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朴簡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張佐榕
- 當事人黃江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朴簡字第213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江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3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江發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公克)沒收銷燬。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案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有關犯罪事實欄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江發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前因2次施用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 定,甫於民國107年8月14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故意 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在本案遭查獲前,已屢犯施用毒品罪,足認其對施用毒品之行為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事由。再審酌本案為3年 以下有期徒刑之罪,非屬最低法定本刑有期徒刑6月之罪, 縱依累犯加重,亦難認有造成人身自由過苛,而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⑴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⑵務農,經濟狀況小康;⑶除上述構成累犯之犯罪前科,為免重複評價,不予審酌外,其另有詐欺、多次施用毒品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足見其素行不佳,亦欠缺澈底戒除毒癮,邁向正途之決心;⑷施用毒品者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⑸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驗餘淨重0.08公克),經送鑑定結果 ,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為證(毒偵卷19頁),自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與毒 品已無法分離,應視為毒品一部分之外包裝,亦同。至於扣案之手機1支、IMEI卡1張,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爰不予在本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陳喬琳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檢察官108年度毒偵字第38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 犯罪事實 一、黃江發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7年5月9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3月13日23時許,在其位於嘉義縣○○鄉○○村○○○00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14 日6時45分許,員警持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其上開住處 搜索,當場扣得其所有之甲基安非他1小包(含袋重0.25公克,驗餘0.08公克),經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呈安非他命 類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江發之自白。 (二)勘察採證同意書、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 (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搜索票、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及查獲照片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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