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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羅紫庭
  • 法定代理人
    胡明鑫

  • 原告
    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廖健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65號 原   告 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明鑫 被   告 廖健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817 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4 萬778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及證據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二、經查,原告告訴被告毀損案件,業經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817 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是原告附帶提起此部分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據首揭說明,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羅紫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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