 包單價83元。 │ ├─┼───────┼─────┼────┼─────┼──────────────────────────┤ │31│T51.8 樂邁(藍│ 3 包 │830元/條│ 249元│1.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23(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 │ │)7 毫克 │ │ │ │ 000000號卷第22頁)。 │ │ │ │ │ │ │2.單價計算:1 條10包總價830 元,1 包單價83元。 │ ├─┼───────┼─────┼────┼─────┼──────────────────────────┤ │32│T51.8 五五五香│ 4 包 │1,180元/│ 472元│1.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25(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 │ │菸( 淡) │ │條 │ │ 000000號卷第22頁)。 │ │ │ │ │ │ │2.單價計算:1 條10包總價1,180 元,1 包單價118 元。 │ ├─┼───────┼─────┼────┼─────┼──────────────────────────┤ │33│T51.8 登喜路極│ 8 包 │1,140元/│ 912元│1.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28(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 │ │致精裁7 毫克(│ │條 │ │ 000000號卷第23頁)。 │ │ │藍) │ │ │ │2.單價計算:1 條10包總價1,140 元,1 包單價114 元。 │ ├─┼───────┼─────┼────┼─────┼──────────────────────────┤ │34│T51.8 登喜路極│ 4 包 │1,140元/│ 456元│1.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29(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 │ │致精裁4 毫克(│ │條 │ │ 000000號卷第23頁)。 │ │ │金) │ │ │ │2.單價計算:1 條10包總價1,140 元,1 包單價114 元。 │ ├─┼───────┼─────┼────┼─────┼──────────────────────────┤ │35│T51.8 登喜路隨│ 9 包 │1,140元/│ 1,026元│1.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30(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 │ │選6 毫克(鐵灰│ │條 │ │ 000000號卷第23頁)。 │ │ │) │ │ │ │2.單價計算:1 條10包總價1,140 元,1 包單價114 元。 │ ├─┼───────┼─────┼────┼─────┼──────────────────────────┤ │36│T51.8 倫敦登喜│ 3 包 │990元/條│ 297元│1.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34(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 │ │路SL 1毫克(白│ │ │ │ 000000號卷第23頁)。 │ │ │) │ │ │ │2.單價計算:1 條10包總價990 元,1 包單價99元。 │ ├─┼───────┼─────┼────┼─────┼──────────────────────────┤ │37│T51.8 皇家寶馬│ 1 包 │825元/條│ 83元│1.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37(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 │ │9 毫克(紅) │ │ │ │ 000000號卷第23頁)。 │ │ │ │ │ │ │2.單價計算:1 條10包總價825 元,1 包單價82.5元。 │ ├─┼───────┼─────┼────┼─────┼──────────────────────────┤ │38│T51.8 皇家寶馬│ 9 包 │825元/條│ 743元│1.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38(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 │ │7 毫克(藍) │ │ │ │ 000000號卷第23頁)。 │ │ │ │ │ │ │2.單價計算:1 條10包總價825 元,1 包單價82.5元。 │ ├─┼───────┼─────┼────┼─────┼──────────────────────────┤ │39│(新)寶馬10豪│ 2 包 │685元/條│ 137元│1.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44(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 │ │克(紅) │ │ │ │ 000000號卷第23頁)。 │ │ │ │ │ │ │2.單價計算:1 條10包總價685 元,1 包單價68.5元。 │ ├─┼───────┼─────┼────┼─────┼──────────────────────────┤ │40│(新)寶馬7 豪│ 1 條1 包 │685元/條│ 754元│1.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45(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 │ │克(藍) │ │ │ │ 000000號卷第23頁)。 │ │ │ │ │ │ │2.單價計算:1 條10包總價685 元,1 包單價68.5元。 │ ├─┼───────┼─────┼────┼─────┼──────────────────────────┤ │41│T51.8 皇家寶馬│ 1 條 │825元/條│ 825元│ 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46 │ │ │薄荷精球5 毫克│ │ │ │(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017414號卷第23頁) │ ├─┼───────┼─────┼────┼─────┼──────────────────────────┤ │42│(新)寶馬9 毫│ 1 條3 包 │725元/條│ 943元│1.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48(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 │ │克紅鑽 │ │ │ │ 000000號卷第23頁)。 │ │ │ │ │ │ │2.單價計算:1 條10包總價725 元,1 包單價72.5元。 │ ├─┼───────┼─────┼────┼─────┼──────────────────────────┤ │43│(新)寶馬9 毫│ 2 條2 包 │725元/條│ 1,595元│1.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49(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 │ │克藍鑽 │ │ │ │ 000000號卷第23頁)。 │ │ │ │ │ │ │2.單價計算:1 條10包總價725 元,1 包單價72.5元。 │ ├─┼───────┼─────┼────┼─────┼──────────────────────────┤ │44│T51.8寶亨6號 │ 9 包 │890元/條│ 801元│1.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53(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 │ │ │ │ │ │ 000000號卷第24頁)。 │ │ │ │ │ │ │2.