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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3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林正雄鄭諺霓盧伯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531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建志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公設辯護人 張家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 年度偵字第33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建志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實及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犯罪事實陳建志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陳建志基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分別為附表一編號1、2、4、8之行為。

二、陳建志與黃○○(本院另案審理中)共同基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分別為附表一編號3、6、7之行為。

三、陳建志與蕭○○(檢察官另案偵辦中)共同基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為附表一編號5之行為。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等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傳聞證據,檢察官、被告陳建志及辯護人於審判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情形,又與本案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警963 卷第1 頁至第9頁、第33頁至第35頁,偵卷第42頁至第43頁、第78頁至第79頁、第140 頁至第142 頁,聲羈卷第37頁至第42頁,本院卷第35頁至第38頁、第97頁至第106 頁、第163 頁),核與共犯黃○○(警963 卷第12頁至第17頁、第36頁至第38頁、偵卷第114 頁至第119 頁)及蕭○○(偵卷第144 頁至第147頁)與證人李○○之證述內容(警963 卷第20頁至第24頁、偵卷第104 頁至第106 頁、第128 頁至第129 頁)大致相符,且有附表二所示被告與李○○間微信通訊軟體對話內容譯文可以補強,被告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三、被告雖就附表一編號1至8各次與李○○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過程,均供稱李○○係以匯款方式完成交易(本院卷第98頁至第100 頁),惟李○○明確證述除附表一編號5、6之購毒款項係匯入被告所有之嘉義縣太保南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南新郵局帳戶)外,其餘均係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完成交易(警963 卷第20頁至第24頁),並有卷附南新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963 卷第63頁至第68頁)可佐,且被告於審理時亦稱就各次交易取得款項等細節因時間經過致記憶模糊(本院卷第186頁),自應以李○○證述交付購毒款項之方式為真,一併指明。

四、被告與李○○為甲基安非他命交易時均收有價金作為代價,而甲基安非他命之取得並非容易,價格亦非低廉,則以被告與李○○並無親屬關係亦無何特殊交情,倘非有利可圖,被告殊無甘冒遭查獲之極大風險,平白無故為義務性、服務性平價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動機,而被告於審理中亦坦承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得以獲得金錢利益等情(本院卷第184 頁),是依李○○證述及被告供述,兼衡客觀之社會環境等一切因素,足認被告主觀上確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意圖無訛。

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參、論罪科刑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新舊法條文之內容有所修正,除其修正係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者,可毋庸依該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外,即應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原則,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不能割裂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54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7條第2 項規定已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修正公布,於109 年7 月15日施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 項原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顯非較有利於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原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為「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偵審自白減刑之要件較修正前嚴格,屬於法律變更之情形,且修正後規定亦未較有利於被告,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比較後,本案自應適用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規定處斷,且應一體適用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

㈡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8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基於販賣之目的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附表一編號3、6、7及編號5之犯行,被告分別與共犯黃○○、蕭○○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毒品來源為蕭○○,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函稱略以「本分局員警循線查獲蕭○○販賣毒品之犯行」,並檢附嘉市警一偵字第1090702354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可憑(本院卷第143 頁至第146 頁),而共犯蕭○○亦於另案警詢時坦承曾於108 年11月16日、21日分別均以新臺幣(下同)1 萬5000元價格販賣半兩之甲基安非他命予被告(偵卷第144 頁至第147 頁),且確係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而使偵查犯罪之司法警察對共犯蕭○○發動偵查進而查獲,亦有本院電話紀錄查詢表可參(本院卷第149 頁),兩者間具有論理上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爰就被告附表一編號1至8犯行,均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㈣被告對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各次犯行於偵查、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均應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輕之。

㈤爰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對身體健康之毒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仍為本案犯行,直接戕害國民身心健康,間接危害社會治安,敗壞社會善良風氣,進而導致施用毒品者為購買毒品而觸犯刑典之情事發生,提高社會負面成本,影響社會層面至深且鉅,被告本案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對象及次數共計1 人、8 次、販賣金額分別為2500元至8000元不等,犯罪情節非輕,惟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其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執行前經營「美可果汁」飲料店,月收入約6 、7 萬元,與配偶離婚,育有2 名未成年子女,入監前與同居人同住,父親已過世,母親年邁且罹患腎臟癌等2 種癌症現正化療中之家庭情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㈥沒收之宣告:

