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3,0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朴交簡字第205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謝其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朴交簡字第205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昭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41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昭凱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前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徒刑前科,於民國108年4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前案與本案均為酒駕之公共危險案件,足見被告有特別惡性,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駛車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漠視公眾及自身安全,於飲用酒類呼氣酒精測試超過標準值,雖有休息但酒精未退時,仍駕駛自用大貨車上路,此相較飲酒後隨即上路之可責性較低、前有公共危險之前科、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衡酌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件經檢察官顏榮松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芷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4129號
    被      告  王昭凱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鄰○○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昭凱曾有2次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1次肇事逃逸等前
    科,其中最近1次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犯行,經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交簡字第2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並於民國108年4
    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又自109年5月
    7日18時30分許起至21時30分許止,在臺南市○區○○里0鄰
    ○○路000號住處,與家人一起喝啤酒後,在家休息睡覺,
    嗣於翌(8)日7時40分許,由其配偶(沒有喝酒)開車載其
    前往臺南市安平區安平工業區「華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上
    班,王昭凱再於109年5月8日8時許,明知酒力尚未完全消退
    且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分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因
    神智不清,反應遲鈍,不得駕車,卻在已意識不清,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況下,仍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
    號自大貨車載運塑膠鋼自「華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出發,
    前往嘉義縣朴子市交與多位客戶,旋於同日10時49分許,途
    經嘉義縣朴子市新寮里台82線公路與台19線公路之交岔路口
    ,經警發現其行車不穩而加以攔檢,因聞到其身上之濃厚酒
    味,乃於同日11時4分當場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
    0.27毫克。再者,依人體呼氣酒精濃度代謝速率反推計算其
    開始酒後駕車呼氣酒精濃度值可知:其經警進行呼氣酒精濃
    度測試時,距離開始酒後駕車之8時許約有3小時之久,而人
    體呼氣酒精濃度代謝速率,食後飲酒其呼氣酒精代謝率平均
    為每小時0.075mg/l,是反推計算其酒後開始駕駛機車時之
    呼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495毫克(0.27mg/l+3×
    0.075mg/l=0.495mg/l)。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昭凱迭於警詢時、偵查中坦承不
    諱,復有酒精濃度測試值、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為憑,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罪嫌。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宣告並已執行完畢,有本署前科
    查註記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罪,應依
    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顏  榮  松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劉  奐  伶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朴交…」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