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智秘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智秘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台灣必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送達代收人 陳盈佑 相 對 人 陳寬讚 高華陽律師 曾獻賜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即被告陳寬讚涉犯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 107年度智訴字第4號),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陳寬讚、高華陽律師、曾獻賜律師,就附表一所示之證據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7年度智訴字第4號刑事訴訟、108年度 智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亦不得 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附表一、二所示之證據資料,均係聲請人即告訴人台灣必成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秘密,一旦外流,將使聲請人喪失競爭力,使聲請人無法為正常事業活動而獲利,殊有限制相對人即本案被告陳寬讚及相對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高華陽律師、曾獻賜律師開示或使用之必要,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30條等規定聲請 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禁止相對人陳寬讚、高華陽律師、曾獻賜律師為實施本院107年度智訴字第4號刑事訴訟、108年度 智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 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再依同法第30條規定,於審理同法第23條(智慧財產刑事)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又「釋明」者,係使法院就某事實之存否,得到「大致為正當」之心證為已足,與「證明」須就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方法,足使法院產生堅強心證,可以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者,尚有不同,是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 所稱之「釋明」,僅需以間接引用方式揭露,使法院認為大致如此,而不需達到證明確信之程度。 三、聲請人就本院107年度智訴字第4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108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就其所持有且提出於本院如附表一所示之證據資料,業經聲請人於書狀及本院調查中釋明為營業秘密。本院並審酌該等證據資料均為告訴人內部關於生產玻纖絲及公司營運之相關資訊,初步來看,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競爭廠商、人員所知悉,且經聲請人表示系爭資料需經過相關申請程序始能取得,已有合理之保密措施,可認系爭資料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確有可能為聲請人具有經濟價值之營業秘密。是上揭營業秘密如向訴訟外之第三人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可能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於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告訴人於偵查中所提之證據資料,經核均非屬告訴人所有之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自非屬營業秘密。又附表二編號3之未來審理中所提書狀之告證等卷證資料 ,範圍無從特定,是否會涉及告訴人所有之營業秘密,尚未可知,此從告訴人於偵查中所提之告證資料,亦有多數顯然非屬營業秘密之證據資料,即可明證。從而,附表二所示之證據資料,或非屬營業秘密,或範圍未能特定,聲請人聲請就該等部分,對相對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1條第1項、第13條第1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准許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陳喬琳 附錄: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附表一: ┌──┬─────────────────────────┐ │編號│名稱 │ ├──┼─────────────────────────┤ │ 1 │告訴人108年5月6日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狀所附聲證1之│ │ │1至聲證1之6所示之熔爐工程圖面 │ ├──┼─────────────────────────┤ │ 2 │告訴人108年5月6日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狀所附聲證2之│ │ │1至聲證2之2所示之熔爐歲修現場照片 │ ├──┼─────────────────────────┤ │ 3 │告訴人108年5月6日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狀所附聲證3之│ │ │1至聲證3之3所示之白金抽絲盒的規格、工程圖面、手機 │ │ │拍攝照片及實體照片 │ ├──┼─────────────────────────┤ │ 4 │告訴人108年5月6日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狀所附聲證4之│ │ │1至聲證4之16所示之操作規範、系統報表、漿料泡製程序│ │ │、原料配方及玻璃組成檔案、各種漿料配方檔案、主爐圖│ │ │控檔案、製造規範、請購規範、檢驗規範、工作規範、各│ │ │產品生產條件檔案、開會資料等 │ ├──┼─────────────────────────┤ │ 5 │未來審理中為調查前揭證據資料所揭露之事證、電子檔 │ ├──┼─────────────────────────┤ │ 6 │告訴人於偵查中之107年2月13日所提告訴狀中,所附告證│ │ │10(拍攝熔爐主體工程圖面之照片)、告證11(拍攝熔爐│ │ │現場照片)、告證12(各項白金抽絲盒規格之基礎資料)│ │ │)、告證13(各產品製造規範、條件)、告證14(試驗報│ │ │告、品質改善事項等) │ ├──┼─────────────────────────┤ │ 7 │告訴人於偵查中之107年5月31日所提補充告訴理由狀中,│ │ │所附告證16(交易價格合理性複核意見書)、告證17(美│ │ │商必丕志工業公司與告訴人簽署之授權契約) │ └──┴─────────────────────────┘ 附表二: ┌──┬─────────────────────────┐ │編號│名稱 │ ├──┼─────────────────────────┤ │ 1 │告訴人於偵查中之107年2月13日所提告訴狀中,所附告證│ │ │1(告訴人所生產產品之上下游產業關聯圖)、告證2(陳│ │ │寬讚離職單)、告證3(告訴人工作規則)、告證4(告訴│ │ │人企業人事管理規則及營運政策)、告證5(陳寬讚簽署 │ │ │的誓約書)、告證6(陳寬讚之電子郵件及履歷表)、告 │ │ │證7(陳寬讚之名片)、告證8(告訴人資訊部還原硬碟中│ │ │遭刪除檔案之簽呈)、告證9(檔案名稱目錄表)、告證 │ │ │10-1(辦公室之地板紋路照片及辦公室照片)、告證15(│ │ │規畫ppt.pptx之簡報檔案) │ ├──┼─────────────────────────┤ │ 2 │告訴人於偵查中之107年9月21日所提告訴狀中,所附告證│ │ │18(履歷自傳、生產細紗專長和建議)、告證19(被告所│ │ │持有之非告訴人所有之主爐工程圖面)、告證20(檔案名│ │ │稱為「為何要加入」之word檔) │ ├──┼─────────────────────────┤ │ 3 │未來審理中所提書狀之告證等卷證資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