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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6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周欣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64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廷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字第3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廷彥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廷彥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2 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廷彥犯如附表所示2 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
│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                    │
│ 罪          名 │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                    │
│                │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                    │
├────────┼──────────┼──────────┼──────────┤
│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04月03日       │108年07月06日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8年度速偵 │                    │
│ 年  度  案  號 │第3801號            │字第1022號          │                    │
│                │                    │                    │                    │
├───┬────┼──────────┼──────────┼──────────┤
│      │        │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8年度朴交簡字第316│108年度朴交簡字第392│                    │
│事實審│        │         號         │         號         │                    │
│      ├────┼──────────┼──────────┼──────────┤
│      │判決日期│   108年06月17日    │   108年07月22日    │                    │
├───┼────┼──────────┼──────────┼──────────┤
│      │        │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8年度朴交簡字第316│108年度朴交簡字第392│                    │
│判  決│        │         號         │         號         │                    │
│      ├────┼──────────┼──────────┼──────────┤
│      │判    決│   108年07月15日    │   108年08月07日    │                    │
│      │確定日期│                    │                    │                    │
├───┴────┼──────────┼──────────┼──────────┤
│                │嘉義地檢108 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8 年度執字│                    │
│備            註│第3124號            │第3433號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64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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