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52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居安 選任辯護人 陳澤嘉律師 李佳玟律師 林子恒律師 被 告 鄭凱文 選任辯護人 呂維凱律師 被 告 陳嘉偉 賴文政 張兆旭 李文炳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先鋒瑞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文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喜樂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文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幸祺商行 法定代理人 陳嘉偉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國政百貨行 法定代理人 賴文政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達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旭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鑫永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炳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巨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武村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先鋒瑞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文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喜樂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文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幸祺商行 法定代理人 陳嘉偉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國政百貨行 法定代理人 賴文政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達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旭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鑫永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炳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巨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武村 上列被告等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 偵字第2951號、108年度偵字第2949號、108年度偵字第2952號、108年度偵字第2953號、108年度偵緝字第367號、109年度偵字第2786號、109年度偵字第2787號、109年度偵字第2788號、109年 度偵字第2789號),並經本院裁定命上列參與人等參與沒收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居安犯附表10所示之罪,各處附表10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凱文犯附表10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附表10編號1、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嘉偉犯附表10編號3所示之罪,各處附表10編號3所示之刑。 賴文政犯附表10編號4所示之罪,各處附表10編號4所示之刑。 張兆旭犯附表10編號5所示之罪,各處附表10編號5所示之刑。 李文炳犯附表10編號6所示之罪,各處附表10編號6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百貨行如犯罪事實欄一(四)所示犯行而取得之不法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陸仟貳佰陸拾伍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企業有限公司如犯罪事實欄一(五)所示犯行而取得之不法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玖仟陸佰伍拾貳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實業有限公司如犯罪事實欄一(六)所示犯行而取得之不法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參仟壹佰貳拾柒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未扣案之○○○○有限公司如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犯行而取得之不法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壹仟零玖拾壹元不予沒收。 未扣案之○○○○有限公司如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犯行而取得之不法所得新臺幣肆佰玖拾肆萬參佰伍拾肆元不予沒收。 未扣案之○○商行如犯罪事實欄一(三)所示犯行而取得之不法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萬陸仟陸佰壹拾貳元不予沒收。 未扣案之○○企業有限公司如犯罪事實欄一(七)所示犯行而取得之不法所得新臺幣壹佰零玖萬柒仟柒佰捌拾壹元不予沒收。 犯 罪 事 實 一、鄭凱文、陳嘉偉、賴文政、張兆旭、李文炳、李○諭(李○諭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另由檢察官偵辦中)等人分別與蔡居安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不確定故意;及黃○勇、金○(黃○勇、金○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另由檢察官偵辦中)與蔡居安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不確定故意,由辛○○設立址設臺中市○區○○里○○○路○段00號9樓○○○ ○有限公司(下稱先鋒公司)及臺中市○○區○○里○○街00號2樓○○○○有限公司(下稱喜樂公司)、陳嘉偉設立 址設臺中市○區○○里○○路0段00號3樓○○商行(負責人陳嘉偉)、賴文政設立址設臺中市○○區○○里○○路0段 000號9樓之3○○百貨行(負責人賴文政)、張兆旭設立址 設臺中市○區○○里○○路○段00號3樓○○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公司,負責人張兆旭)、李文炳設立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1樓○○○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負責人李文炳)、李○諭設立嘉義市○區○0里 ○○路000號1樓○○企業有限公司(原名瑋銓有限公司,下 稱○○公司、負責人李○諭)、黃○勇設立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1樓○○○企業社(負責人黃○勇)、由 金○設立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7樓金○發商行(負責人金○)及由蔡居安提供上開公司進項或銷項發票之方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蔡居安與鄭凱文均明知先鋒公司自103年1月起至104年4月間止,並無實際自附表1編號1至7所示之玉心有限公司等營業人 進貨,亦無銷貨予如附表1編號8至10所示之宏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營業人之事實,竟接續取自如附表1編號1至7所示 之玉心有限公司等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72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1,651,795元,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成本;另接續填載不實銷貨事項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內,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38紙,銷售額合計9,230,000元,交付予如附表1編號8至10之所示之宏蕎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渠等營業人遂全部持之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折抵先鋒公司1,141,091元營業稅及幫助附表1編號8至10公司逃漏營業 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 (二)蔡居安與鄭凱文均明知喜樂公司於103年11月至104年6月間 ,並無實際自附表2編號1至4所示之○○國際有限公司等營 業人進貨,亦無銷貨予如附表2編號4至5所示之○○百貨行 等營業人之事實,竟接續取自如附表2編號1至4所示之○○ 國際有限公司等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42紙,銷售額合計13,029,731元,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成本;另接續填載不實銷貨事項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內,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11紙,銷售額合計3,142,856元,交 付予如附表2編號4至5所示之○○百貨行等營業人充當進項 憑證使用,以此方式折抵喜樂公司494,354元營業稅及幫助 附表2編號4至5公司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 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 (三)蔡居安與陳嘉偉均明知○○商行於103年1月至105年2月間,並無實際自附表3編號1至10所示之○○股份有限公司及其16家分公司等營業人進貨,亦無銷貨予如附表3編號10至16所 示之○○百貨行等營業人之事實,竟接續取自如附表3編號1至10所示之○○股份有限公司及其16家分公司等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360紙,銷售額合計63,967,438元,充當 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成本;另接續填載不實銷貨事項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內,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69紙,銷售額合計28,397,236元,交付予如附表3編號10至16 所示之○○百貨行等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以此方式折抵○○商行1,606,612元營業稅及幫助附表3編號10至16公司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 (四)蔡居安與賴文政均明知○○百貨行於103年9月至106年10月 間,並無實際自附表4編號1至9所示之○○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19家分公司等營業人進貨,亦無銷貨予如附表4編號8至10所示之○○商行等營業人之事實,竟接續取自如附表4編號1至9所示之○○股份有限公司及其19家分公司等營業人開立 之不實統一發票共750紙,銷售額合計54,527,268元,充當 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成本;另接續填載不實銷貨事項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內,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13紙,銷售額合計2,386,830元,交付予如附表4編號8至10所 示之○○商行等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以此方式折抵丙○○○○2,566,265元營業稅及幫助附表4編號8至10公司逃 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 (五)蔡居安與張兆旭均明知○○公司於105年1月至106年8月間,並無實際自附表5編號1至3所示之○○股份有限公司及其13 家分公司等營業人進貨,亦無銷貨予如附表5編號4至5所示 之○○○公司等營業人之事實,竟接續取自如附表5編號1至3所示之○○股份有限公司及其13家分公司等營業人開立之 不實統一發票共432紙,銷售額合計42,018,833元,充當進 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成本;另接續填載不實銷貨事項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內,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21紙,銷售額合計5,251,025元,交付予如附表5編號4至5所示之○○○公司等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以此方式折抵○○公司1,669,652元營業稅及幫助附表5編號4至5公司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 (六)蔡居安與李文炳均明知○○○公司於105年1月至106年10月 間,並無實際自附表6編號1至7所示之○○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11家分公司等營業人進貨,亦無銷貨予如附表6編號7所示○○百貨行之事實,竟接續取自如附表6編號1至7所示之○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11家分公司等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227紙,銷售額合計28,240,383元,充當進項憑證申報 扣抵營業成本;另接續填載不實銷貨事項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內,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7紙,銷售額合 計1,146,675元,交付予如附表6編號7所示○○百貨行充當 進項憑證使用,並全部持之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折抵○○○公司1,353,127元營業稅及幫助附表6編號7公司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 稅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 (七)蔡居安與李○諭均明知○○公司於103年1月至103年12月間 ,並無實際自附表7編號1至4所示之○○有限公司等營業人 進貨,亦無銷貨予如附表7編號5所示先鋒公司之事實,竟接續取自如附表7編號1至4所示之○○有限公司等營業人開立 之不實統一發票共50紙,銷售額合計22,451,142元,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成本;另接續填載不實銷貨事項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內,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6紙 ,銷售額合計495,500元,交付予如附表7編號5所示先鋒公 司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並全部持之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折抵○○公司1,097,781元營業稅及幫助附 表7編號5公司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 (八)蔡居安與黃○勇均明知○○○企業社於103年1月至103年10 月間,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8所示先鋒公司等營業人之事 實,竟接續填載不實銷貨事項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內,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43紙,銷售額合計26,677, 015元,交付予如附表8所示先鋒公司等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此方式幫助附表8所示先鋒公司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 ,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 (九)蔡居安與金○均明知金○發商行於103年5月至103年6月間,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9所示○○公司等營業人之事實,竟接 續填載不實銷貨事項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內,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22紙,銷售額合計10,460,100元,交付予如附表9所示○○公司等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渠 等營業人遂全部持之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公司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函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 規定甚明。查檢察官、被告及其等辯護人及第三人,就以下本判決引用之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三第183頁 ),本院審酌卷附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而認上開證據資料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因而均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六人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三第75頁),此外復有附表10所示證據可佐,足認被告等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至公訴意旨認被告陳嘉偉、賴文政、張兆旭、李文炳、李○諭、黃○勇及金○均係被告蔡居安邀同成立公司及上開公司實際由被告蔡居安實際經營菸酒買賣業務一情,除據被告蔡居安否認外(見本院卷一第314頁),況被告陳嘉偉亦 於本院審理中陳稱:是一位「陳大哥」的人找我經營公司,相關事物都是「陳大哥」辦理,還有看過一位會計師叫甲○○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27頁)、被告賴文政於本院審理中 陳稱:當初是羅○瑋說要跟我做生意等語(見本院卷一第 127頁)、被告張兆旭於本院審理中陳稱:是一位「陳大哥 」的人找我經營公司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28頁)、被告乙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當初是被告蔡居安跟我說有人要經營公司叫我打電話去聯絡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28頁),上 開被告均未能一致指述被告蔡居安邀同成立公司及實際經營該公司。再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上開各公司委託我作帳的我無法確定是被告蔡居安或羅○瑋,而作帳要請款時我會先去聯絡商行的負責人,聯絡不到再去聯絡羅○瑋,找不到再聯絡蔡居安,而○○商行、國政及金○發公司的移轉、基本資料、報稅資料及帳冊是鄭凱文跟羅○瑋拿給我,被告蔡居安沒有經手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10頁至412頁)及證人羅○瑋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商行是我朋友陳嘉偉的,而○○百貨行是我跟我的同學賴文政的,李文炳、張兆旭及李○諭都是實際負責人,當初要申請青年貸款,才向辛○○承租辦公室,而要達到一定的營業額銀行才會借貸所以才找被告蔡居安買發票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9頁至第30頁),均難證被告蔡居安邀同成立公司及實際經營該公司,公訴意旨此部分容有誤認,併此敘明。 二、論罪科刑: (一)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 類。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 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1號、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處罰者,係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足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處罰者,僅限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未具上開身份者,應與有該身份者共犯,始有依該法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34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雖為一獨立之犯罪型態,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二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5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核被告於蔡居安於犯罪事實一(一)至(七)、被告鄭凱文於犯罪事實一(一)(二)、被告陳嘉偉於犯罪事實一(三)、被告壬○○於犯罪事實一(四)、被告張兆旭於犯罪事實一(五)、被告李文炳於犯罪事實一(六)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 第1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被 告蔡居安於犯罪事實一(八)(九)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 罪。 (三)被告蔡居安於犯罪事實一(一)至(九),各與被告鄭凱文於犯罪事實一(一)(二)、被告陳嘉瑋於犯罪事實一(三)、被告壬○○於犯罪事實一(四)、被告張兆旭於犯罪事實一(五)、被告李文炳、同案被告李○諭、黃○勇及金○,就除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外,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各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為刑法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不再論以刑法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故被告等分 別填製如附表1至9所示銷項金額欄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後,交予營業人以行使,不另構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五)再被告等均於密接之時間、地點以相同方式,分別持續收受附表1至附表9所示進項金額欄營業人之不實發票而逃漏公司之營業稅,及開立不實發票予附表1至附表9銷項金額欄所示之營業人,而幫助附表1至9所示銷項金額欄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均屬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各論以接續犯。又被告等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斷。再被告等 上開各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均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均分論併罰。又被告蔡居安前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訴字2007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7月,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229號判決,判處原判決撤銷,有期徒刑6月確 定;另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1年港 簡字第1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開二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6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於102年4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考量被告前後案罪質相同,顯認被告具有特別之惡性,依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75 號意旨,均加重其刑。 三、爰依被告陳述、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一第31頁至第59頁、本院卷三第186頁) 審酌:被告蔡居安國中畢業、離婚有二名子女、現與前妻或母親同住、無業、中風、家境勉持、前有商業會計法前科之素行;被告鄭凱文碩士畢業、已婚有三名未成年子女、現與太太及小孩同住、從事商辦出租,家境小康、前無商業會計法之前科;被告陳嘉偉高職畢業、未婚無子、現與父母同住、父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現從事肉品市場切割員、家境勉持、前無前科;被告賴文政高職畢業、未婚無子、現與父母同住、從事汽車修整、家境普通、前無同類型前科;被告丁○○高職肄業、已婚有兩名未成年子女、現與老婆及小孩同住、無業、家境勉持、前無同類型前科;被告李文炳高職畢業、離婚有一名未成年子女、獨住、家境不好、前無前科等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素行。其等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復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影響國家稅收及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稅捐之正確性,並破壞商業會計制度,進而危害社會經濟發展,犯罪情節非輕,惟兼衡被告等均坦承犯行及被告鄭凱文、陳嘉偉已有定期償還所逃漏營業稅之犯後態度,且均稱實際並未獲得任何報酬,又無證據顯示其等有何利得,兼衡被告等虛開發票期間、張數、銷售金額與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等一切情狀,各就其等所犯分別量處如附表10所示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被告蔡居安及被告鄭凱文部分各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關於沒收部分: 被告等因上開各犯罪事實所示之違法行為,各逃漏犯罪事實一(一)至(九)所示營業稅,固均屬被告實行違法行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惟稅捐稽徵法上稅賦科目設立之目的,在於藉由核實課徵,以計算納稅義務人實際負擔租稅之能力,而落實量能負擔及租稅法定之原則,是違反國家課予人民之納稅義務,國家對於違反義務之人,本有追討應納稅額並處以行政罰之權限,此與刑事案件一般被害人尚須經由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以填補損害之情形有別,而財政部就逃漏營業稅部份核定應予補徵及裁罰,當足以剝奪違法取得之不法利益,倘再對其諭知沒收或追徵此部份價額,將使其遭受雙重執行之不利益,已逾越刑法沒收制度僅為剝奪不法利得之目的,而有過苛之虞。查: (一)犯罪事實一(一)(二)先鋒公司及喜樂公司,均已與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協調分期償還,此有財政部國稅局104年2月營業稅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聯、郵政匯款申請書可佐(見本院卷三第55頁、本院卷二第147頁至第151頁);犯罪事實一(三)○○商行,已與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協調分期償還,此有繳款單據5張及查詢線上繳款書資料可佐(見本院卷一第279頁、本院卷三第193頁至第195頁);犯罪事實一(七)○○公司已與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協調分期償還,此有郵政匯款申請書可佐(見本院卷三第197頁)。是上開公司既已約定補繳逃漏之 稅額,如於本案仍諭知沒收或追徵,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二)犯罪事實一(四)之○○百貨行、犯罪事實一(五)○○公司、犯罪事實一(六)之○○○公司所逃漏上開營業稅,是屬被告等分別為○○百貨行、○○公司、之○○○公司實行違法行為,公司因而取得者,當無由保有不法利益,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第3項之規定,自應諭知向參與人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3條第1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項,第38條之1第2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起訴、檢察官吳明駿、檢察官楊麒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芷瑜 附錄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1:先鋒公司 ┌──┬─────┬────┬──┬──────┬───┬─────┐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期間│張數│進項金額 │張數 │銷項金額 │ ├──┼─────┼────┼──┼──────┼───┼─────┤ │1 │玉心有限公│103.07 │ 8│ 2,892,457 │ │ │ │ │司 │-103.08 │ │ │ │ │ ├──┼─────┼────┼──┼──────┼───┼─────┤ │2 │○○有限公│103.12 │ 3│ 1,390,000 │ │ │ │ │司 │ │ │ │ │ │ ├──┼─────┼────┼──┼──────┼───┼─────┤ │3 │○○○企業│103.03 │ 16│ 9,469,666 │ │ │ │ │社 │-103.10 │ │ │ │ │ ├──┼─────┼────┼──┼──────┼───┼─────┤ │4 │金○發商行│103.05 │ 10│ 4,335,600 │ │ │ │ │ │-103.06 │ │ │ │ │ ├──┼─────┼────┼──┼──────┼───┼─────┤ │5 │○○商行 │103.11 │ 13│ 7,428,572 │ │ │ │ │ │-103.12 │ │ │ │ │ ├──┼─────┼────┼──┼──────┼───┼─────┤ │6 │巨鯤企業有│103.07 │ 6│ 495,500 │ │ │ │ │限公司 │-103.08 │ │ │ │ │ ├──┼─────┼────┼──┼──────┼───┼─────┤ │7 │○○國際有│104.01 │ 16│ 5,640,000 │ │ │ │ │限公司 │-104.02 │ │ │ │ │ ├──┼─────┼────┼──┼──────┼───┼─────┤ │8 │宏蕎建設股│103.11 │ │ │11 │ 3,530,000│ │ │份有限公司│-103.12 │ │ │ │ │ ├──┼─────┼────┼──┼──────┼───┼─────┤ │9 │宏總開發股│103.11 │ │ │11 │ 2,500,000│ │ │份有限公司│-103.12 │ │ │ │ │ ├──┼─────┼────┼──┼──────┼───┼─────┤ │10 │模冠科技股│103.01 │ │ │16 │ 3,200,000│ │ │份有限公司│-104.04 │ │ │ │ │ └──┴─────┴────┴──┴──────┴───┴─────┘ 附表2:喜樂公司 ┌──┬─────┬────┬──┬──────┬──┬─────┐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期間│張數│進項金額 │張數│銷項金額 │ ├──┼─────┼────┼──┼──────┼──┼─────┤ │1 │○○國際有│104.03 │ │ 4,285,710 │ │ │ │ │限公司 │-104.04 │16 │ │ │ │ ├──┼─────┼────┼──┼──────┼──┼─────┤ │2 │○○商行 │104.01 │ 11 │ 3,934,500 │ │ │ │ │ │-104.02 │ │ │ │ │ ├──┼─────┼────┼──┼──────┼──┼─────┤ │3 │○○商行 │103.11 │ 9 │ 3,095,235 │ │ │ │ │ │-103.12 │ │ │ │ │ ├──┼─────┼────┼──┼──────┼──┼─────┤ │4 │○○百貨行│104.05 │ 6 │ 1,714,286 │ │ │ │ │ │-104.06 │ │ │ │ │ │ │ │ │ │ │ │ │ │ │ ├────┼──┼──────┼──┼─────┤ │ │ │103.11 │ │ │9 │ 2,666,666│ │ │ │-103.12 │ │ │ │ │ ├──┼─────┼────┼──┼──────┼──┼─────┤ │5 │○○國際車│103.11 │ │ │2 │ 476,190│ │ │業 │-103.12 │ │ │ │ │ └──┴─────┴────┴──┴──────┴──┴─────┘ 附表3:○○商行 ┌──┬─────┬────┬──┬───────┬──┬──────┐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期間│張數│進項金額 │張數│銷項金額 │ ├──┼─────┼────┼──┼───────┼──┼──────┤ │1 │○○股份有│103.05 │205 │ 12,935,246│ │ │ │ │限公司及其│-105.02 │ │ │ │ │ │ │16 家分公 │ │ │ │ │ │ │ │司 │ │ │ │ │ │ ├──┼─────┼────┼──┼───────┼──┼──────┤ │2 │○○國際有│104.06 │ 29 │ 12,052,280 │ │ │ │ │限公司 │-105.02 │ │ │ │ │ ├──┼─────┼────┼──┼───────┼──┼──────┤ │3 │○○國際事│103.02 │ 18 │ 2,306,989│ │ │ │ │業有限公司│-103.10 │ │ │ │ │ ├──┼─────┼────┼──┼───────┼──┼──────┤ │4 │○○國際有│103.04 │ 34 │ 11,507,960 │ │ │ │ │限公司 │-104.02 │ │ │ │ │ ├──┼─────┼────┼──┼───────┼──┼──────┤ │5 │○○開發企│103.10 │ 14 │ 5,791,300 │ │ │ │ │業有限公司│-104.06 │ │ │ │ │ ├──┼─────┼────┼──┼───────┼──┼──────┤ │6 │○○有限公│103.02 │ 28 │ 8,783,326 │ │ │ │ │司 │-104.06 │ │ │ │ │ ├──┼─────┼────┼──┼───────┼──┼──────┤ │7 │○○企業有│103.10 │ 7 │ 2,089,618 │ │ │ │ │限公司 │-105.02 │ │ │ │ │ ├──┼─────┼────┼──┼───────┼──┼──────┤ │8 │○○○企業│103.02 │ 6 │ 2,460,000 │ │ │ │ │社 │-103.02 │ │ │ │ │ ├──┼─────┼────┼──┼───────┼──┼──────┤ │9 │○○國際車│104.08 │ 18 │ 5,904,759 │ │ │ │ │業 │-105.02 │ │ │ │ │ ├──┼─────┼────┼──┼───────┼──┼──────┤ │10 │○○百貨行│104.06 │ 1 │ 135,960│ │ │ │ │ │-104.06 │ │ │ │ │ │ │ ├────┼──┼───────┼──┼──────┤ │ │ │104.02 │ │ │3 │ 663,060│ │ │ │-104.02 │ │ │ │ │ ├──┼─────┼────┼──┼───────┼──┼──────┤ │11 │○○麵包股│104.10 │ │ │3 │ 1,186,004│ │ │份有限公司│-104.10 │ │ │ │ │ ├──┼─────┼────┼──┼───────┼──┼──────┤ │12 │先鋒瑞寶有│103.12 │ │ │13 │ 7,428,572│ │ │限公司 │-103.12 │ │ │ │ │ ├──┼─────┼────┼──┼───────┼──┼──────┤ │13 │喜樂通運有│103.12 │ │ │9 │ 3,095,235│ │ │限公司 │-103.12 │ │ │ │ │ ├──┼─────┼────┼──┼───────┼──┼──────┤ │14 │達旭企業有│105.02 │ │ │14 │ 5,165,488│ │ │限公司 │-105.02 │ │ │ │ │ ├──┼─────┼────┼──┼───────┼──┼──────┤ │15 │鑫永利實業│105.02 │ │ │15 │ 5,496,972│ │ │有限公司 │-105.02 │ │ │ │ │ ├──┼─────┼────┼──┼───────┼──┼──────┤ │16 │巨鯤企業有│103.04 │ │ │12 │ 5,361,905│ │ │限公司 │-103.12 │ │ │ │ │ └──┴─────┴────┴──┴───────┴──┴──────┘ 附表4:○○百貨行 ┌──┬─────┬────┬──┬───────┬──┬──────┐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期間│張數│進項金額 │張數│銷項金額 │ ├──┼─────┼────┼──┼───────┼──┼──────┤ │1 │○○股份有│104.04 │648 │ 21,482,783│ │ │ │ │限公司及其│-105.08 │ │ │ │ │ │ │19 家分公 │ │ │ │ │ │ │ │司 │ │ │ │ │ │ ├──┼─────┼────┼──┼───────┼──┼──────┤ │2 │○○○有限│105.10 │42 │ 14,615,254│ │ │ │ │公司 │-106.08 │ │ │ │ │ ├──┼─────┼────┼──┼───────┼──┼──────┤ │3 │○○有限公│104.04 │7 │ 1,676,226 │ │ │ │ │司 │-104.04 │ │ │ │ │ ├──┼─────┼────┼──┼───────┼──┼──────┤ │4 │鑫永利實業│105.12 │7 │ 1,146,675 │ │ │ │ │有限公司 │-106.04 │ │ │ │ │ ├──┼─────┼────┼──┼───────┼──┼──────┤ │5 │○○○企業│103.10 │8 │ 4,010,000 │ │ │ │ │社 │-103.10 │ │ │ │ │ ├──┼─────┼────┼──┼───────┼──┼──────┤ │6 │達旭企業有│105.04 │12 │ 3,409,465 │ │ │ │ │限公司 │-105.12 │ │ │ │ │ ├──┼─────┼────┼──┼───────┼──┼──────┤ │7 │○○國際車│104.08 │14 │ 4,857,139 │ │ │ │ │業 │-104.12 │ │ │ │ │ ├──┼─────┼────┼──┼───────┼──┼──────┤ │8 │○○商行 │104.02 │3 │ 663,060 │ │ │ │ │ │-104.02 │ │ │ │ │ │ │ ├────┼──┼───────┼──┼──────┤ │ │ │104.06 │ │ │1 │ 135,960│ │ │ │-104.06 │ │ │ │ │ ├──┼─────┼────┼──┼───────┼──┼──────┤ │9 │喜樂通運有│103.11 │9 │ 2,666,666 │ │ │ │ │限公司 │-103.12 │ │ │ │ │ │ │ ├────┼──┼───────┼──┼──────┤ │ │ │103.11 │ │ │6 │ 1,714,286│ │ │ │-103.12 │ │ │ │ │ ├──┼─────┼────┼──┼───────┼──┼──────┤ │10 │鑫永利實業│105.06 │ │ │6 │ 536,584│ │ │有限公司 │-106.10 │ │ │ │ │ └──┴─────┴────┴──┴───────┴──┴──────┘ 附表5:○○公司 ┌──┬─────┬────┬──┬───────┬──┬──────┐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期間│張數│進項金額 │張數│銷項金額 │ ├──┼─────┼────┼──┼───────┼──┼──────┤ │1 │○○股份有│105.01 │365 │ 16,651,002 │ │ │ │ │限公司台北│-105.04 │ │ │ │ │ │ │東興分公司│ │ │ │ │ │ │ │等 13 家分│ │ │ │ │ │ │ │公司 │ │ │ │ │ │ ├──┼─────┼────┼──┼───────┼──┼──────┤ │2 │○○○有限│105.09 │53 │ 20,202,343 │ │ │ │ │公司 │-106.06 │ │ │ │ │ ├──┼─────┼────┼──┼───────┼──┼──────┤ │3 │○○商行 │105.02 │14 │ 5,165,488 │ │ │ │ │ │-105.02 │ │ │ │ │ ├──┼─────┼────┼──┼───────┼──┼──────┤ │4 │鑫永利實業│106.01 │ │ │9 │ 1,841,560│ │ │有限公司 │-106.07 │ │ │ │ │ ├──┼─────┼────┼──┼───────┼──┼──────┤ │5 │○○百貨行│105.03 │ │ │12 │ 3,409,465│ │ │ │-105.12 │ │ │ │ │ └──┴─────┴────┴──┴───────┴──┴──────┘ 附表6:○○○公司 ┌──┬─────┬────┬──┬───────┬──┬──────┐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期間│張數│進項金額 │張數│銷項金額 │ ├──┼─────┼────┼──┼───────┼──┼──────┤ │1 │○○股份有│105.03 │ 162│ 7,217,889 │ │ │ │ │限公司台北│-105.08 │ │ │ │ │ │ │東興分公司│ │ │ │ │ │ │ │等 11 家分│ │ │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2 │○○○有限│105.09 │24 │ 8,774,376 │ │ │ │ │公司 │-106.08 │ │ │ │ │ │ │ │ │ │ │ │ │ ├──┼─────┼────┼──┼───────┼──┼──────┤ │3 │○○國際有│106.05 │9 │ 3,809,330 │ │ │ │ │限公司 │-106.06 │ │ │ │ │ │ │ │ │ │ │ │ │ ├──┼─────┼────┼──┼───────┼──┼──────┤ │4 │○○貿易有│106.07 │2 │ 563,672 │ │ │ │ │限公司 │-106.08 │ │ │ │ │ │ │ │ │ │ │ │ │ ├──┼─────┼────┼──┼───────┼──┼──────┤ │5 │達旭企業有│106.03 │9 │ 1,841,560 │ │ │ │ │限公司 │-106.08 │ │ │ │ │ │ │ │ │ │ │ │ │ ├──┼─────┼────┼──┼───────┼──┼──────┤ │6 │○○商行 │105.01 │15 │ 5,496,972 │ │ │ │ │ │-105.02 │ │ │ │ │ │ │ │ │ │ │ │ │ ├──┼─────┼────┼──┼───────┼──┼──────┤ │7 │○○百貨行│105.05 │6 │ 536,584 │ │ │ │ │ │-106.10 │ │ │ │ │ │ │ │ │ │ │ │ │ │ │ ├────┼──┼───────┼──┼──────┤ │ │ │105.11 │ │ │7 │ 1,146,675 │ │ │ │-106.04 │ │ │ │ │ │ │ │ │ │ │ │ │ └──┴─────┴────┴──┴───────┴──┴──────┘ 附表7:○○公司 ┌──┬─────┬────┬──┬──────┬──┬─────┐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期間│張數│進項金額 │張數│銷項金額 │ ├──┼─────┼────┼──┼──────┼──┼─────┤ │1 │○○有限公│103.04 │23 │ 9,937,769 │ │ │ │ │司 │-103.08 │ │ │ │ │ │ │ │ │ │ │ │ │ ├──┼─────┼────┼──┼──────┼──┼─────┤ │2 │○○○企業│103.02 │3 │ 1,026,968 │ │ │ │ │社 │-103.02 │ │ │ │ │ │ │ │ │ │ │ │ │ ├──┼─────┼────┼──┼──────┼──┼─────┤ │3 │金○發商行│103.05 │12 │ 6,124,500 │ │ │ │ │ │-103.06 │ │ │ │ │ │ │ │ │ │ │ │ │ ├──┼─────┼────┼──┼──────┼──┼─────┤ │4 │○○商行 │103.04 │12 │ 5,361,905 │ │ │ │ │ │-103.12 │ │ │ │ │ │ │ │ │ │ │ │ │ ├──┼─────┼────┼──┼──────┼──┼─────┤ │5 │先鋒瑞寶有│103.07 │ │ │6 │495,500 │ │ │限公司 │-103.08 │ │ │ │ │ │ │ │ │ │ │ │ │ └──┴─────┴────┴──┴──────┴──┴─────┘ 附表8:○○○企業社 ┌───┬─────┬────┬──┬──────┬──┬─────┐ │編號 │營業人名稱│發票期間│張數│進項金額 │張數│銷項金額 │ ├───┼─────┼────┼──┼──────┼──┼─────┤ │1 │先鋒瑞寶有│103.04 │ │ │16 │ 9,469,666│ │ │限公司 │-103.10 │ │ │ │ │ │ │ │ │ │ │ │ │ ├───┼─────┼────┼──┼──────┼──┼─────┤ │2 │○○百貨行│103.10 │ │ │8 │4,010,000 │ │ │ │-103.10 │ │ │ │ │ │ │ │ │ │ │ │ │ ├───┼─────┼────┼──┼──────┼──┼─────┤ │3 │○○商行 │103.02 │ │ │6 │2,460,000 │ │ │ │-103.02 │ │ │ │ │ │ │ │ │ │ │ │ │ ├───┼─────┼────┼──┼──────┼──┼─────┤ │4 │巨鯤企業有│103.02 │ │ │3 │1,026,968 │ │ │限公司 │-103.02 │ │ │ │ │ │ │ │ │ │ │ │ │ ├───┼─────┼────┼──┼──────┼──┼─────┤ │5 │○○國際有│103.06 │ │ │10 │9,710,381 │ │ │限公司 │-103.06 │ │ │ │ │ │ │ │ │ │ │ │ │ └───┴─────┴────┴──┴──────┴──┴─────┘ 附表9:金○發商行 ┌───┬─────┬────┬──┬──────┬──┬─────┐ │編號 │營業人名稱│發票期間│張數│進項金額 │張數│銷項金額 │ │ │ │ │ │ │ │ │ │ │ │ │ │ │ │ │ ├───┼─────┼────┼──┼──────┼──┼─────┤ │1 │巨鯤企業有│103.06 │ │ │12 │ 6,124,500│ │ │限公司 │-103.06 │ │ │ │ │ │ │ │ │ │ │ │ │ ├───┼─────┼────┼──┼──────┼──┼─────┤ │2 │先鋒瑞寶有│103.06 │ │ │10 │4,335,600 │ │ │限公司 │-103.06 │ │ │ │ │ │ │ │ │ │ │ │ │ └───┴─────┴────┴──┴──────┴──┴─────┘ 附表10: ┌──┬────┬──────────────────────────┬───────────┐ │編號│參與者 │證據及出處 │罪刑 │ │ │ │ │ │ │ │ │ │ │ ├──┼────┼──────────────────────────┼───────────┤ │1 │蔡居安 │1.蔡○美於108年9月24日偵查訊問庭呈其與暱稱「嘉」(被 │蔡居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 │ │鄭凱文 │ 告蔡居安)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 │ │ │ (見108年度偵字第2949號卷[卷4]第37頁至第43頁) │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 │ │ │2.蔡○美(庚○○)OPPO-CPH1607型號手機勘驗報告暨採出之│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即時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見108年度交查字第2587號[卷27]第171頁至第196頁) │算壹日。 │ │ │ │3.106年9月23日翻拍謝○雯扣案三星手機通訊軟體WHATS │ │ │ │ │ APP與小吳(即蔡○美)之對話 │鄭凱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一影卷[卷1]第252頁至第266頁) │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 │ │ │4.106年9月23日翻拍謝○雯扣案三星手機通訊軟體LINE與巫│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 │ │ │ 銀珠之對話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一影卷[卷1]第271頁至第292頁)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有限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 │ │ │6.○○○○有限公司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 │ │ │ │ │7.○○○○有限公司之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及去 │ │ │ │ │ 路明細 │ │ │ │ │8.○○○○有限公司涉嫌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 │ │ │9.○○○○有限公司之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 │ │ │ │10.○○○○有限公司之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查核名冊 │ │ │ │ │11.營業人取得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喜樂通運有限 │ │ │ │ │ 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 │ │ │ │ │ 票統計表 │ │ │ │ │ (中區國稅先鋒喜樂卷一[卷31]第269頁至第327頁) │ │ │ │ │12.○○○○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查詢 │ │ │ │ │13.○○○○有限公司之營業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 │ │ │ │14.喜樂運通有限公司進項來源明細表、進項發票影本 │ │ │ │ │ (中區國稅先鋒喜樂卷一[卷31]第772頁至第867頁) │ │ │ │ │15.相關銀行帳戶查核資料(○○○○有限公司之上海銀行中│ │ │ │ │ 港分行存款帳號暨各類存放款帳戶交易明細;台灣銀行 │ │ │ │ │ 帳戶交易資料;三信商業銀行之各類帳戶交易明細;上 │ │ │ │ │ 海銀行提供之大額提領現金之提領人資料)相關銀行帳戶│ │ │ │ │ 查核資料(○○○○有限公司之上海銀行中港分行存款帳│ │ │ │ │ 號暨各類存放款帳戶交易明細;台灣銀行帳戶交易資料 │ │ │ │ │ ;三信商業銀行之各類帳戶交易明細;上海銀行提供之 │ │ │ │ │ 大額提領現金之提領人資料) │ │ │ │ │ (中區國稅先鋒喜樂卷二[卷32]第1840頁至第1905頁) │ │ │ │ │16.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9年8月5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 │ │ │ │ 02號函 │ │ │ │ │17.蔡○美之證述 │ │ │ │ │ (見調查局北機組卷一影卷[卷1]第459頁至第471頁、第 │ │ │ │ │ 525頁至第542頁、108年度偵字第2949號卷[卷4]第31頁 │ │ │ │ │ 至第33頁、108年度交查字第2457號卷[卷9]第27頁至 │ │ │ │ │ 第32頁)、108年度交查字第2457號卷[卷9]第41頁、本院│ │ │ │ │ 卷一第375頁、第384頁至第399頁) │ │ │ │ │18.甲○○之證述 │ │ │ │ │ (見108年度交查字第2457號卷[卷9]第27頁至第32頁、108│ │ │ │ │ 年度交查字第2457號卷[卷9]第33頁至第37頁、本院卷一 │ │ │ │ │ 第375頁第400頁至第412頁) │ │ │ │ │19.謝○雯之證述 │ │ │ │ │ (見調查局北機組卷一影卷[卷1]第178頁至第190頁、第 │ │ │ │ │ 231頁至第245頁) │ │ ├──┼────┼──────────────────────────┼───────────┤ │2 │蔡居安 │1.蔡○美於108年9月24日偵查訊問庭呈其與暱稱「嘉」(被 │蔡居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 │ │鄭凱文 │ 告蔡居安)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 │ │ │ (見108年度偵字第2949號卷[卷4]第37頁至第43頁) │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 │ │ │2.蔡○美(庚○○)OPPO-CPH1607型號手機勘驗報告暨採出之│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即時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見108年度交查字第2587號[卷27]第171頁至第196頁) │算壹日。 │ │ │ │3.106年9月23日翻拍謝○雯扣案三星手機通訊軟體WHATS │ │ │ │ │ APP與小吳(即蔡○美)之對話 │鄭凱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一影卷[卷1]第252頁至第266頁) │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 │ │ │4.106年9月23日翻拍謝○雯扣案三星手機通訊軟體LINE與巫│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 │ │ │ 銀珠之對話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一影卷[卷1]第271頁至第292頁)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有限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 │ │ │6.○○○○有限公司之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及去 │ │ │ │ │ 路明細 │ │ │ │ │7.○○○○有限公司涉嫌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 │ │ │8.○○○○有限公司之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 │ │ │ │9.○○○○有限公司之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查核名冊 │ │ │ │ │10.營業人取得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先鋒瑞寶有限 │ │ │ │ │ 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統計 │ │ │ │ │ 表 │ │ │ │ │11.○○○○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查詢 │ │ │ │ │12.○○○○有限公司之營業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 │ │ │ │ (見中區國稅先鋒喜樂卷一[卷31]第68頁至第268頁、第 │ │ │ │ │ 723頁至第771頁) │ │ │ │ │13.○○○○有限公司進項來源明細表、進項發票影本先鋒 │ │ │ │ │ 瑞寶有限公司進項來源明細表、進項發票影本 │ │ │ │ │ (見中區國稅9339號卷一[卷23]第1308頁至第1377頁) │ │ │ │ │14.相關銀行帳戶查核資料(○○○○有限公司之上海銀行中│ │ │ │ │ 港分行帳戶存款明細暨開戶基本資料;台灣銀行帳戶交 │ │ │ │ │ 易資料;第一商業銀行開戶資料;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限公司存款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各類存放款 │ │ │ │ │ 帳戶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銀行之各類存放款帳戶交易 │ │ │ │ │ 明細表) │ │ │ │ │ (中區國稅先鋒喜樂卷二[卷32]第1709頁至第1839頁) │ │ │ │ │15.