⒈犯罪所得之沒收,性質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非屬刑罰,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且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惟彼此間分配狀況未臻具體或明確,自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所謂負共同沒收之責,參照民法第271 條「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之」(最高法院109 年台上字第3251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本案各次犯行均分別收有對價,雖被告陳稱犯罪所得均已分別交付共犯黃○○及蕭○○(本院卷第99頁至第100 頁),惟共犯黃○○證稱未取得本案之犯罪所得(偵卷第38頁),而南新郵局帳戶亦無支出8000元予蕭○○之紀錄(警963 卷第63頁至第68頁),則本案犯罪所得於共犯彼此間分配狀況實不明確,被告自應負共同沒收之責,且因屬可分之給付,應由被告及共犯黃○○就附表一編號3、6、7;與蕭○○就附表一編號5之販毒犯罪所得平均分擔(即2 分之1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宣告就被告應平均分擔之犯罪所得沒收之,因未扣案,併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本案犯行係使用香檳金色I Phone6S 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 張)1 具與李○○聯繫為附表一編號1至8各次犯行,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本院卷第184 頁至第186 頁),並有附表二所示微信軟體對話內容譯文可佐,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分別於各該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因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第4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基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於109 年2 月21日與甲○○於傳送微信通訊軟體或LINE訊息後,於同日晚間10時57分許在嘉義市永春一街與永春二街口見面,由被告販賣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與甲○○而完成交易。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貳、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有罪判決中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既經本院認定無罪,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肆、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甲○○之證述(警963 卷第27頁至第31頁、偵卷第24頁至第27頁)、路口監視器擷取照片4 張(警963 卷第71頁至第72頁)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份(警963 卷第34頁至第53頁)為其主要論據。

伍、訊據被告固承認於上揭時、地與甲○○見面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辯稱:案發當日我沒有海洛因也沒有甲基安非他命,沒有交易毒品之事實等語(本院卷第36頁、第100 頁);辯護人則辯護稱:被告雖與甲○○有見面,但無販賣任何毒品予甲○○。雖然甲○○於警詢及偵訊時曾對被告為不利證述,然於審理時經交互詰問,詰問初始雖仍對被告為不利證述,然其後即更易其詞,此應為良心發現之舉,而甲○○更易後證詞與被告所述大致相符,且觀甲○○近7 年來並無施用、轉讓或販賣第二級毒品之前案紀錄,更能佐證甲○○證述當日與被告見面後並無交易毒品之情形,且監視錄影照片亦僅能證明雙方曾於當日有相約見面,並不足以為本案認定犯罪之佐證證據,請為無罪之諭知等語(本院卷第189 頁)。

陸、施用毒品者所稱其向某人買受、轉讓毒品之指證,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須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良以毒品買受者之指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供出毒品來源而破獲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憑信性於通常一般人已有所懷疑,縱自形式上觀察,並無瑕疵,其真實性仍有待其他必要證據加以補強。所謂必要之補強證據,固不以證明販賣毒品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但以與施用者之指證具有相當之關聯性,經與施用者之指證綜合判斷,已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施用者之指證為真實者,始得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414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一、被告與甲○○於109 年2 月21日晚間10時57分許,分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相約於嘉義市永春一街與永春二街路口見面,且甲○○進入被告駕駛之汽車內交談等情,業據甲○○證述明確(警963 卷第27頁至第31頁、偵卷第24頁至第27頁) ,並有路口監視器擷取照片4 張(警963 卷第71頁至第72頁)可佐,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固堪認定為實。

二、關於被告是否於前揭時、地,販賣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甲○○,甲○○歷次證述如下:

