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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0號

妨害風化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蘇姵文涂啟夫李依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0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萬德

      井上志恆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9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不論該自白是否於法院訊問時所為,如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即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第2項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萬德、井上志恆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王萬德、井上志恆業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姵文

法 官 涂啟夫

法 官 李依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0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風化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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