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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1號

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黃佩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1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辰銘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辰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辰銘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1 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 年度嘉簡字第385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佩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1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