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吳育霖、謝其達、方宣恩
- 法定代理人鄭大宇
- 原告林國樑
- 被告林妏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原 告 林國樑 黃玲惠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劉博雅 被 告 林妏薰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大宇 上列被告等因108年度易字第682號(嗣經改分為109年度嘉簡字 第453號)背信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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