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57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祐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477、7492、8188、8189、8464、8465、8512、8690、8917、9565 、10015、10066號、109年度偵字第429、568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如附表編號1至11、13、15、19所示之拾肆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12、16至18所示之肆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共計拾貳萬肆仟參佰貳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一、甲○○前因幫助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嘉簡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5年8月9日執行完畢。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幫助詐欺取財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5年度嘉簡字第1141號、第167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 徒刑4月、3月確定,上揭2罪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7年4月24日執行完畢 。其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嘉簡字第66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7年10月30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因沉迷網路遊戲「天堂M」缺錢花用,竟分別為下 列犯行: 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詐欺得利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間、地點,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行。 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於如附表編號2至4、6至13、15至19所示之時間、地點,為如附表 編號2至4、6至13、15至19所示之詐欺犯行。 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益,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時間、地點,為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詐欺行為(妨害電腦使用罪嫌部分,未據告訴,詳後述)。 ㈣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詐欺得利、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取得紀錄得利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時間、地點,為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犯行。 二、案經王○○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林志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請;辜○○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請;王○○、簡○○(就詐欺部分)、施○○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戴○○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蕭○○訴由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請,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潘○○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艾○○、廖○○、徐○○訴由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報請;黃○○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請;朱○○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請;林○○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請士林地檢署,及訴由士林地檢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令轉;鄭○○、黃○○、吳○○、陳○○訴由嘉義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檢察官、被告甲○○對於證人即告訴人王○○等19人、證人周○○(係遭被告冒用國民身分證之人)、張○○(係販賣GASH遊戲點數給被告之人)、劉○○(係被告友人)、柯○○(係被告友人)、劉○○(係被告之弟)、劉○○(係被告之父)、李○○(未滿18歲,姓名詳卷,係遭被告冒用行動電話門號申辦虛擬帳戶之人)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及本件認定犯罪事實依據之各項傳聞證據,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應有證據能力。又證人劉○○、劉○○於檢察官依法訊問並命具結之證詞,本院審酌其等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從而其等此部分之證述,亦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認被告有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詐欺得利、詐欺取財既遂、未遂、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取得紀錄得利之犯行: ㈠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投竹警偵字第1080009756號卷-下稱警卷第1卷,第4-7頁; 嘉市警二偵字第108070號卷-下稱警卷第2卷,第1-4頁;高 市警刑大科字第108號卷-下稱警卷第5卷,第9-20頁;嘉竹 警偵字第1080018475號卷-下稱警卷第6卷,第1-5頁;新北 警重刑字第1083491842號卷-下稱警卷第7卷,第2-4頁;嘉 縣警刑科偵字第1080058931號卷-下稱警卷第8卷,第1-10頁;嘉中警偵字第1080023086號卷-下稱警卷第9卷,第1-3頁 ;嘉市警二偵字第1090700021號卷-下稱警卷第10卷,第1-4頁;108年度交查字第2301號卷-下稱偵卷第1卷,第9-10頁 ;108年度偵字第7492號卷-下稱偵卷第2卷,第7-9頁;108 年度交查字第2392號卷-下稱偵卷第3卷,第8頁;108年度偵字第13534號卷-下稱偵卷第4卷,第7-10頁;108年度交查字第2716號卷-下稱偵卷第8卷,第21-30頁;108年度偵字第8917號卷-下稱偵卷第10卷,第7-10頁;108年度交查字第3028號卷-下稱偵卷第11卷,第16-17頁;108年度交查字第3069 號卷-下稱偵卷第12卷,第25-27頁;109年度交查字第15號 卷-下稱偵卷第13卷,第10-11頁;109年度偵字第568號卷- 偵卷第15卷,第31-33頁;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5號卷-偵卷 第16卷,第41-45頁;109年度訴字第157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77-178、267-276頁)。 ㈡證人王○○、林志謙、辜○○、王○○、簡○○、戴○○、蕭○○、施○○、潘○○、艾○○、廖○○、黃○○、朱○○、林○○、鄭○○、黃○○、吳○○、陳○○、徐○○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詢問證述綦詳(見警卷第1卷第1-3頁、第2卷第7-12頁;嘉中警偵字第1080019415號卷-下稱警卷第3 卷,第1-2頁;嘉中警偵字第1080018988號卷-下稱警卷第4 卷,第5-7頁;第5卷第33-36、41-45、69-71、77-80、87-89、99-100頁、第7卷第5-6頁、第8卷第24-25、32-34、46- 49、63-64頁、第9卷第4-6頁;偵卷第1卷第7-8、10頁、第2卷第11-13頁、第3卷第7-8頁、第4卷第21-23頁、第8卷第8 -11頁;108年度偵字第16415號卷-下稱偵卷第9卷,第11-13頁、第10卷第19-21頁)。 ㈢證人周○○、張○○、劉○○、柯○○、劉○○、劉○○、李○○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詢問、證人劉○○、劉○○於偵查時證述明確(見警卷第2卷第14-16頁、第4卷第1-4頁、第5卷第21-25、29-31頁、第7卷第7-8頁、第8卷第11-23頁、 第10卷第6-9頁;偵卷第2卷第15-17、19-20頁、第4卷第27-29頁、第6卷第7-8頁、第10卷第11-13、15-17頁、第11卷第18-20頁;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號-下稱偵查第14卷,第11- 13頁)。 ㈣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7月17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81390號函及所附顧客基本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表、同年8月8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92130號函、同年9月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103455號函、電子郵件及所附資料、網銀國際之會員儲值流向、會員申請資料、會員IP歷程、通信紀錄調取申請單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3聯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翻拍照片、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橘子支付公司)108年8月9日PAY函字第2019080005號函、同年10月9日PAY函字第2019100007、2019100009號函、同年10月31日PAY函字第2019100022號函及所附會員資料、電子支付帳戶交易紀錄、帳務 管理部106年10月24日聲明書、109年4月17日橘子支付(函 )字第2020040012號函、臺灣銀行連城分行108年8月14日連城營密字第10800031781號函及所附連線收付業務明細查詢 、信託財產專用存戶資料查詢、營業部108年10月4日營存密字第10850300681號函及所附連線收付業務查詢主檔、存摺 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轉帳交易結果推播訊息通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108年8月7日台新作文字第 10823237號函及所附台幣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指認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存摺封面、台中銀行台幣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8年9月2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80135313號函及所附帳戶登記資料、客戶基本資料查詢、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下稱8591交易網)說明、會員資料、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交易成功紀錄、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堂M角色」 網路遊戲帳號會員資料及IP位址、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點公司)訂單查詢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提款熱點清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有閑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有閑公司)108年8月13日電子郵件及所附交易明細、玉山銀行台幣交易明細查詢、「天堂M」帳號資料、臺灣嘉義 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189號柯○○不起訴處分書、網 路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易付發話通聯紀錄報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0日儲字第1090088692號函及所附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電話紀錄等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卷第8-15、19-50、69-75頁、第2卷第19- 49頁、第3卷第3-10、 27、28、30、32-34頁、第4卷第11-13、17、22-24、29-34 頁、第5卷第27、37-40、47-67、73-75、81-86、91-98、101-106頁、第6卷第6、11-15、18-19、29-98頁、第7卷第10 -27頁、第8卷第26-31、35-37、41-44、50-53、55-62、65 -114、116、118、119、122-129頁、第9卷第7、8、11-24頁、第10卷第10-12、17-21、28、30-38頁;偵卷第2卷第21- 23、29、31-37、39、41-43、45、49-51頁、第4卷第37-42 、44-57、59-65、67、69、71頁;108年度偵字第8189號卷-偵卷第5卷,第57-58頁;第9卷第15頁、第10卷第28-33、63-65、67、69-71、73、75、77、79、95、97頁、第14卷第27-31、35、39-47、49、50、53、57-61、65、67、69、85、 87頁、本院卷第131-133、153、155、157、167-168頁)。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㈠按刑法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多以「無故」,作為犯罪構成行為態樣之一項。此所謂「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者而言。次按刑法第359條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 權源或正當事由,依立法意旨本即包括「無正當理由」、「未經所有人許可」、「無處分權限」或「違反所有人意思」、「逾越授權範圍」等(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 、第2197號判決意旨參照)。