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林正雄、陳嘉臨、周欣怡
- 法定代理人陳彥閔
- 原告曾景輝、曾乾益、陳龎金香
- 被告沈弘智、晶富營造有限公司法人、陳正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21號原 告 曾景輝 原 告 曾乾益 原 告 陳龎金香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明律師 被 告 沈弘智 被 告 晶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閔 被 告 陳正雄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 年度嘉交簡字第457 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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