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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自字第1號

瀆職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陳仁智康敏郎沈芳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自字第1號

自訴人
盧再傳
自訴人
王崑正
被告
李嘉萍(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林津鋒(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王輝興(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謝其達(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張佐榕(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吳育霖(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蔡憲德(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施介元(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黃建榮(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鍾良韓(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何玉娟(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林金通(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委任律師為自訴案件之法定必備程式。

二、經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提出任何委任書狀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故本件自訴之法定程式仍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各項資料。逾期不補正者,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沈芳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自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瀆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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