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65號
- 原告
- 禾蛋蛋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明鑫
- 被告
- 廖健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817 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4 萬778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及證據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二、經查,原告告訴被告毀損案件,業經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817 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是原告附帶提起此部分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據首揭說明,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