如附表編號1、14所示部分, 被告係以詐欺方式,使告訴人告知網路遊戲之帳號、密碼及登入簡訊驗證碼,輸入帳號、密碼及登入簡訊驗證碼,登入其網路遊戲帳號,並變更網路遊戲之電磁紀錄,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自屬刑法第358條、第359條之「無故」。 ㈡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個人電腦可藉由網路連結儲存於雲端資料庫之相關資料,是刑法第358、359條所謂「他人之電腦及相關設備」,判斷標準應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該電腦或相關設備使用權限」,又須註冊會員帳號方得登入之網路遊戲網站,各該帳號使用權限之擁有者為所對應之會員本人,因此,在該網站允許會員操作之範圍內,視同會員電腦之延伸,而為「電腦相關設備」。是如附表編號1、14所示部分, 被告登入告訴人註冊會員帳號之網路遊戲網站,應為「電腦相關設備」。 ㈢按刑法第339條,包括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第2項詐欺得利兩種形態,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06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網路遊戲之裝備、角色、道具及幣值雖為虛擬之物,然具一定市場經濟價值,並為玩家交易之客體,自屬財產上不法利益。 1.被告為如附表編號2至4、6至8、10至13、15至19所示之犯行,被告施用詐術之對象係告訴人,其等因被告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而交付者為金錢,被告進而以其等所匯入帳戶內之款項,作為其另外向第3人購買遊戲點數之價金或清償債務,使 被告無庸另外再給付購買遊戲點數之款項或清償債務予第3 人,被告僅係因告訴人之金錢交付間接取得利益,是依詐欺罪之構成要件觀之,自應論以詐欺取財罪。 2.如附表編號1、5、14所示部分,被告登入告訴人之網路遊戲帳號,取得網路遊戲之裝備、角色,雖為虛擬之物,然具一定市場經濟價值,並為玩家交易之客體,自屬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3.如附表編號14所示部分,被告將告訴人網路遊戲之部分裝備,出售轉入他人帳號,及以告訴人之網路遊戲帳號購買裝備,因而取得網路遊戲中裝備之處分利益,自屬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㈣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58條、第359條,於108年12月25日修 正公布,於同年12月27日施行,第358條修正前規定「10萬 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30萬元以下罰金」;第359 條修正前規定「2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60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本文規定將罰金 數額修正提高3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對被告而言並無有 利或不利之情形,並無行為後法律變更之問題,自毋須比較新舊法,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依現行法即修正後之規定論處。 ㈤核被告所為: 1.如附表編號1,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同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 錄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2.如附表編號2至4、6、8至11、13、15至19,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3.如附表編號5,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4.如附表編號7,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5.如附表編號12,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 未遂罪。 6.如附表編號14,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 設備罪、同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 紀錄罪、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及同法第339條 之3第2項之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取得紀錄得利罪。 ㈥如附表編號1、5、14所示之犯行,被告詐得網路遊戲之裝備、角色,為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雖有未合,惟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應予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已當庭告知所犯法條,見本院卷第208頁)。 ㈦如附表編號7㈠、12所示之犯行,檢察官認被告之詐欺取財 犯行業已既遂,尚有誤會,惟罪名相同,僅行為態樣有既遂及未遂之分,本院自毋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檢察 官所引用之法條(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23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㈧如附表編號7、8、11所示之犯行,被告在密接之時間,先後2次詐欺告訴人,係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本於單一犯意接 續進行,為接續犯,應論以詐欺取財罪1罪。如附表編號14 所示之犯行,被告先後將告訴人遊戲帳號之部分裝備出售他人,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得利,係於同一地點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且侵害同一財產監督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難以強行分開,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之接續犯,應仍僅成立一罪。 ㈨如附表編號1、5、14所示之犯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詐欺得利罪、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取得紀錄得利罪論處。被告所犯上揭19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㈩按犯罪是否起訴,以起訴書所載事實為準,不以所引法條為唯一依據(最高法院64年台非字第142號判例意旨參照)。 如附表編號1、14所示之犯行,所犯法條欄雖未記載被告犯 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惟檢察官於 起訴書已記載被告以詐術取得告訴人網路遊戲之帳號及密碼,而登入告訴人網路遊戲帳號之犯罪事實,是被告此部分犯行業已提起公訴(已當庭告知所犯法條,見本院卷第208頁 )。 