單價計算:1 條10包總價890 元,1 包單價89元。 │ ├─┼───────┼─────┼────┼─────┼──────────────────────────┤ │45│T51.8寶亨6號 │ 2 包 │890元/條│ 178元│1.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54(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 │ │ │ │ │ │ 000000號卷第24頁)。 │ │ │ │ │ │ │2.單價計算:1 條10包總價890 元,1 包單價89元。 │ ├─┼───────┼─────┼────┼─────┼──────────────────────────┤ │46│T51.8 小寶亨3 │ 7 條4 包 │725元/條│ 5,365元│1.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55(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 │ │號香菸(白) │ │ │ │ 000000號卷第24頁)。 │ │ │ │ │ │ │2.單價計算:1 條10包總價725 元,1 包單價72.5元。 │ ├─┼───────┼─────┼────┼─────┼──────────────────────────┤ │47│T51.8 小寶亨9 │ 3 條8 包 │725元/條│ 2,755元│1.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57(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 │ │號香菸(紅) │ │ │ │ 000000號卷第24頁)。 │ │ │ │ │ │ │2.單價計算:1 條10包總價725 元,1 包單價72.5元。 │ ├─┼───────┼─────┼────┼─────┼──────────────────────────┤ │48│T51.8 寶亨非洲│ 8 包 │825元/條│ 660元│1.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58(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 │ │大黑葉香菸 │ │ │ │ 000000號卷第24頁)。 │ │ │ │ │ │ │2.單價計算:1 條10包總價660 元,1 包單價66元。 │ ├─┼───────┼─────┼────┼─────┼──────────────────────────┤ │49│T51.8 茗世T9香│ 1 條9 包 │680元/條│ 1,292元│1.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59(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 │ │菸 │ │ │ │ 000000號卷第24頁)。 │ │ │ │ │ │ │2.單價計算:1 條10包總價680 元,1 包單價68元。 │ ├─┼───────┼─────┼────┼─────┼──────────────────────────┤ │50│T51.8 茗世T6香│ 5 條8 包 │680元/條│ 3,944元│1.出貨單號00000000000 單據序號60(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 │ │菸 │ │ │ │ 000000號卷第24頁)。 │ │ │ │ │ │ │2.單價計算:1 條10包總價680 元,1 包單價68元。 │ ├─┼───────┼─────┴────┴─────┼──────────────────────────┤ │ │合計 │ 341,446元│ │ └─┴───────┴────────────────┴──────────────────────────┘ 附表二:侵占貨款之明細表 ┌─┬──────┬───────┬──────┬──────┬──────────────────────┐ │編│ 出貨日期 │ 客戶名稱 │應收金額(單│ 出貨單號 │ 證 據 │ │號│ │ │位:新臺幣)│ │ │ ├─┼──────┼───────┼──────┼──────┼──────────────────────┤ │01│107年6月13日│鴻檳榔 │ 69,400元 │00000000000 │估價單(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017414號卷第26頁)│ ├─┼──────┼───────┼──────┼──────┼──────────────────────┤ │02│107年6月14日│梅榮商店 │ 76,450元 │00000000000 │估價單(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017414號卷第27頁)│ ├─┼──────┼───────┼──────┼──────┼──────────────────────┤ │03│107年7月12日│旺客隆五金百貨│ 15,095元 │00000000000 │估價單(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017414號卷第28頁)│ ├─┼──────┼───────┼──────┼──────┼──────────────────────┤ │04│107年7月13日│下員林商店 │ 27,800元 │00000000000 │估價單(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017414號卷第29頁)│ ├─┼──────┼───────┼──────┼──────┼──────────────────────┤ │05│107年7月13日│越南妹檳榔 │ 45,115元 │00000000000 │估價單(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017414號卷第30頁)│ ├─┼──────┼───────┼──────┼──────┼──────────────────────┤ │06│107年7月16日│小可檳榔 │ 7,220元 │00000000000 │估價單(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017414號卷第32頁)│ ├─┼──────┼───────┼──────┼──────┼──────────────────────┤ │07│107年7月16日│越南妹檳榔 │ 81,600元 │00000000000 │估價單(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017414號卷第31頁)│ ├─┼──────┼───────┼──────┼──────┼──────────────────────┤ │08│107年7月18日│富強商店 │ 48,350元 │00000000000 │估價單(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017414號卷第33頁)│ ├─┼──────┼───────┼──────┼──────┼──────────────────────┤ │09│107年7月19日│鑫鑫平價 │ 20,200元 │00000000000 │估價單(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017414號卷第34頁)│ ├─┼──────┼───────┼──────┼──────┼──────────────────────┤ │10│107年7月23日│北極星檳榔 │ 73,000元 │00000000000 │估價單(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017414號卷第35頁)│ ├─┼──────┼───────┼──────┼──────┼──────────────────────┤ │11│107年7月27日│天九菸酒行 │ 87,600元 │00000000000 │估價單(見嘉朴警偵字第1070017414號卷第36頁)│ ├─┴──────┼───────┴──────┴──────┴──────────────────────┤ │ 合 計│ 551,83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