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9年8月5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 │ │ │ │ 02號函 │ │ │ │ │16.蔡○美之證述 │ │ │ │ │ (見調查局北機組卷一影卷[卷1]第459頁至第471頁、第 │ │ │ │ │ 525頁至第542頁、108年度偵字第2949號卷[卷4]第31頁 │ │ │ │ │ 至第33頁、108年度交查字第2457號卷[卷9]第27頁至 │ │ │ │ │ 第32頁)、108年度交查字第2457號卷[卷9]第41頁、本院│ │ │ │ │ 卷一第375頁、第384頁至第399頁) │ │ │ │ │17.甲○○之證述 │ │ │ │ │ (見108年度交查字第2457號卷[卷9]第27頁至第32頁、108│ │ │ │ │ 年度交查字第2457號卷[卷9]第33頁至第37頁、本院卷一 │ │ │ │ │ 第375頁第400頁至第412頁) │ │ │ │ │18.謝○雯之證述 │ │ │ │ │ (見調查局北機組卷一影卷[卷1]第178頁至第190頁、第 │ │ │ │ │ 231頁至第245頁) │ │ ├──┼────┼──────────────────────────┼───────────┤ │3 │蔡居安 │1.蔡○美於108年9月24日偵查訊問庭呈其與暱稱「嘉」(被 │蔡居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 │ │陳嘉偉 │ 告蔡居安)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 │ │ │ (見108年度偵字第2949號卷[卷4]第37頁至第43頁) │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 │ │ │2.蔡○美(庚○○)OPPO-CPH1607型號手機勘驗報告暨採出之│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即時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見108年度交查字第2587號[卷27]第171頁至第196頁) │算壹日。 │ │ │ │3.106年9月23日翻拍謝○雯扣案三星手機通訊軟體WHATS │ │ │ │ │ APP與小吳(即蔡○美)之對話 │陳嘉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一影卷[卷1]第252頁至第266頁) │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 │ │ │4.106年9月23日翻拍謝○雯扣案三星手機通訊軟體LINE與巫│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 │ │ │ 銀珠之對話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一影卷[卷1]第271頁至第292頁)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商行(負責人陳家偉)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國稅局專│。 │ │ │ │ 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 │ │ │ │ (見108年度交查字第1153號卷[卷11]第9頁、第21頁至 │ │ │ │ │ 第29頁) │ │ │ │ │6.○○商行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 │ │ │7.○○商行之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 │ │ │ │ │8.○○商行之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 │ │ │ │ │9.○○商行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 │ │ │ │ │10.○○商行涉嫌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 │ │ │(依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編製) │ │ │ │ │11.○○商行之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 │ │ │ │ │12.○○商行之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 │ │ │ │13.○○商行之營業稅稅籍查詢 │ │ │ │ │14.○○商行之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 │ │ │ │15.○○商行之相關銀行帳戶查核資料(含○○商行銀行存款│ │ │ │ │ 明細表、上海銀行提供○○商行現金提領人資料) │ │ │ │ │ (中區國稅9339號卷一[卷23]第499頁至第569頁、第 │ │ │ │ │ 1087-1頁至第1177頁) │ │ │ │ │16.○○商行之相關銀行帳戶查核資料(含○○商行銀行存款│ │ │ │ │ 明細表、上海銀行提供○○商行現金提領人資料)幸祺商│ │ │ │ │ 行之相關銀行帳戶查核資料(含○○商行銀行存款明細表│ │ │ │ │ 、上海銀行提供○○商行現金提領人資料) │ │ │ │ │ (中區國稅9339號卷二[卷24]第1946頁至第1958頁) │ │ │ │ │17.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9年8月5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 │ │ │ │ 02號函 │ │ │ │ │18.蔡○美之證述 │ │ │ │ │ (見調查局北機組卷一影卷[卷1]第459頁至第471頁、第 │ │ │ │ │ 525頁至第542頁、108年度偵字第2949號卷[卷4]第31頁 │ │ │ │ │ 至第33頁、108年度交查字第2457號卷[卷9]第27頁至 │ │ │ │ │ 第32頁)、108年度交查字第2457號卷[卷9]第41頁、本院│ │ │ │ │ 卷一第375頁、第384頁至第399頁) │ │ │ │ │19.甲○○之證述 │ │ │ │ │ (見108年度交查字第2457號卷[卷9]第27頁至第32頁、108│ │ │ │ │ 年度交查字第2457號卷[卷9]第33頁至第37頁、本院卷一 │ │ │ │ │ 第375頁第400頁至第412頁) │ │ │ │ │20.謝○雯之證述 │ │ │ │ │ (見調查局北機組卷一影卷[卷1]第178頁至第190頁、第 │ │ │ │ │ 231頁至第245頁) │ │ ├──┼────┼──────────────────────────┼───────────┤ │4 │蔡居安 │1.蔡○美於108年9月24日偵查訊問庭呈其與暱稱「嘉」(被 │蔡居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 │ │賴文政 │ 告蔡居安)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 │ │ │ (見108年度偵字第2949號卷[卷4]第37頁至第43頁) │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 │ │ │2.蔡○美(庚○○)OPPO-CPH1607型號手機勘驗報告暨採出之│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即時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見108年度交查字第2587號[卷27]第171頁至第196頁) │算壹日。 │ │ │ │3.106年9月23日翻拍謝○雯扣案三星手機通訊軟體WHATS │ │ │ │ │ APP與小吳(即蔡○美)之對話 │賴文政共同犯商業會計法│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一影卷[卷1]第252頁至第266頁) │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 │ │ │4.106年9月23日翻拍謝○雯扣案三星手機通訊軟體LINE與巫│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 │ │ │ 銀珠之對話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一影卷[卷1]第271頁至第292頁)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百貨行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 │ │ │6.○○百貨行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 │ │ │ │ │7.○○百貨行涉嫌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 │ │ │8.○○百貨行取得○○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發票 │ │ │ │ │9.○○百貨行之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 │ │ │ │ │10.○○百貨行之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 │ │ │ │11.○○百貨行營業人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 │ │ │ │ │12.○○百貨行之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統計表 │ │ │ │ │13.○○百貨行之營業稅稅籍查詢 │ │ │ │ │14.○○百貨行之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 │ │ │ │ (見中區國稅9339號卷一[卷23]第596頁至第693頁、 │ │ │ │ │ 第1241之1頁至第1259頁) │ │ │ │ │15.○○百貨行之相關銀行帳戶查核資料 │ │ │ │ │(含○○百貨行高雄銀行存款明細表、○○百貨行上海銀行 │ │ │ │ │存款明細表) │ │ │ │ │ (見中區國稅9339號卷二[卷24]第1999頁至第2022頁) │ │ │ │ │16.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9年8月5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 │ │ │ │ 02號函 │ │ │ │ │18.蔡○美之證述 │ │ │ │ │ (見調查局北機組卷一影卷[卷1]第459頁至第471頁、第 │ │ │ │ │ 525頁至第542頁、108年度偵字第2949號卷[卷4]第31頁 │ │ │ │ │ 至第33頁、108年度交查字第2457號卷[卷9]第27頁至 │ │ │ │ │ 第32頁)、108年度交查字第2457號卷[卷9]第41頁、本院│ │ │ │ │ 卷一第375頁、第384頁至第399頁) │ │ │ │ │19.甲○○之證述 │ │ │ │ │ (見108年度交查字第2457號卷[卷9]第27頁至第32頁、108│ │ │ │ │ 年度交查字第2457號卷[卷9]第33頁至第37頁、本院卷一 │ │ │ │ │ 第375頁第400頁至第412頁) │ │ │ │ │20.謝○雯之證述 │ │ │ │ │ (見調查局北機組卷一影卷[卷1]第178頁至第190頁、第 │ │ │ │ │ 231頁至第245頁) │ │ ├──┼────┼──────────────────────────┼───────────┤ │5 │蔡居安 │1.