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智易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易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詠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4301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張詠勝因違反著作權法案 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 。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該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茲據 告訴人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爰依上揭法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陳喬琳 附件: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430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 事實欄 犯罪事實 一、張詠勝明知「軍艦島」係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非經上開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其視聽著作,竟基於重製及公開傳輸之犯意,於民國106年9月10日13時48分許,利用其位在嘉義縣○○鄉○○村○○00○00號住處之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使用BT下載軟體在www.btbbt .cc 網站下載上開視聽著作,使不特定人得以點選下載重製上揭視聽著作,以此方式侵害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委任郭玉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