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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吳育霖謝其達方宣恩

原告
林國樑
原告
黃玲惠
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博雅
被告
林妏薰
被告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大宇

上列被告等因108年度易字第682號(嗣經改分為109年度嘉簡字第453號)背信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方宣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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