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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8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卓春慧鄭諺霓林家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8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臺灣喜佳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古双桂
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被告
台灣兄弟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小幡勇二
代理人
溫啟仁律師
被告
新華南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洪瑞麟
被告
黃永田
選任辯護人
林嫦芬律師
被告
沈素銘
選任辯護人
溫啟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合議庭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臺灣喜佳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兄弟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華南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洪瑞麟、黃永田、沈素銘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6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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