如附表編號14所示部分,被告成立刑法第339條之3第2項之 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取得紀錄得利罪,雖檢察官未就被告此部分之犯行提起公訴,惟此部分與上揭起訴並經本院判決有罪如附表編號14所示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已當庭告知所犯法條,見本院卷第208頁)。 被告前因幫助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嘉簡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5年8月9日執行完畢。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幫助詐欺取財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5年度嘉簡字第1141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67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確定,上揭2罪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7年4月24日 執行完畢。其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嘉簡字第 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7年10月30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受徒 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被告前案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係故意犯有期徒刑之罪,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件19罪之詐欺得 利罪,或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罪,均為同一罪質之罪,足見被告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綜合判斷被告並無因加重本刑,致生其 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 如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被告雖已著手於詐欺取財行為之實行,惟既尚未生犯罪之結果,而屬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先就累犯加重後減輕其刑。 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獲取網路遊戲之裝備、角色及金錢,行為之手段,詐得之不法利益及金額,致使告訴人或網路遊戲公司受有損害,及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如附表編號16至18所示之告訴人黃○○、吳○○、陳○○達成和解,賠償其等所受損害各新臺幣(下同)3千元、5千元、2千元,有撤回告 訴狀、本院電話紀錄各3份附卷可憑(見偵卷第11卷第31、 33、36頁、本院卷第103頁),雖已與如附表編號1、2所示 告訴人王○○、林○○達成和解,惟未支付賠償金額,有本院調解筆錄、電話紀錄各2份在卷可考(見偵卷第1卷第12- 13頁、第3卷第11-12頁、本院卷第103頁),尚未與如附表 編號3至15、19所示之告訴人達成和解,暨自陳高中畢業之 智識程度,入監前為廚師,家中有父母、姐姐、弟弟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就如附表編號1至13、15至 19所示之18次犯行,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如附表編號1至11、13、15、19所示之14罪,諭知有期徒刑部分 ,編號12、16至18所示之4罪,諭知拘役部分,各定其應執 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有期徒刑5月,則併予執行之。 又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以所犯最重本刑 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者為限,被告所犯第 339條之3第2項之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 、取得紀錄得利罪,其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 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要件,依法自不得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本院對被告此部分犯行所宣告之刑,尚符合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要件。然 是否准予易服社會勞動,要屬執行事項,當於本案確定後,另由被告向執行機關提出聲請,由執行機關依法審酌之,非屬法院裁判之範圍,併予敘明。 沒收部份 1.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定有明文。 2.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行,被告係詐得告訴人王○○網路遊 戲帳號內之裝備、角色之不法利益,換算價值為1萬8千元,雖嗣後取回網路遊戲帳號,惟網路遊戲之裝備、角色均已不見,並經告訴人王○○於警詢及偵查時證述明確(見警卷第2卷第7-12頁、偵卷第1卷第7-8頁),另有本院電話紀錄1份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53頁),就裝備、角色之換算價值 1萬8千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3.如附表編號2至4、6、7㈡、8、11、13、15、19所示,被告 詐騙金額之犯罪所得,係作為其另外向第3人購買遊戲點數 之價金,並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267 -276頁),是被告所取得遊戲點數之價值,屬於違法行為所得變得之財產上利益,依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規定仍屬「犯罪所得」,且為被告所有,爰就遊戲點數之換算價值,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4.如附表編號5、14所示,被告詐得告訴人簡○○、林○○網 路遊戲帳號內之裝備、角色之不法利益後,經被告變賣所得各為3千元、2萬元,已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69、274頁),是未扣案之3千元、2萬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之規定,性質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而經變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5.如附表編號9所示,未扣案之1萬1千5百元,係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並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271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6.