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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嘉簡字第48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吳育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嘉簡字第489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旻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792號),經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易字第165號),判決如下:

主文

林旻蓉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旻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16時53分許,在址設嘉義縣○○鄉○○路000號寶雅生活館嘉義水上店內,徒手竊取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寶雅生活館嘉義水上店店員張○○所管理,置於店內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價值共新臺幣(下同)6,757元。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林旻蓉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告訴人張○○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被害報告單1份、監視器錄影光碟1張。

(四)監視器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7張。

(五)商品價格標籤8張、本院電話記錄表、違法案件處理過程報告書各1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獲取財物,自稱因家庭經濟壓力大而為本件犯行之犯罪動機、手段,所竊取財物之種類、數量及價值,告訴人所受之損害,犯後坦承犯行,深感懊悔,已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依和解內容支付告訴人1萬5,000元,有和解書、本院公務電話記錄、違法案件處理過程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參,暨被告高中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自陳擔任工廠包裝員,與先生同住,先生多年前因工地意外,導致無法工作,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3個小孩現仍就學,家庭經濟靠其支撐,原本尚靠其先生與小孩中低收入戶補助,及其先生之殘障補助支應,然現今已無法領取中低收入戶補助津貼,有嘉義縣太保市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各1份在卷可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雖其於107年亦曾於寶雅生活館嘉義垂楊店竊取財物,經本院以107年度嘉簡字第847號判處拘役10日確定,並於107年8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然本院考量其係因家庭經濟壓力大產生衝動而為本件犯行,如執行本件諭知之刑,不論入監服刑、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都將使其與其家庭經濟陷入窘境,復審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開庭後,隨即前往醫院精神科就診,有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處方箋、門診醫療費用收據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顯有意願治療其因壓力所造成之竊盜衝動症狀,其因一時思慮欠週而罹刑章,經此次刑之宣告,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亦希冀被告能因此次記取教訓避免再犯。

六、被告為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所示之物,並未扣案,然被告業經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業經前述,本院認如仍就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對被告而言實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慧提起公訴,檢察官劉達鴻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育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所竊取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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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品名                         │數量│  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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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達特醫20%杏仁酸深層換膚精華     │1瓶 │  6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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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THE FACE SHOP肌本博士積雪草全能 │1瓶 │1,350元 │
│    │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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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CNP維他命激亮白皙素顏霜50ml     │1瓶 │1,4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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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S+DIAMOND鑽美姬水動能保濕凝乳   │1瓶 │1,680元 │
├──┼────────────────┼──┼────┤
│  5 │MAKECOVER3D玻尿酸完美貼合妝前乳 │1瓶 │  456元 │
│    │20g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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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BEYOND純淨蓮花超效保濕化妝水    │1瓶 │  531元 │
├──┼────────────────┼──┼────┤
│  7 │凱婷高顯色映像唇膏RD-2          │1支 │  3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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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凱婷高顯色映像唇膏RS-1          │1支 │  330元 │
├──┴────────────────┴──┼────┤
│                                       共計 │6,75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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