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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朴簡字第279號

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林家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朴簡字第279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竹谷生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許淑玲
被告
許文政

上列被告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7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文政違反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不得廣告為健康食品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竹谷生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不得廣告為健康食品之規定,處罰金新臺幣玖萬元。

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至30、36至4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及證據欄之「忠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更正為「忠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按「本法所稱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本法所稱之保健功效,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2 條、第 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2項之上開規定,係因食品如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已可認定係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應先依同法第7條規定,申請查驗登記,始得製造或輸入。如食品未依第7條規定申請,而直接於食品上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該等標示或廣告,已然違反同法第6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21條第1項處罰。

三、經查,本件被告許文政為被告竹谷生技有限公司(下稱竹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於該公司網站、臉書粉絲專頁、電商網站、LINE社群軟體刊登之廣告內容,宣稱木鱉果產品,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特定保健功效,該等標示或廣告明顯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之規定。是核被告許文政所為,係犯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1項之非法廣告為健康食品罪;被告竹谷公司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許文政,因執行業務,犯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1項之罪,應依同法第26條之規定,對被告竹谷公司科處同法第21條第1項之罰金刑。

四、按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該犯罪行為之本質係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而將之總括或擬制為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因其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認應僅成立一罪。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查被告許文政自民國106年間某日起109年2月20日9時35分為警查獲止,於上開網站、通路及社群軟體為上開廣告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犯行,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應認僅成立一非法廣告為健康食品罪。

五、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爰審酌被告許文政明知被告竹谷公司之「木鱉果膠囊」、「木鱉果滴粒」、「木鱉果精華粉」、「益力順木鱉果粉膠囊」、「益利明木鱉果油膠囊」食品,未經依法送主管機關查驗並取得許可證,卻仍予以刊登商品廣告,向消費者誇稱該食品具有特定保健功效,引發消費者購買之意願,影響民眾「食的安全」,實屬不該,並衡酌其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其自稱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商,經濟狀況為小康,及其犯罪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對被告竹谷公司科以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刑。又被告竹谷生技有限公司因係法人,爰不就該宣告之罰金刑部分為易服勞役之諭知,併此敘明。

六、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至30、36至44所示之物,均係被告許文政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許文政於警詢、偵查時所供承,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諭知沒收之。

