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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86號

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陳仁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86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瑞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瑞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瑞坤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及5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7年度朴簡字第59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仁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86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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