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8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臺灣喜佳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古双桂
- 代理人
- 林嫦芬律師
- 被告
- 台灣兄弟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小幡勇二
- 代理人
- 溫啟仁律師
- 被告
- 新華南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洪瑞麟
- 被告
- 黃永田
- 選任辯護人
- 林嫦芬律師
- 被告
- 沈素銘
- 選任辯護人
- 溫啟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合議庭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臺灣喜佳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兄弟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華南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洪瑞麟、黃永田、沈素銘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6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