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嘉簡字第57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李東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57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好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109年度嘉簡字第575號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上訴人若逾20日之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劉好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5月15日以109年度嘉簡字第575號判決後,已於109年5 月26日將判決正本送達於被告之住所地即嘉義縣○○鎮○○里0鄰○○0號,因未獲會晤本人,已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亦即由被告之叔代為收受而合法送達,此節有本院送達證書 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嘉簡字卷第49頁)。另被告上開住所係在嘉義縣大林鎮,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之規定,其在途期間為2 日,是被告上訴期間,應自判決送達翌日即109年5月27日起算20日,並加計在途期間2日,至109年6 月17日上訴期間屆滿。然被告遲至109年6月22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有被告所提刑事上訴聲請狀及其上所蓋之本院收文章可憑,是被告之上訴顯已逾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權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綜上所述,被告上訴不合法,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李東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嘉簡字第575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