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4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0號

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郭振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0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劉雪娥

      邱桂枝

      張景文

      陳榮田

      鄭雅文

      許隆夫

      劉瑞軒

      朱啓寅

      陳喜芳

      李德謀

      張景崧

      嚴鳳緞

      邱素枝

      莊隆盛

      蔡錦萍

      李新炎

      陳其祥

      蔡瑞惠

      劉陣

      謝雀

      吳蘭花

      賴啓鴻

      莊京昶

      許世玉

      莊和豐

      陳瑞耀

      蔡天來

      陳瑞恩

      曾秀鳳

      何滿

      李麗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8 年度緩字第162 、163、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1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應沒收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劉雪娥、邱桂枝、張景文、陳榮田、鄭雅文、許隆夫、劉瑞軒、朱啓寅、陳喜芳、李德謀、張景崧、嚴鳳緞、邱素枝、莊隆盛、蔡錦萍、李新炎、陳其祥、蔡瑞惠、劉陣、謝雀、吳蘭花、賴啓鴻、莊京昶、許世玉、莊和豐、陳瑞耀、蔡天來、陳瑞恩、曾秀鳳、何滿、李麗惠等31人因犯刑法第143 條收受賄賂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規定,以107 年度選偵字第273 、335 、419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款項為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總則編沒收相關規定,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刑法分則編第143 條第2 項有關沒收收受賄賂之規定則於107 年5 月8 日刪除,於107 年5 月23日公布施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 項有關沒收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之規定,則於107 年4 月17日修正,於107 年5 月9 日公布施行(修正後除原用語「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外,其條次及其餘內容相較於修正前均未變更)。準此,本於「後法優於前法原則」、「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有關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之沒收,不應再適用修正前刑法第143條第2 項或刑法總則編沒收相關規定規定,而應優先適用修正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 項規定,至於其他違禁物、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犯罪所得等之沒收,則回歸適用刑法總則編沒收相關規定。次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 項規定: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採絕對義務沒收主義,祇要係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論是否屬於被告所有或已否扣案,如不能證明已滅失而不存在,法院均應宣告沒收。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莊劉雪娥等31人涉犯上開投票受賄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選偵字第273 、335 、419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應沒收物品」欄所示之款項(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保管字第1883號),分別係被告莊劉雪娥等31人自另案被告劉石舜所交付取得之賄選款項,而為對於被告劉莊雪娥等人所交付之賄賂或待其等轉交以行求其他同戶家屬之賄賂,業據被告莊劉雪娥等31人供述在卷,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 年度選上訴字第722 號刑事判決可參,而該等款項既未於行賄者之刑事判決中諭知沒收,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振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被告  │       應沒收物品       │
├──┼────┼────────────┤
│ 1. │莊劉雪娥│新臺幣(下同)2,000元   │
├──┼────┼────────────┤
│ 2. │ 邱桂枝 │4,000元                 │
├──┼────┼────────────┤
│ 3. │ 張景文 │3,000元                 │
├──┼────┼────────────┤
│ 4. │ 陳榮田 │4,000元                 │
├──┼────┼────────────┤
│ 5. │ 鄭雅文 │3,000元                 │
├──┼────┼────────────┤
│ 6. │ 許隆夫 │3,000元                 │
├──┼────┼────────────┤
│ 7. │ 劉瑞軒 │4,000元                 │
├──┼────┼────────────┤
│ 8. │ 朱啓寅 │4,000元                 │
├──┼────┼────────────┤
│ 9. │ 陳喜芳 │2,000元                 │
├──┼────┼────────────┤
│10. │ 李德謀 │3,000元                 │
├──┼────┼────────────┤
│11. │ 張景崧 │2,000元                 │
├──┼────┼────────────┤
│12. │ 嚴鳳緞 │2,000元                 │
├──┼────┼────────────┤
│13. │ 邱素枝 │4,000元                 │
├──┼────┼────────────┤
│14. │ 莊隆盛 │4,000元                 │
├──┼────┼────────────┤
│15. │ 蔡錦萍 │3,000元                 │
├──┼────┼────────────┤
│16. │ 李新炎 │2,000元                 │
├──┼────┼────────────┤
│17. │ 陳其祥 │4,000元                 │
├──┼────┼────────────┤
│18. │ 蔡瑞惠 │4,000元                 │
├──┼────┼────────────┤
│19. │ 劉陣   │3,000元                 │
├──┼────┼────────────┤
│20. │ 謝雀   │3,000元                 │
├──┼────┼────────────┤
│21. │ 吳蘭花 │6,000元                 │
├──┼────┼────────────┤
│22. │ 曾秀鳳 │3,000元                 │
├──┼────┼────────────┤
│23. │ 賴啓鴻 │4,000元                 │
├──┼────┼────────────┤
│24. │ 何滿   │7,000元                 │
├──┼────┼────────────┤
│25. │ 莊京昶 │5,000元                 │
├──┼────┼────────────┤
│26. │ 許世玉 │4,000元                 │
├──┼────┼────────────┤
│27. │ 莊何豐 │5,000元                 │
├──┼────┼────────────┤
│28. │陳瑞耀、│5,000元                 │
│    │李麗惠  │                        │
├──┼────┼────────────┤
│29. │ 蔡天來 │4,000元                 │
├──┼────┼────────────┤
│30. │ 陳瑞恩 │4,000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0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