如附表編號7㈠之犯行,因交易金額不符致系統未入帳至被 告之電子支付帳戶,且因告訴人蕭○○報案後,國泰世華銀行依內部流程4千元進行圈存,於解除圈存前,橘子支付公 司無法逕行退回被告之原轉出金融帳戶,有該公司109年4月17日橘子支付(函)字第2020040012號函1份在卷可參(見 本院卷第167-168頁);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行,被告詐 欺取財未遂,8千元已由8591交易網發還告訴人黃○○,有 本院電話紀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5頁),是上揭部分,被告既無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7.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犯行,被告詐得之5千元,係用以清償 其積欠不知情之證人柯○○債務,已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272頁),並經證人柯○○於警詢及檢 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明確(見警卷第4卷第1-4頁、偵卷第6 卷第7-8頁),是證人柯○○取得被告犯罪所得5千元,並無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之情事,自無從對證人柯○○宣告沒收之。 8.如附表編號16至18所示之犯行,被告犯罪所得之現金各3千 元、5千元、2千元,已據被告賠償完畢,業如前述,既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黃○○、吳○○、陳○○,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乙、不另為不受理判決部分: 壹、本件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入侵他人帳號之犯意,為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行為,因認被告另涉 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 嫌。 貳、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參、經查,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 設備之電磁紀錄罪,依同法第363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惟告 訴人簡○○於警詢時僅提出詐欺告訴,並未就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提出告訴,於偵查時亦未提出此部分告訴,是被告此部分之犯行未經告訴,因檢察官認被告此部分之犯行,與上開起訴並經本院判決有罪之如附表編號5 所示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1罪之關係(見本院卷第 176頁),爰不另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 第358條、第359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339條之3第2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鈺婷提起公訴,檢察官劉達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李彩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3: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告│ 犯罪方式 │ 論罪科刑及沒收 │ │號│訴│ │ │ │ │人│ │ │ ├─┼─┼─────────────────┼─────────┤ │1 │王│於108年5月3日14時許,以臉書暱稱「 │犯無故變更他人電腦│ │ │○│方柏生」,傳送私訊,向王○○佯稱為│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 │○│周○○,願交換遊戲帳號使用,並提供│罪,累犯,處有期徒│ │ │ │不知情之周○○國民身分證照片,以此│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方式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於108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年5 月4 日14時40分許,以臉書私訊,│算壹日。未扣案之犯│ │ │ │告知網路遊戲帳號、密碼及登入簡訊驗│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 │ │ │證碼,於同日15時許,甲○○無故輸入│仟元沒收之,於全部│ │ │ │王○○之網路遊戲帳號、密碼及登入簡│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訊驗證碼,登入王○○之網路遊戲,入│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侵其電腦相關設備,再無故變更其網路│其價額。 │ │ │ │遊戲之密碼、登入驗證行動電話號碼(│ │ │ │ │起訴書誤載有變更登錄之電子郵件信箱│ │ │ │ │),變更其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 │ │ │使其無法登入使用該帳號,致生損害於│ │ │ │ │王○○及網路遊戲公司對客戶管理之正│ │ │ │ │確性,因此詐得網路遊戲裝備、角色之│ │ │ │ │不法利益(價值1 萬8 千元)。 │ │ ├─┼─┼─────────────────┼─────────┤ │2 │林│於108年8月1日18時許,以臉書暱稱「 │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EvadDave」,傳送私訊,向林○○佯稱│,處有期徒刑肆月,│ │ │○│欲以1 萬6,920 元,出售網路遊戲「天│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堂M 」之遊戲幣鑽石,以此方式施用詐│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術,致其陷於錯誤,於同日19時37分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匯款1 萬6,920 元,至玉山商業銀行│臺幣壹萬陸仟玖佰貳│ │ │ │(下稱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拾元沒收之,於全部│ │ │ │0000 78號帳戶(係甲○○在有閑公司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之網路交易網站,向不知情之張○○購│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買GASH遊戲點數1 萬8 千點之付款虛擬│其價額。 │ │ │ │帳戶),作為購買遊戲點數之資金。 │ │ ├─┼─┼─────────────────┼─────────┤ │3 │辜│於108年6月27日下午某時,以臉書暱稱│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揚威劉」,傳送私訊,向辜○○佯稱│,處有期徒刑參月,│ │ │○│欲以3千元,出售遊戲帳號,並與其加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為LINE好友,以暱稱「劉揚」,傳送私│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訊,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於同日18時17分許,匯款3千元,至 │臺幣參仟元沒收之,│ │ │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000000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號帳戶(係甲○○向樂點公司購買GASH│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遊戲點數所產生之付款虛擬帳戶),作│,追徵其價額。 │ │ │ │為購買遊戲點數之資金。 │ │ ├─┼─┼─────────────────┼─────────┤ │4 │王│於108年6月12日12時10分許,以臉書暱│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稱「祐勝」,傳送私訊,向王○○佯稱│,處有期徒刑參月,│ │ │○│欲以2萬5千元,出售網路遊戲「天堂M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之裝備,並與其加為LINE好友,以暱│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稱「祐勝」,傳送私訊,請其先匯款訂│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金1萬元,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其陷 │臺幣壹萬元沒收之,│ │ │ │於錯誤,於同日17時37分許,匯款1萬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元,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0025號帳戶(係甲○○向樂點公司購買│,追徵其價額。 │ │ │ │GASH遊戲點數所產生之虛擬帳戶),作│ │ │ │ │為購買遊戲點數之資金。 │ │ ├─┼─┼─────────────────┼─────────┤ │5 │簡│於108年7月18日17時許,以LINE暱稱「│犯詐欺得利罪,累犯│ │ │○│仔仔」,傳送私訊,向簡○○佯稱欲以│,處有期徒刑肆月,│ │ │○│7千元之價格,出售網路遊戲「天堂M」│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之帳號及裝備,約定其移轉所有的遊戲│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帳號扣抵3千元,其另需支付4千元,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於同│臺幣參仟元沒收之,│ │ │ │日19時許,以LINE私訊,告知網路遊戲│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之帳號、密碼、登入簡訊驗證碼及Goog│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le電子郵件信箱帳號,於同日20時許,│,追徵其價額。 │ │ │ │甲○○無故輸入簡○○之網路遊戲帳號│ │ │ │ │、密碼及登入簡訊驗證碼,登入簡○○│ │ │ │ │之網路遊戲,入侵其電腦相關設備,再│ │ │ │ │無故變更其網路遊戲之密碼、登入驗證│ │ │ │ │行動電話號碼及Google電子郵件信箱,│ │ │ │ │變更其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使其│ │ │ │ │無法登入使用該帳號,致生損害於簡明│ │ │ │ │助及網路遊戲公司對客戶管理之正確性│ │ │ │ │,因此詐得網路遊戲裝備、角色之不法│ │ │ │ │利益(價值18,259元),之後再將該遊│ │ │ │ │戲帳號以3千元轉賣他人,嗣後簡○○ │ │ │ │ │發覺受騙並未匯款,甲○○詐欺取財因│ │ │ │ │而未遂。 │ │ ├─┼─┼─────────────────┼─────────┤ │6 │戴│於108年8月11日某時,以LINE暱稱「B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BO」,傳送私訊,向戴○○佯稱欲以4 │,處有期徒刑參月,│ │ │○│千8百元,出售網路遊戲「天堂M」之遊│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戲幣鑽石,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其陷│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於錯誤,於同日3時43分許,匯款4千8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百元,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臺幣肆仟捌佰元沒收│ │ │ │8970號帳戶(係甲○○向有閑公司〈起│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訴書誤載為樂點公司〉購買GASH遊戲點│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數所產生之虛擬帳戶),作為購買遊戲│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點數之資金。 │ │ ├─┼─┼─────────────────┼─────────┤ │7 │蕭│㈠於108年8月18日7時16分許,以LINE │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暱稱「嘉勝」,傳送私訊,向蕭○○│,處有期徒刑參月,│ │ │○│ 佯稱欲以4千元,出售網路遊戲「天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堂M」之遊戲幣鑽石,以此方式施用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詐術,致其陷於錯誤,於同日16時34│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分許,匯款4千元,至國泰世華銀行 │臺幣肆仟元沒收之,│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3號帳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係甲○○向橘子支付公司,購買GA│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SH遊戲點數所產生之虛擬帳戶),作│,追徵其價額。 │ │ │ │ 為購買遊戲點數之資金,惟因金額不│ │ │ │ │ 符,遭橘子支付公司取消交易,劉祐│ │ │ │ │ 綸詐欺取財因而未遂(4千元現由國 │ │ │ │ │ 泰世華銀行圈存中)。 │ │ │ │ │㈡於蕭○○匯款後,復接續要求其匯款│ │ │ │ │ ,於同日17時38分許,其匯款4千元 │ │ │ │ │ ,至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9973號帳戶(係甲○○向橘子支付公│ │ │ │ │ 司購買GASH遊戲點數所產生之虛擬帳│ │ │ │ │ 戶),作為購買遊戲點數之資金。 │ │ ├─┼─┼─────────────────┼─────────┤ │8 │施│㈠於108年8月21日9時15分許,以臉書 │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暱稱「劉嘉盛」,傳送私訊,向施詠│,處有期徒刑參月,│ │ │○│ 耀佯稱欲以1千元,出售網路遊戲「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天堂M」之遊戲幣鑽石,以此方式施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於同日13時│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39分許,匯款1千元,至第一商業銀 │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係甲○○向樂點公司購買GASH遊戲│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點數所產生之虛擬帳戶),作為購買│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遊戲點數之資金。 │ │ │ │ │㈡於施○○匯款後,復接續向其佯稱沒│ │ │ │ │ 有足夠之遊戲幣鑽石,並轉介其向「│ │ │ │ │ dave-小夫」購買,於108年8月22日9│ │ │ │ │ 時許,以LINE暱稱「dave-小夫」, │ │ │ │ │ 傳送私訊,佯稱欲以1萬2千元,出售│ │ │ │ │ 遊戲幣鑽石,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 │ │ │ │ 其陷於錯誤,購買金額1萬2千元之遊│ │ │ │ │ 戲幣鑽石,於同日15時16分許,匯款│ │ │ │ │ 1萬2千元,至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17 │ │ │ │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係劉祐 │ │ │ │ │ 綸向樂點公司購買GASH遊戲點數所產│ │ │ │ │ 生之虛擬帳戶),作為購買遊戲點數│ │ │ │ │ 之資金。 │ │ ├─┼─┼─────────────────┼─────────┤ │9 │潘│於108年9月6日11時11分許,以臉書暱 │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稱「劉元」,傳送私訊,向潘○○佯稱│,處有期徒刑參月,│ │ │○│欲以1萬1千5百元出售網路遊戲「天堂M│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之遊戲幣鑽石,並提供不知情之劉大│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源國民身分證照片,以此方式施用詐術│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致其陷於錯誤,於同日13時11分許,│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元│ │ │ │匯款1萬1千5百元,至台中商業銀行帳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 │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係甲○○│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向劉○○借用之帳戶),於同日13時14│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分許,在嘉義彌陀郵局,甲○○提領1 │額。 │ │ │ │萬1千元花用。 │ │ ├─┼─┼─────────────────┼─────────┤ │10│艾│於108年7月17日1時許,以LINE暱稱「 │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BOBO」,傳送私訊,向艾○○佯稱欲以│,處有期徒刑參月,│ │ │○│5千元,出售網路遊戲「天堂M」之遊戲│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鑽石,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其陷於│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錯誤,於同日2時42分許,匯款5千元,│ │ │ │ │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 │ │ │號帳戶(係不知情之柯○○提供甲○○│ │ │ │ │歸還欠款之帳戶),於同日2時47分許 │ │ │ │ │,由柯○○提領5千元。 │ │ ├─┼─┼─────────────────┼─────────┤ │11│廖│㈠於108年7月21日1時許,以LINE暱稱 │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 「劉光祐」,傳送私訊,向廖○○佯│,處有期徒刑參月,│ │ │○│ 稱欲以3千5百元,出售網路遊戲「天│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堂M」之遊戲幣鑽石,以此方式施用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詐術,致其陷於錯誤,於同日1時47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分許,匯款3千5百元,至臺灣銀行帳│臺幣壹萬元沒收之,│ │ │ │ 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甲○○向橘子支付公司購買GASH遊戲│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點數所產生之虛擬帳戶),作為購買│,追徵其價額。 │ │ │ │ 遊戲點數之資金。 │ │ │ │ │㈡於同日10時許,以LINE暱稱「方豪男│ │ │ │ │ 」,傳送私訊,接續向廖○○佯稱欲│ │ │ │ │ 出售遊戲幣鑽石,以此方式施用詐術│ │ │ │ │ ,致其陷於錯誤,於同日11時15分許│ │ │ │ │ ,匯款6千5百元,至玉山銀行帳號80│ │ │ │ │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係劉祐│ │ │ │ │ 綸向橘子支付公司購買GASH遊戲點數│ │ │ │ │ 所產生之虛擬帳戶),作為購買遊戲│ │ │ │ │ 點數之資金。 │ │ ├─┼─┼─────────────────┼─────────┤ │12│黃│於108年7月12日23時許,在網路遊戲「│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 │○│天堂M」,以暱稱「榮耀」,向黃○○ │累犯,處拘役參拾日│ │ │○│佯稱欲以8千元,出售網路遊戲「天堂M│,如易科罰金,以新│ │ │ │」之遊戲幣鑽石,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致其陷於錯誤,於108年7月13日0時27 │。 │ │ │ │分許,在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 │ │ │ │之統一超商合喬門市,繳費8千元(係 │ │ │ │ │甲○○於8591交易網,向他人購買遊戲│ │ │ │ │點數之費用),作為購買遊戲點數之資│ │ │ │ │金,惟因付款地不符,遭8591交易網取│ │ │ │ │消交易,甲○○詐欺取財因而未遂(85│ │ │ │ │91交易網已退還黃○○8千元)。 │ │ ├─┼─┼─────────────────┼─────────┤ │13│朱│於108年6月3日1時許,在網路遊戲「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堂M」,以暱稱「小雞屄屄」,向朱宸 │,處有期徒刑參月,│ │ │○│伯佯稱欲以5千元,出售網路遊戲「天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堂M」之遊戲幣鑽石,並與其加為LINE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好友,以暱稱「方孟祥」,傳送私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於│臺幣伍仟元沒收之,│ │ │ │同日2時13分許,匯款5千元,至玉山銀│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係甲○○向橘子支付公司購買GASH遊戲│,追徵其價額。 │ │ │ │點數所產生之虛擬帳戶),作為購買遊│ │ │ │ │戲點數之資金。 │ │ ├─┼─┼─────────────────┼─────────┤ │14│林│於108年8月9日20時許,以臉書暱稱「 │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 │ │○│劉祐勝」,傳送私訊,並與林○○加為│備製作不實財產權變│ │ │○│LINE好友,以暱稱「小仔」,傳送私訊│更、取得紀錄得利罪│ │ │ │,佯稱欲購買遊戲帳號,以此方式施用│,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詐術,致其陷於錯誤,於同日20時48分│伍月。