蔡○美於108年9月24日偵查訊問庭呈其與暱稱「嘉」(被 │蔡居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 │ │張兆旭 │ 告蔡居安)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 │ │ │ (見108年度偵字第2949號卷[卷4]第37頁至第43頁) │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 │ │ │2.蔡○美(庚○○)OPPO-CPH1607型號手機勘驗報告暨採出之│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即時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見108年度交查字第2587號[卷27]第171頁至第196頁) │算壹日。 │ │ │ │3.106年9月23日翻拍謝○雯扣案三星手機通訊軟體WHATS │ │ │ │ │ APP與小吳(即蔡○美)之對話 │張兆旭共同犯商業會計法│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一影卷[卷1]第252頁至第266頁) │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 │ │ │4.106年9月23日翻拍謝○雯扣案三星手機通訊軟體LINE與巫│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 │ │ │ 銀珠之對話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一影卷[卷1]第271頁至第292頁)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張兆旭)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 │ │ │ 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 │ │ │ │ (見108年度交查字第1151號卷[卷5]第9頁至第23頁) │ │ │ │ │6.○○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 │ │ │7.○○公司之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銷項去 │ │ │ │ │ 路明細 │ │ │ │ │8.○○公司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 │ │ │ │ │9.○○公司取得○○公司發票明細表 │ │ │ │ │10.○○公司之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查核名冊 │ │ │ │ │11.○○公司之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 │ │ │ │12.○○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統計表 │ │ │ │ │13.營業人取得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公司不實 │ │ │ │ │ 統一發票派查表 │ │ │ │ │14.○○公司之營業稅稅籍查詢 │ │ │ │ │15.○○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書 │ │ │ │ │16.○○公司之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 │ │ │ │17.○○公司之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 │ │ │ │ │ (見中區國稅9337號卷一[卷37]第867之1頁至第871頁) │ │ │ │ │18.○○企業有限公司進項來源明細表、進項發票 │ │ │ │ │ (見中區國稅9337號卷二[卷38]第1390頁至1407頁) │ │ │ │ │19.相關銀行帳戶查核資料 │ │ │ │ │(○○企業有限公司現金支出明細表、○○公司之上海商業 │ │ │ │ │儲蓄銀行中港分行帳戶各類存放款帳戶交易明細資料、達旭│ │ │ │ │公司及○○○公司大額現金提領明細表) │ │ │ │ │ (見中區國稅9337號卷三[卷39]第1914頁至第1925頁) │ │ │ │ │20.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9年8月5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 │ │ │ │ 02號函 │ │ │ │ │21.蔡○美之證述 │ │ │ │ │ (見調查局北機組卷一影卷[卷1]第459頁至第471頁、第 │ │ │ │ │ 525頁至第542頁、108年度偵字第2949號卷[卷4]第31頁 │ │ │ │ │ 至第33頁、108年度交查字第2457號卷[卷9]第27頁至 │ │ │ │ │ 第32頁)、108年度交查字第2457號卷[卷9]第41頁、本院│ │ │ │ │ 卷一第375頁、第384頁至第399頁) │ │ │ │ │22.甲○○之證述 │ │ │ │ │ (見108年度交查字第2457號卷[卷9]第27頁至第32頁、108│ │ │ │ │ 年度交查字第2457號卷[卷9]第33頁至第37頁、本院卷一 │ │ │ │ │ 第375頁第400頁至第412頁) │ │ │ │ │23.謝○雯之證述 │ │ │ │ │ (見調查局北機組卷一影卷[卷1]第178頁至第190頁、第 │ │ │ │ │ 231頁至第245頁) │ │ ├──┼────┼──────────────────────────┼───────────┤ │6 │蔡居安 │1.蔡○美於108年9月24日偵查訊問庭呈其與暱稱「嘉」(被 │蔡居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 │ │李文炳 │ 告蔡居安)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 │ │ │ (見108年度偵字第2949號卷[卷4]第37頁至第43頁) │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 │ │ │2.蔡○美(庚○○)OPPO-CPH1607型號手機勘驗報告暨採出之│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即時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見108年度交查字第2587號[卷27]第171頁至第196頁) │算壹日。 │ │ │ │3.106年9月23日翻拍謝○雯扣案三星手機通訊軟體WHATS │ │ │ │ │ APP與小吳(即蔡○美)之對話 │李文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一影卷[卷1]第252頁至第266頁) │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 │ │ │4.106年9月23日翻拍謝○雯扣案三星手機通訊軟體LINE與巫│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 │ │ │ 銀珠之對話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一影卷[卷1]第271頁至第292頁)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李文炳)之商工登記公示資 │。 │ │ │ │ 料、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 │ │ │ │ (108年度交查字第1150號卷[卷20]第9頁至第10頁、第11│ │ │ │ │ 頁至第50頁) │ │ │ │ │6.○○○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 │ │ │7.○○○公司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 │ │ │ │ │8.○○○公司之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銷項 │ │ │ │ │ 去路明細 │ │ │ │ │9.○○○公司之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銷項 │ │ │ │ │ 去路明細 │ │ │ │ │10.○○○公司涉嫌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 │ │ │11.○○○公司取得○○公司發票明細表 │ │ │ │ │12.○○○公司之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查核名冊 │ │ │ │ │13.○○○公司之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 │ │ │ │14.○○○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統計表 │ │ │ │ │15.營業人取得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公司不 │ │ │ │ │ 實統一發票派查表 │ │ │ │ │16.○○○公司之營業稅稅籍查詢 │ │ │ │ │17.○○○公司之變更登記申請書 │ │ │ │ │18.○○○公司之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 │ │ │ │19.○○○公司之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 │ │ │ │ │20.房屋租賃契約書 │ │ │ │ │21.○○○公司之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書 │ │ │ │ │(見中區國稅9337號卷一[卷37]第407頁至第975頁) │ │ │ │ │22.○○○公司取具○○公司進項憑證資料(進項發票資料) │ │ │ │ │23.相關銀行帳戶查核資料 │ │ │ │ │(○○○實業有限公司現金支出明細表、○○○公司之上海 │ │ │ │ │商業儲蓄銀行中港分行帳戶各類存放款帳戶交易明細資料、│ │ │ │ │○○公司及○○○公司大額現金提領明細表) │ │ │ │ │(見中區國稅9337號卷三[卷39]第1933頁至第1943頁、第 │ │ │ │ │2262頁至第2270頁) │ │ │ │ │2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9年8月5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 │ │ │ │ 02號函 │ │ │ │ │25.蔡○美之證述 │ │ │ │ │ (見調查局北機組卷一影卷[卷1]第459頁至第471頁、第 │ │ │ │ │ 525頁至第542頁、108年度偵字第2949號卷[卷4]第31頁 │ │ │ │ │ 至第33頁、108年度交查字第2457號卷[卷9]第27頁至 │ │ │ │ │ 第32頁)、108年度交查字第2457號卷[卷9]第41頁、本院│ │ │ │ │ 卷一第375頁、第384頁至第399頁) │ │ │ │ │26.甲○○之證述 │ │ │ │ │ (見108年度交查字第2457號卷[卷9]第27頁至第32頁、108│ │ │ │ │ 年度交查字第2457號卷[卷9]第33頁至第37頁、本院卷一 │ │ │ │ │ 第375頁第400頁至第412頁) │ │ │ │ │27.謝○雯之證述 │ │ │ │ │ (見調查局北機組卷一影卷[卷1]第178頁至第190頁、第 │ │ │ │ │ 231頁至第245頁) │ │ ├──┼────┼──────────────────────────┼───────────┤ │7 │蔡居安 │1.蔡○美於108年9月24日偵查訊問庭呈其與暱稱「嘉」(被 │蔡居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 │ │李○諭 │ 告蔡居安)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 │ │ │ (見108年度偵字第2949號卷[卷4]第37頁至第43頁) │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 │ │ │2.