㈠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我於109 年2 月21日晚間10時57分許,與被告相約在永春一街及永春二街口,我見到被告駕駛之汽車停在路邊,我即將機車停在旁邊進入被告車上,向被告以1000元購買安非他命1 包。因被告曾向我借2000元,所以我向被告購毒之1000元是以債權抵債方式完成交易等語(警卷第28頁、偵卷第25頁)。

㈡於本院審理交互詰問時證述:案發當日我與被告相約要討論合資購買海洛因之事,我在被告車上詢問被告是否都沒有東西,被告向我表示有一批「硬的」不錯,我就向被告稱要買1000元的甲基安非他命,但我身上沒有錢因此積欠1000元價金等語(本院卷第105 頁至第107 頁);嗣經本院補充訊問時則翻異前詞改證稱:當日我在被告車上是與被告討論共同購買1 兩海洛因之事,被告詢價後稱原本是14萬元但已漲價至20幾萬元,被告沒有錢可以跟我一起購買,我也想說我也無法購買。警詢時我有向員警表示當天見面確實只有這樣而已,警察叫我不要再亂講並表示若我沒有指證向被告購買毒品,就要辦我與被告共同販賣毒品,因此我才會向員警稱有向被告購買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但實際上我根本沒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我的採尿報告也沒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至於我在偵查中雖回答警詢筆錄實在,但這事我一直放在心裡,我才會問如果我說實話是否是會有偽證或誣告,但我只能陳述事實讓法院處理,我不知道怎麼辦等語(本院卷第168 頁至第173 頁)。

