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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8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卓春慧鄭諺霓林家賢

原告
鑫寶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智成
被告
王奕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70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鑫寶成有限公司對本院108年度易字第70號,被告王奕勛業務侵占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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