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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謝其達盧伯璋鄭諺霓
  • 法定代理人
    鄭凱文、陳嘉偉、賴文政、張兆旭、李文炳、蔡武村

  • 被告
    蔡居安鄭凱文陳嘉偉先鋒瑞寶有限公司法人喜樂通運有限公司法人幸祺商行法人國政百貨行達旭企業有限公司法人鑫永利實業有限公司法人巨鯤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2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居安 選任辯護人 陳澤嘉律師 李佳玟律師 林子恒律師 被   告 鄭凱文 選任辯護人 呂維凱律師 被   告 陳嘉偉 賴文政 張兆旭 李文炳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先鋒瑞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文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喜樂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文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幸祺商行 法定代理人 陳嘉偉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國政百貨行 法定代理人 賴文政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達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旭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鑫永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炳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巨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武村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 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52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如附表「更正前之內容」欄所示部分,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52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如附表「更正前之內容」欄所示部分,顯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均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林芷瑜 附表 ┌─────────────┬──────────────┐ │ 更 正 前 之 內 容 │ 更 正 後 之 內 容 │ │ │ │ ├─────────────┼──────────────┤ │未扣案之喜樂通運有限公司如│未扣案之喜樂通運有限公司如犯│ │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犯行而│罪事實欄一(二)所示犯行而取得│ │取得之不法所得新臺幣肆佰玖│之不法所得新臺幣肆拾玖萬肆仟│ │拾肆萬參佰伍拾肆元不予沒收│參佰伍拾肆元不予沒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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