㈢勾稽比對甲○○前後證述內容扞格矛盾已存重大瑕疵,是甲○○證述內容憑信性實有疑慮,自應有其他補強證據佐證其證述內容真實性。

㈣而卷附路口監視器擷取照片僅能佐證被告與甲○○於上揭時、地確有相約見面之事實,然兩人見面後關於毒品交易之種類、數量、金額等重要過程均付之闕如而無從佐證,且卷內亦無檢察官所指被告用以與甲○○聯繫之微信或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內容可資佐證,本案既查無甲○○所述交易甲基安非他命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自難全憑甲○○單一且有瑕疵之證述及僅顯示相約見面、確認所在地點之路口監視器擷取照片,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柒、綜上,公訴意旨所舉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甲○○之證據,因甲○○證述有前後矛盾之嚴重瑕疵,又路口監視器擷取照片亦不足以佐證公訴意旨所載犯罪事實。是以,檢察官就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甲○○之犯行並無充分積極證據,尚無從使本院產生有罪之心證,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捌、甲○○於偵查中之109 年5 月15日之具結證述,就被告本件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7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28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4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咨泓提起公訴,檢察官楊麒嘉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盧伯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犯罪事實及宣告刑
┌──┬──────────────┬────────────┐
│編號│犯罪事實                    │宣告刑                  │
├──┼──────────────┼────────────┤
│ 1 │陳建志於108年12月7日與李○○│陳建志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時間傳送微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信訊息後,於同日下午6時37分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許在嘉義市○○路000號前見面 │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
│    │,由陳建志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方式,販賣2500元之甲基安非他│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命1包與李○○而完成交易。   │未扣案香檳金色I Phone 6S│
│    │                            │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
│    │                            │76號晶片卡1 張)1 具沒收│
│    │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 2 │陳建志於108年12月16日與李○ │陳建志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時間傳送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微信訊息後,於同日下午4時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24分許在嘉義市○○路000號前 │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
│    │見面,由陳建志以一手交錢一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手交貨交付方式,販賣2500元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李○     │未扣案香檳金色I Phone 6S│
│    │○而完成交易。              │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
│    │                            │76號晶片卡1 張)1 具沒收│
│    │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 3 │陳建志於108年12月25日與李○ │陳建志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
│    │○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時間傳送 │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    │微信訊息後,由陳建志委託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於同日中午12時2分許在嘉 │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    │義市○○路000號前與李○○見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面,由黃○○以一手交錢一手  │,追徵其價額。          │
│    │交貨方式,販賣6000元之甲基  │未扣案香檳金色I Phone 6S│
│    │安非他命1包與李○○而完成交 │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
│    │  易。                      │76號晶片卡1 張)1 具沒收│
│    │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 4 │陳建志以於109 年1 月4 日與李│陳建志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於附表二編號4所示時間傳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送微信訊息後,於同日下午2時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34分許在嘉義市高鐵大道與埤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    │路口見面,由陳建志以一手交錢│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一手交貨方式交付方式,販賣  │,追徵其價額。          │
│    │3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李 │未扣案香檳金色I Phone 6S│
│    │○○而完成交易。            │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
│    │                            │76號晶片卡1 張)1 具沒收│
│    │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 5 │陳建志於109年2月1日與李○○ │陳建志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
│    │於附表二編號5所示時間傳送   │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微信訊息後,由陳建志委託蕭○│。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於同日下午10時許,在臺南市│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
│    │○區○○路○段00號前與李○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見面,蕭○○當場販賣8000元│時,追徵其價額。        │
│    │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李○○, │未扣案香檳金色I Phone 6S│
│    │李○○再以匯款至被告郵局帳戶│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
│    │8000元之方式完成交易。      │76號晶片卡1 張)1 具沒收│
│    │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                            │                        │
├──┼──────────────┼────────────┤
│ 6 │陳建志於109年2月14日與李○○│陳建志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
│    │於附表二編號6所示時間傳送微 │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    │信訊息後,由陳建志委託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於同日下午3時21分許在嘉義市 │仟貳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
│    │○○路000號前與李○○見面,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黃○○當場販賣6500元之甲基安│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非他命1包與李○○,李○○再 │未扣案香檳金色I Phone 6S│