未扣案之犯罪│ │ │ │許,以LINE私訊,告知網路遊戲帳號、│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 │ │ │密碼及登入簡訊驗證碼,於108年8月9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 │ │日20時52分許,甲○○無故輸入網路遊│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戲之帳號、密碼及登入簡訊驗證碼,登│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入林○○之網路遊戲,入侵其電腦相關│。 │ │ │ │設備,再無故變更其網路遊戲之登入驗│ │ │ │ │證行動電話號碼(起訴書誤載有變更其│ │ │ │ │網路遊戲之密碼),變更其電腦相關設│ │ │ │ │備之電磁紀錄,使其無法登入使用該帳│ │ │ │ │號,致生損害於林○○及遊戲公司對客│ │ │ │ │戶管理之正確性,詐得網路遊戲內之裝│ │ │ │ │備、角色之不法利益(價值4萬元), │ │ │ │ │以此不正方法,將網路遊戲之部分裝備│ │ │ │ │出售轉入他人帳號,及向他人購買之裝│ │ │ │ │備轉入該帳號之不正指令,輸入電腦相│ │ │ │ │關設備,接續出售他人,出售獲利共計│ │ │ │ │2萬元,並購買裝備,製作網路遊戲之 │ │ │ │ │財產利益變更、取得紀錄,而取得不法│ │ │ │ │利益。 │ │ ├─┼─┼─────────────────┼─────────┤ │15│鄭│於108年6月7日0時許,在網路遊戲「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堂M」,以暱稱「芸兒兒」,向鄭○○ │,處有期徒刑參月,│ │ │○│佯稱欲以3千元,出售網路遊戲「天堂M│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之遊戲幣鑽石,以此方式施用詐術,│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致其陷於錯誤,於同日3時39分許,匯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款3千元,至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臺幣參仟元沒收之,│ │ │ │00014號帳戶(係甲○○向樂點公司購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買GASH遊戲點數所產生之虛擬帳戶),│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作為購買遊戲點數之資金。 │,追徵其價額。 │ ├─┼─┼─────────────────┼─────────┤ │16│黃│於108年6月9日6時10分許,在網路遊戲│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天堂M」,以暱稱「芸兒兒」,向黃 │,處拘役貳拾日,如│ │ │○│政傑佯稱欲以3千元,出售網路遊戲「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天堂M」之遊戲幣鑽石,並與其加為LIN│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E好友,以暱稱「crazy奎丁」,傳送私│ │ │ │ │訊,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 │ │ │ │,於同日6時20分許,匯款3千元,至玉│ │ │ │ │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係甲○○向樂點公司購買GASH遊戲點數│ │ │ │ │所產生之虛擬帳戶),作為購買遊戲點│ │ │ │ │數之資金。 │ │ ├─┼─┼─────────────────┼─────────┤ │17│吳│於108年6月16日15時54分許,以臉書暱│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稱「周○○」,傳送私訊,向吳○○佯│,處拘役參拾日,如│ │ │○│稱欲以5千元,出售網路遊戲「天堂M」│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之「天堂M」之遊戲幣鑽石,提供不知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情之周○○國民身分證照片,並與其加│ │ │ │ │為LINE好友,以暱稱「漢威」,傳送私│ │ │ │ │訊,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 │ │ │ │,於同日16時51分許,匯款5千元,至 │ │ │ │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係甲○○向樂點公司購買GASH遊戲點│ │ │ │ │數所產生之虛擬帳戶),作為購買遊戲│ │ │ │ │點數之資金。 │ │ ├─┼─┼─────────────────┼─────────┤ │18│陳│於108年7月2日2時許,在網路遊戲「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堂M」,以暱稱「殘暴的螺絲釘」,向 │,處拘役貳拾日,如│ │ │○│陳○○佯稱欲以2千元,出售網路遊戲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天堂M」之遊戲幣鑽石,並與其加為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LINE好友,以暱稱「張小帥」,傳送私│ │ │ │ │訊,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 │ │ │ │,於同日2時6分許,匯款2千元,至玉 │ │ │ │ │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係甲○○向樂點公司購買GASH遊戲點數│ │ │ │ │所產生之虛擬帳戶),作為購買遊戲點│ │ │ │ │數之資金。 │ │ ├─┼─┼─────────────────┼─────────┤ │19│徐│於108年7月26日21時29分許,以LINE暱│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稱「水清則無魚」,傳送私訊,向徐啟│,處有期徒刑參月,│ │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 │ │○│洋佯稱欲以2千1百元,出售網路遊戲「│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天堂M」之遊戲幣鑽石,以此方式施用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詐術,致其陷於錯誤,於同日22時23分│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許,匯款2千1百元,至台新銀行帳號81│臺幣貳仟壹佰元沒收│ │ │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係甲○○│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向橘子支付公司購買GASH遊戲點數所產│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生之虛擬帳戶),作為購買遊戲點數之│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資金。 │ │ ├─┴─┴─────────────────┴─────────┤ │ 沒收金額共計124,32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