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朴交簡字第412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羅紫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朴交簡字第412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金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10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金洲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林金洲明知酒後駕車將導致其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在此時仍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將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於民國108 年7 月16日下午5 時許起至同(16)日下午6 時許止,在嘉義縣○○鄉○○村○○○000 號住處,飲用啤酒2 瓶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逾每公升0.25毫克,已達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況下,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仍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16)日晚間10時37分許,行經嘉義縣○○市○村里○○○0 號附26前,因未開啟大燈,為警攔查,並經警於同(16)日晚間10時41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4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㈠被告林金洲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見警卷第1 至4 頁、偵卷第29至30頁)。

㈡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朴子派出所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交通違規酒後駕車飲酒結束15分鐘以上或提供礦泉水給受測者漱口確認單、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各1 份(見警卷第5 至7 、10至12頁)。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林金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於92年間,已有1 次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判處拘役40日之前科紀錄,仍無視酒後不得駕車之禁令,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4毫克,仍貿然駕駛車輛上路,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並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本件並未造成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法益之實害,兼衡酌其於警詢時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麒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朴交簡字第412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罰單破解實戰這門課逐條講交通違規的舉發、申訴與救濟流程。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