│    │以匯款至被告郵局帳戶6500元之│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
│    │方式完成交易。              │76號晶片卡1 張)1 具沒收│
│    │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 7 │陳建志於109年2月19日與李○○│陳建志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
│    │於附表二編號7所示時間傳送微 │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信訊息後,委託黃○○於同日上│。                      │
│    │午10時53分許在嘉義市南京路  │未扣案犯罪所得價值新臺  │
│    │552號前與李○○見面,由黃○ │幣壹仟伍佰元之「星辰」遊│
│    │○販賣3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 │戲虛擬代幣沒收之,於全部│
│    │包與李○○,李○○則以交付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價值3000元之「星辰」遊戲虛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擬代幣予陳建志為對價而完成交│未扣案香檳金色I Phone 6S│
│    │易。                        │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
│    │                            │76號晶片卡1 張)1 具沒收│
│    │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 8 │陳建志於109年2月25日與李○○│陳建志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於附表二編號8所示時間傳送微 │,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    │信訊息後,於同日中午12時56分│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
│    │許在嘉義縣水上鄉○○村000之 │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00號前見面,以陳建志以一手交│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錢一手交貨方式,販賣8000元之│追徵其價額。            │
│    │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李         │未扣案香檳金色I Phone 6S│
│    │○○而完成交易。            │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
│    │                            │76號晶片卡1 張)1 具沒收│
│    │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價額。                  │
└──┴──────────────┴────────────┘
附表二:微信通訊軟體對話內容譯文
┌──┬──────┬──────────────┬─────┐
│編號│時間        │對話內容                    │內容出處  │
│    │            ├──────────────┤          │
│    │            │陳建志暱稱:低調            │          │
├──┼──────┼──────────────┼─────┤
│ 1 │108 年12月7 │李○○:現在去找你方便嗎?  │警卷第54頁│
│    │日下午4 時59│低  調:等                  │          │
│    │分起        │李○○:好OK(符號)在跟我說│          │
│    │            │低  調:來市區              │          │
│    │            │李○○:現在?              │          │
│    │            │低  調:我要外出鞥鞥        │          │
│    │            │李○○:嗯                  │          │
│    │            │李○○:我現在出去          │          │
│    │            │低  調:嗯嗯                │          │
│    │            │李○○:出門了              │          │
│    │            │李○○:到了 停紅燈         │          │
│    │            │低  調:我載前面            │          │
│    │            │李○○:我在旁邊巷子等你    │          │
│    │            │李○○:好了說一下          │          │
│    │            │低  調:冷飲好了            │          │
│    │            │李○○:好                  │          │
│    │            │李○○:我出去找你          │          │
│    │            │低  調:台新銀              │          │
│    │            │李○○:喔                  │          │
│    │            │低  調:你對面              │          │
│    │            │李○○:OK(圖)            │          │
├──┼──────┼──────────────┼─────┤
│ 2 │108 年12月16│李○○:在嗎                │警卷第55至│
│    │日下午1 時51│李○○:嗨                  │第56頁    │
│    │分起        │低  調:笑臉(圖)          │          │
│    │            │李○○:有嗎                │          │
│    │            │低  調:(表情圖)          │          │
│    │            │低  調:(表情圖)          │          │
│    │            │低  調:嗯                  │          │
│    │            │李○○:等一下有人要        │          │
│    │            │李○○:我先問一下半或一    │          │
│    │            │低  調:嗯嗯                │          │
│    │            │李○○:要去才能拿錢回來給你│          │
│    │            │        喔                  │          │
│    │            │低  調:嗯嗯                │          │
│    │            │李○○:他說傍晚等一下在說要│          │
│    │            │        多少                │          │
│    │            │低  調:了解                │          │
│    │            │李○○:一樣價錢?          │          │
│    │            │低  調:現在拿散的5         │          │
│    │            │李○○:好                  │          │
│    │            │李○○:這樣我知道怎麼開價  │          │
│    │            │低  調:嗯嗯                │          │
│    │            │李○○:半喔                │          │
│    │            │低  調:嗯                  │          │
│    │            │李○○:你可以過來交流道這邊│          │
│    │            │低  調:(語音訊息)        │          │
│    │            │李○○:漁市這邊            │          │
│    │            │李○○:30分                │          │
│    │            │低  調:(語音訊息)        │          │
│    │            │李○○:(語音訊息)        │          │
│    │            │低  調:(語音訊息)        │          │
│    │            │李○○:謝謝                │          │
│    │            │李○○:我下來了在10分到要約│          │
│    │            │        哪裡                │          │
│    │            │李○○:一樣寶雅找你嗎?    │          │
├──┼──────┼──────────────┼─────┤
│ 3 │108 年12月25│李○○:親愛的你在哪裡      │警卷第56頁│
