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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7號

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陳仁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7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沈儀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儀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儀淋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2 月2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7 年度嘉交簡字第104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仁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7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