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嘉簡附民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嘉簡附民字第63號原 告 玖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禮仁 被 告 簡士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嘉簡字第1411號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