│    │日中午11時42│低  調:(語音訊息)        │          │
│    │分起        │李○○:了解                │          │
│    │            │低  調:(語音訊息)        │          │
│    │            │李○○:(語音訊息)        │          │
│    │            │低  調:(語音訊息)        │          │
│    │            │李○○:(語音訊息)        │          │
│    │            │低  調:笑臉(圖)          │          │
│    │            │李○○:(語音訊息)        │          │
│    │            │低  調:下去                │          │
│    │            │李○○:OK(圖)            │          │
│    │            │李○○:(語音訊息)        │          │
│    │            │低  調:有嗎小姐下去        │          │
│    │            │李○○:(語音訊息)        │          │
│    │            │低  調:(語音訊息)        │          │
│    │            │李○○:(語音訊息)        │          │
├──┼──────┼──────────────┼─────┤
│ 4 │109 年1 月4 │李○○:出門了              │警卷第56至│
│    │日下午2時5分│李○○:一樣上次哪裡喔      │第57頁    │
│    │起          │低  調:你說全聯喔          │          │
│    │            │李○○:魚                  │          │
│    │            │李○○:市                  │          │
│    │            │李○○:半個小時            │          │
│    │            │低  調:了解                │          │
│    │            │低  調:受到                │          │
│    │            │李○○:你ok嗎?            │          │
│    │            │李○○:嗯                  │          │
│    │            │李○○:到哪裡了            │          │
├──┼──────┼──────────────┼─────┤
│ 5 │109 年2 月1 │低  調:他去拉東西要去了    │警卷第57至│
│    │日下午8 時59│李○○:現在才要出發來嗎?  │第58頁    │
│    │分起        │低  調:剛剛就出去了        │          │
│    │            │低  調:怕沿路做生意        │          │
│    │            │李○○:這裡到南不用30分吧! │          │
│    │            │        都一個小時了        │          │
│    │            │李○○:看他在哪我去好了    │          │
│    │            │低  調:他是去拿東西        │          │
│    │            │低  調:跟他說了            │          │
│    │            │李○○:是那個倫嗎?        │          │
│    │            │低  調:恩                  │          │
│    │            │低  調:你看過              │          │
│    │            │李○○:沒啥印象            │          │
│    │            │低  調:沒差哪就走了        │          │
│    │            │李○○:?                  │          │
│    │            │李○○:我說沒啥印象ㄟ      │          │
│    │            │低調:不認識,沒有關系。東西│          │
│    │            │      拿了就走。就這樣      │          │
│    │            │李○○:嗯嗯                │          │
│    │            │低調:就算認識有熟。好像也沒│          │
│    │            │      什麼差。對對          │          │
│    │            │李○○:不重要的人基本上我是│          │
│    │            │        不會記得的          │          │
│    │            │李○○:腦容量不記不了太多  │          │
│    │            │低  調:重點。快點就好我催  │          │
│    │            │李○○:嗯                  │          │
│    │            │李○○:真的 愛死你了       │          │
│    │            │李○○:他快到在跟我說我在出│          │
│    │            │        來                  │          │
│    │            │低調:(語音訊息)          │          │
│    │            │低調:(語音訊息)          │          │
│    │            │低調:(語音訊息)          │          │
│    │            │李○○:(語音訊息)        │          │
│    │            │低  調:(語音訊息)        │          │
│    │            │李○○:(語音訊息)        │          │
├──┼──────┼──────────────┼─────┤
│ 6 │109 年2 月14│李○○:嗨                  │警卷第58至│
│    │日中午12時28│李○○:方便先處理一個給我。│第59頁    │
│    │分起        │        半個小時匯錢給你    │          │
│    │            │低  調:等                  │          │
│    │            │李○○:麻煩你了            │          │
│    │            │低  調:有很趕嗎            │          │
│    │            │李○○:有點                │          │
│    │            │李○○:他2-3點來市區       │          │
│    │            │低  調:手上剩小半 有叫了   │          │
│    │            │低  調:等一下就來了        │          │
│    │            │李○○:3點來的及就好       │          │
│    │            │李○○:好                  │          │
│    │            │李○○:到了跟我說我聯絡好就│          │
│    │            │        去過去              │          │
│    │            │低  調:他要去魚市場拿了    │          │
│    │            │李○○:我洗澡後出門        │          │
│    │            │低  調:在等你啦            │          │
│    │            │低  調:在哪                │          │
│    │            │李○○:出門                │          │
│    │            │李○○:高速公路            │          │
│    │            │李○○:到了等下錢是匯給你還│          │
│    │            │        是拿過來?          │          │
│    │            │李○○:我去掉頭回來這邊不可│          │
│    │            │        以停                │          │
│    │            │低  調:等他一下            │          │
│    │            │低  調:剛買東西要上去      │          │
│    │            │李○○:好                  │          │
│    │            │李○○:全聯前              │          │
│    │            │低  調:嗯                  │          │
│    │            │李○○:好久                │          │
│    │            │低調:我們15樓光等電提就要10│          │
│    │            │      份                    │          │
│    │            │李○○:跨張                │          │
