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2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居安 選任辯護人 陳澤嘉律師 李佳玟律師 林子恒律師 被 告 鄭凱文 選任辯護人 呂維凱律師 被 告 陳嘉偉 賴文政 張兆旭 李文炳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先鋒瑞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文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喜樂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文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幸祺商行 法定代理人 陳嘉偉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國政百貨行 法定代理人 賴文政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達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旭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鑫永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炳 第三人 即 財產所有人 巨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武村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 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52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如附表「更正前之內容」欄所示部分,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52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如附表「更正前之內容」欄所示部分,顯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均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其達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林芷瑜 附表 ┌─────────────┬──────────────┐ │ 更 正 前 之 內 容 │ 更 正 後 之 內 容 │ │ │ │ ├─────────────┼──────────────┤ │未扣案之喜樂通運有限公司如│未扣案之喜樂通運有限公司如犯│ │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犯行而│罪事實欄一(二)所示犯行而取得│ │取得之不法所得新臺幣肆佰玖│之不法所得新臺幣肆拾玖萬肆仟│ │拾肆萬參佰伍拾肆元不予沒收│參佰伍拾肆元不予沒收。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