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38號原 告 楊雅涵 被 告 何西貴 太豐觀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朝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嘉交簡字第76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號 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楊雅涵對本院109年度嘉交簡字第763號,被告何西貴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何西貴及其僱用人太豐觀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