│    │            │李○○:意思是我還要等15分嗎│          │
│    │            │        ?                  │          │
│    │            │低調:商業大樓              │          │
│    │            │低調:下下去                │          │
│    │            │低調:到了                  │          │
│    │            │李○○:喔                  │          │
│    │            │低調:嗯我算鞥              │          │
│    │            │李○○:嗯                  │          │
│    │            │李○○:好了                │          │
│    │            │低調:嗯                    │          │
│    │            │低調:小心                  │          │
│    │            │李○○:嗯                  │          │
├──┼──────┼──────────────┼─────┤
│ 7 │109 年2 月19│低  調:(語音訊息)        │警卷第59至│
│    │日上午9 時34│低  調:在嗎,在嗎          │第60頁    │
│    │分起        │李○○:嗯                  │          │
│    │            │低  調:你要過來嗎?朋友還在│          │
│    │            │        這裏                │          │
│    │            │李○○:要ㄚ                │          │
│    │            │低  調:你說的那樣好,我知道│          │
│    │            │李○○:我整理一下就出門    │          │
│    │            │低  調:(語音訊息)        │          │
│    │            │低  調:上海路。興業路路口  │          │
│    │            │李○○:嗯嗯                │          │
│    │            │低  調:OKOK                │          │
│    │            │李○○:對了我現在只能先給你│          │
│    │            │        三張剩下的要等朋友來│          │
│    │            │        才能給OK嗎?        │          │
│    │            │低  調:今天嗎              │          │
│    │            │低  調:我跟朋友說          │          │
│    │            │李○○:他說下午會來找我的  │          │
│    │            │李○○:還是我等他來在去    │          │
│    │            │低  調:你看什麼時候跟我說我│          │
│    │            │        跟朋友說            │          │
│    │            │低  調:沒關係              │          │
│    │            │低  調:我說一下就好        │          │
│    │            │李○○:我也怕萬一沒有我自己│          │
│    │            │        也沒有就完了        │          │
│    │            │低  調:不會啦              │          │
│    │            │李○○:這個朋友之前有失約一│          │
│    │            │        次的紀錄,          │          │
│    │            │低  調:你出來了嗎          │          │
│    │            │李○○:我要出去了          │          │
│    │            │低  調:好的你幫我買3000    │          │
│    │            │李○○:嗯等我一下。我上去拿│          │
│    │            │        手機                │          │
│    │            │低  調:嗯這樣我就不用出去買│          │
│    │            │低  調:這等你              │          │
│    │            │李○○:嗯                  │          │
│    │            │李○○:拿網銀手機一下就出門│          │
│    │            │低  調:叫61寄過來          │          │
│    │            │李○○:寄19?              │          │
│    │            │李○○:(語音訊息)        │          │
│    │            │低  調:(語音訊息)        │          │
│    │            │低  調:快到了跟我說        │          │
│    │            │李○○:好了                │          │
│    │            │低  調:嗯                  │          │
├──┼──────┼──────────────┼─────┤
│ 8 │109 年2 月25│低  調:(語音訊息)        │警卷第61至│
│    │日上午10時21│李○○:幫我把我放在衣櫥的東│第62頁    │
│    │分起        │        西拿下來            │          │
│    │            │李○○:有石頭嗎?          │          │
│    │            │李○○:有要嗎              │          │
│    │            │低  調:(語音訊息)        │          │
│    │            │李○○:多少                │          │
│    │            │低  調:(語音訊息)        │          │
│    │            │李○○:了解                │          │
│    │            │李○○:那我跑去雲林找朋友好│          │
│    │            │        了                  │          │
│    │            │低  調:(語音訊息)        │          │
│    │            │低  調:(語音訊息)        │          │
│    │            │李○○:我的衣服            │          │
│    │            │李○○:有一個咖啡色的袋子  │          │
│    │            │低  調:(語音訊息)        │          │
│    │            │低  調:(語音訊息)        │          │
│    │            │李○○:貴鼠人了            │          │
│    │            │李○○:昨天早上還說7今天變8│          │
│    │            │低  調:(語音訊息)        │          │
│    │            │李○○:(語音訊息)        │          │
│    │            │低  調:(語音訊息)        │          │
│    │            │低  調:(語音訊息)        │          │
│    │            │李○○:(語音訊息)        │          │
│    │            │李○○:(語音訊息)        │          │
│    │            │李○○:(語音訊息)        │          │
│    │            │低  調:(語音訊息)        │          │
│    │            │低  調:(語音訊息)        │          │
│    │            │李○○:(語音訊息)        │          │
│    │            │低  調:(語音訊息)        │          │
│    │            │李○○:(語音訊息)        │          │
│    │            │李○○:(語音訊息)        │          │
│    │            │低  調:(語音訊息)        │          │
│    │            │低  調:(語音訊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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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31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