蔡○美(庚○○)OPPO-CPH1607型號手機勘驗報告暨採出之│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即時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見108年度交查字第2587號[卷27]第171頁至第196頁) │算壹日。 │ │ │ │3.106年9月23日翻拍謝○雯扣案三星手機通訊軟體WHATS │ │ │ │ │ APP與小吳(即蔡○美)之對話 │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一影卷[卷1]第252頁至第266頁) │ │ │ │ │4.106年9月23日翻拍謝○雯扣案三星手機通訊軟體LINE與巫│ │ │ │ │ 銀珠之對話 │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一影卷[卷1]第271頁至第292頁) │ │ │ │ │5.○○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 │ │ │6.○○公司之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銷項去 │ │ │ │ │ 路明細 │ │ │ │ │7.○○公司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 │ │ │ │ │8.○○公司涉嫌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 │ │ │9.營業人取得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公司不實統│ │ │ │ │ 一發票派查表 │ │ │ │ │10.○○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統計表 │ │ │ │ │11.○○公司之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查核名冊 │ │ │ │ │12.○○公司之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 │ │ │ │13.○○公司之營業稅稅籍查詢 │ │ │ │ │14.○○公司之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 │ │ │ │15.○○公司之設立登記表 │ │ │ │ │16.○○公司之變更登記表 │ │ │ │ │(見中區國稅9337號卷一[卷37]第462頁) │ │ │ │ │17.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9年8月5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 │ │ │ │ 02號函 │ │ │ │ │18.蔡○美之證述 │ │ │ │ │ (見調查局北機組卷一影卷[卷1]第459頁至第471頁、第 │ │ │ │ │ 525頁至第542頁、108年度偵字第2949號卷[卷4]第31頁 │ │ │ │ │ 至第33頁、108年度交查字第2457號卷[卷9]第27頁至 │ │ │ │ │ 第32頁)、108年度交查字第2457號卷[卷9]第41頁、本院│ │ │ │ │ 卷一第375頁、第384頁至第399頁) │ │ │ │ │19.甲○○之證述 │ │ │ │ │ (見108年度交查字第2457號卷[卷9]第27頁至第32頁、108│ │ │ │ │ 年度交查字第2457號卷[卷9]第33頁至第37頁、本院卷一 │ │ │ │ │ 第375頁第400頁至第412頁) │ │ │ │ │20.謝○雯之證述 │ │ │ │ │ (見調查局北機組卷一影卷[卷1]第178頁至第190頁、第 │ │ │ │ │ 231頁至第245頁) │ │ ├──┼────┼──────────────────────────┼───────────┤ │8 │蔡居安 │1.蔡○美於108年9月24日偵查訊問庭呈其與暱稱「嘉」(被 │蔡居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 │ │黃○勇 │ 告蔡居安)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 │ │ │ (見108年度偵字第2949號卷[卷4]第37頁至第43頁) │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 │ │ │2.蔡○美(庚○○)OPPO-CPH1607型號手機勘驗報告暨採出之│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即時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見108年度交查字第2587號[卷27]第171頁至第196頁) │算壹日。 │ │ │ │3.106年9月23日翻拍謝○雯扣案三星手機通訊軟體WHATS │ │ │ │ │ APP與小吳(即蔡○美)之對話 │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一影卷[卷1]第252頁至第266頁) │ │ │ │ │4.106年9月23日翻拍謝○雯扣案三星手機通訊軟體LINE與巫│ │ │ │ │ 銀珠之對話 │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一影卷[卷1]第271頁至第292頁) │ │ │ │ │5.○○○企業社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 │ │ │6.○○○企業社之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銷 │ │ │ │ │ 項去路明細 │ │ │ │ │7.○○○企業社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 │ │ │ │ │8.○○○企業社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 │ │ │9.○○○企業社之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查核名冊 │ │ │ │ │10.○○○企業社之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 │ │ │ │(見中區國稅9338號卷[卷44]第571頁至第584頁) │ │ │ │ │11.○○○企業社之營業稅稅籍查詢 │ │ │ │ │12.○○○企業社之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 │ │ │ │13.相關銀行帳戶查核資料(○○○企業社之台灣銀行存摺存│ │ │ │ │ 款歷史明細交易明細) │ │ │ │ │(見中區國稅9338號卷[卷44]第1178頁至第1998頁) │ │ │ │ │1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9年8月5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 │ │ │ │ 02號函 │ │ │ │ │15.蔡○美之證述 │ │ │ │ │ (見調查局北機組卷一影卷[卷1]第459頁至第471頁、第 │ │ │ │ │ 525頁至第542頁、108年度偵字第2949號卷[卷4]第31頁 │ │ │ │ │ 至第33頁、108年度交查字第2457號卷[卷9]第27頁至 │ │ │ │ │ 第32頁)、108年度交查字第2457號卷[卷9]第41頁、本院│ │ │ │ │ 卷一第375頁、第384頁至第399頁) │ │ │ │ │16.甲○○之證述 │ │ │ │ │ (見108年度交查字第2457號卷[卷9]第27頁至第32頁、108│ │ │ │ │ 年度交查字第2457號卷[卷9]第33頁至第37頁、本院卷一 │ │ │ │ │ 第375頁第400頁至第412頁) │ │ │ │ │17.謝○雯之證述 │ │ │ │ │ (見調查局北機組卷一影卷[卷1]第178頁至第190頁、第 │ │ │ │ │ 231頁至第245頁) │ │ ├──┼────┼──────────────────────────┼───────────┤ │9 │蔡居安 │1.蔡○美於108年9月24日偵查訊問庭呈其與暱稱「嘉」(被 │蔡居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 │ │金○ │ 告蔡居安)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 │ │ │ (見108年度偵字第2949號卷[卷4]第37頁至第43頁) │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 │ │ │2.蔡○美(庚○○)OPPO-CPH1607型號手機勘驗報告暨採出之│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即時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見108年度交查字第2587號[卷27]第171頁至第196頁) │算壹日。 │ │ │ │3.106年9月23日翻拍謝○雯扣案三星手機通訊軟體WHATS │ │ │ │ │ APP與小吳(即蔡○美)之對話 │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一影卷[卷1]第252頁至第266頁) │ │ │ │ │4.106年9月23日翻拍謝○雯扣案三星手機通訊軟體LINE與巫│ │ │ │ │ 銀珠之對話 │ │ │ │ │ (調查局北機組卷一影卷[卷1]第271頁至第292頁) │ │ │ │ │5.金○發商行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 │ │ │6.金○發商行之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銷項 │ │ │ │ │ 去路明細 │ │ │ │ │7.金○發商行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 │ │ │ │ │8.金○發商行之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查核名冊 │ │ │ │ │9.金○發商行之國稅局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 │ │ │ │10.金○發商行之營業稅稅籍查詢 │ │ │ │ │11.金○發商行之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 │ │ │ │12.相關銀行帳戶查核資料(金○發商行之板信商業銀行交易│ │ │ │ │ 明細表 │ │ │ │ │(見中區國稅9338號卷[卷44]第585頁至第595頁、第1208頁│ │ │ │ │至第1242頁、第3373頁至第3393頁) │ │ │ │ │1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9年8月5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 │ │ │ │ 02號函 │ │ │ │ │14.蔡○美之證述 │ │ │ │ │ (見調查局北機組卷一影卷[卷1]第459頁至第471頁、第 │ │ │ │ │ 525頁至第542頁、108年度偵字第2949號卷[卷4]第31頁 │ │ │ │ │ 至第33頁、108年度交查字第2457號卷[卷9]第27頁至 │ │ │ │ │ 第32頁)、108年度交查字第2457號卷[卷9]第41頁、本院│ │ │ │ │ 卷一第375頁、第384頁至第399頁) │ │ │ │ │15.甲○○之證述 │ │ │ │ │ (見108年度交查字第2457號卷[卷9]第27頁至第32頁、108│ │ │ │ │ 年度交查字第2457號卷[卷9]第33頁至第37頁、本院卷一 │ │ │ │ │ 第375頁第400頁至第412頁) │ │ │ │ │16.謝○雯之證述 │ │ │ │ │ (見調查局北機組卷一影卷[卷1]第178頁至第190頁、第 │ │ │ │ │ 231頁至第245頁)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