(二)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至3、31至35、45所示之物,雖係被告許文政所有,然無其他積極證據顯示與本案有何關連,爰不予以宣告沒收;另附表編號46至48所示之物係由警方喬裝買家所購得之物,已非屬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6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八、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志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條:
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
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
法之規定辦理之。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6 條第1 項規定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食品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標
示、廣告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6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或受雇人,因執行業務,
犯第21條至第22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之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
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727號
    被      告  竹谷生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淑玲  
    被      告  許文政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許文政係址設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之
    竹谷生技有限公司(其妹許淑玲掛名登記為負責人,下稱竹
    谷公司)實際負責人,綜理該公司產品之開發、生產及銷售
    等事宜。許文政因執行竹谷公司職務,明知依健康食品管理
    法第6條規定:「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
    健康食品。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
    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亦即食品未依健康食
    品管理法第3條規定申請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以證明該食
    品具有安全性、有效性,即不得標示、廣告該食品係具有特
    定保健功效之健康食品,使民眾誤認為合法之健康食品而購
    買之,避免民眾誤用而危害人體健康安全,亦明知其以竹谷
    公司名義,自民國106、107年間起,委託不知情之忠永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昱倫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等代工業者製造木鱉果粉末、果油膠囊等,再
    由竹谷公司自行裝盒、封膜之「木鱉果膠囊」、「木鱉果滴
    粒」「木鱉果精華粉」、「益力順木鱉果粉膠囊」、「益利
    明木鱉果油膠囊」等食品(坊間及下述竹谷公司廣告稱之為
    「保健食品」,惟法律並無「保健食品」名稱,仍以食品稱
    之),未向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
    發給健康食品許可證,仍自民國107年間某不詳時間起,在
    竹谷公司網站、「臉書」(FACEBOOK)粉絲專頁、社群軟體
    「LINE」及電商平台「露天」、「蝦皮」、「PCHOME」等通
    路,標示「β-胡蘿蔔素抗氧化、延緩衰老......」、「玉
    米黃質對眼部有光篩檢的作用......」、「茄紅素超強抗氧
    化......」、「維生素E減少細胞膜上多元不飽和脂肪酸的
    氧化......」、「酵素具有調整體質、細胞賦活、促進新陳
    代謝等作用」、「必須胺基酸EFA」、「木鱉果的奈米酯化
    型營養素,身體好吸收」、「木鱉果保健功效」等提供特殊
    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之廣告,以每盒新臺幣(下同)
    600元至2,000元不等之價格加以販售。嗣由法務部調查局嘉
    義縣調查站於109年2月20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竹谷
    公司上址及許文政租賃之倉庫(嘉義縣○○鄉○○村○○00
    號),扣得附表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案經法務部調
    查局嘉義縣調查站移送偵辦。
二、犯罪證據:(一)被告許文政於調查及偵查中之自白。(二
    )被告竹谷公司之代表人許淑玲於調查中之供述。(三)證
    人謝年豐、何毓真、蔡岳樺於調查中之證述。(四)忠永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委託代工合約書、對帳單、委託代工
    合約書。(五)華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委託代工合約書、
    聲明書、客戶銷貨明細表。(六)昱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之報價單、請款單、統一發票。(七)竹谷公司網站、「
    臉書」粉絲專頁、「露天」電商網站等之截圖。(八)衛生
    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11月29日FDA食字第1080031956
    號函。(九)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含
    扣押物品目錄、收據)2份及附表所示扣押物。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許文政所為,係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其係被
    告竹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因執行業務,犯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21條第1項之罪,應依同法第26條之規定,對被告竹谷公
    司科處同法第21條第1項之罰金。扣案物品請依法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郭  志  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周  耀  民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1   │器械設備(打印機)          │1台 │
├──┼─────────────┼──┤
│2   │器械設備(封口機)          │1台 │
├──┼─────────────┼──┤
│3   │器械設備(封膜機)          │1台 │
├──┼─────────────┼──┤
│4   │益利明木鱉果油膠囊外裝空盒│1箱 │
├──┼─────────────┼──┤
│5   │益利明木鱉果油膠囊外裝空盒│1箱 │
├──┼─────────────┼──┤
│6   │益利明木鱉果油膠囊文宣紙  │7張 │
├──┼─────────────┼──┤
│7   │竹谷木鱉果複方素食液體膠囊│1箱 │
└──┴─────────────┴──┘
┌──┬─────────────┬──┐
│8   │竹谷木鱉果複方素食液體膠囊│1箱 │
├──┼─────────────┼──┤
│9   │竹谷木鱉果複方素食液體膠囊│1箱 │
├──┼─────────────┼──┤
│10  │竹谷木鱉果複方素食液體膠囊│1箱 │
├──┼─────────────┼──┤
│11  │竹谷木鱉果複方素食液體膠囊│1箱 │
├──┼─────────────┼──┤
│12  │竹谷木鱉果複方素食液體膠囊│1箱 │
├──┼─────────────┼──┤
│13  │竹谷木鱉果複方素食液體膠囊│1箱 │
├──┼─────────────┼──┤
│14  │竹谷木鱉果複方素食液體膠囊│1箱 │
└──┴─────────────┴──┘
┌──┬─────────────┬──┐
│15  │竹谷木鱉果複方素食液體膠囊│1箱 │
├──┼─────────────┼──┤
│16  │竹谷木鱉果複方素食液體膠囊│1箱 │
├──┼─────────────┼──┤
│17  │竹谷木鱉果複方素食液體膠囊│1箱 │
├──┼─────────────┼──┤
│18  │竹谷木鱉果複方素食液體膠囊│1箱 │
├──┼─────────────┼──┤
│19  │竹谷木鱉果複方素食液體膠囊│1箱 │
├──┼─────────────┼──┤
│20  │竹谷木鱉果複方素食液體膠囊│1箱 │
├──┼─────────────┼──┤
│21  │益利明木鱉果油膠囊(大盒)  │1箱 │
└──┴─────────────┴──┘
┌──┬─────────────┬──┐
│22  │益利明木鱉果油膠囊(大盒) │1箱 │
├──┼─────────────┼──┤
│23  │益利明木鱉果油膠囊(小盒)  │1箱 │
├──┼─────────────┼──┤
│24  │益利明木鱉果油膠囊(小盒)  │1箱 │
├──┼─────────────┼──┤
│25  │益利明木鱉果油膠囊(加強型)│1箱 │
├──┼─────────────┼──┤
│26  │益利明木鱉果油膠囊(加強型)│1箱 │
├──┼─────────────┼──┤
│27  │益利明木鱉果油膠囊(加強型)│1箱 │
├──┼─────────────┼──┤
│28  │益力順木鱉果粉膠囊        │1箱 │
└──┴─────────────┴──┘
┌──┬─────────────┬──┐
│29  │益力順木鱉果粉膠囊        │1箱 │
├──┼─────────────┼──┤
│30  │益力順木鱉果粉膠囊(裸裝)  │1箱 │
├──┼─────────────┼──┤
│31  │王美麗手機LINE截圖光碟    │1片 │
├──┼─────────────┼──┤
│32  │竹谷生技有限公司帳冊      │1本 │
├──┼─────────────┼──┤
│33  │筆記本                    │1本 │
├──┼─────────────┼──┤
│34  │筆記本                    │1本 │
├──┼─────────────┼──┤
│35  │筆記本                    │1本 │
└──┴─────────────┴──┘
┌──┬─────────────┬──┐
│36  │益利明木鱉果油膠囊(加強版)│1箱 │
├──┼─────────────┼──┤
│37  │益利明木鱉果油膠囊(加強版)│1箱 │
├──┼─────────────┼──┤
│38  │益利明木鱉果油膠囊(大盒)  │1箱 │
├──┼─────────────┼──┤
│39  │益利明木鱉果油膠囊(大盒)  │1箱 │
├──┼─────────────┼──┤
│40  │益利明木鱉果油膠囊(小盒)  │1箱 │
├──┼─────────────┼──┤
│41  │益力順木鱉果粉膠囊        │1箱 │
├──┼─────────────┼──┤
│42  │益利明木鱉果油膠囊(加強版)│1箱 │
└──┴─────────────┴──┘
┌──┬─────────────┬──┐
│43  │益利明木鱉果油膠囊(加強版)│1箱 │
├──┼─────────────┼──┤
│44  │益利明木鱉果油膠囊(加強版)│1箱 │
├──┼─────────────┼──┤
│45  │竹谷公司108年統一發票憑證 │12  │
│    │                          │本  │
├──┼─────────────┼──┤
│46  │益利明木鱉果油膠囊(法務部 │1盒 │
│    │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價購)   │    │
├──┼─────────────┼──┤
│47  │木鱉果沱茶(法務部調查局嘉 │1個 │
│    │義縣調查站價購)           │    │
├──┼─────────────┼──┤
│48  │木鱉果養生酥(法務部調查局 │1包 │
│    │嘉義縣調查站價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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