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34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正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9453號)及追加起訴(109 年度偵字第5290號、5503號),且為本院裁定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正明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捌月拾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正明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規定,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諭知自民國109 年6 月19日起羈押3 月。茲被告另因犯竊盜、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本院並同意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先予借執行上開有期徒刑,刑期起算日期為109 年8 月17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被告入監服刑期間,其身體自由已受到相當期間之限制,當無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疑慮,從而,本院原諭知羈押之原因應歸消滅,故本案即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