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2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居安
- 選任辯護人
- 陳澤嘉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李佳玟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子恒律師
- 被告
- 鄭凱文
- 選任辯護人
- 呂維凱律師
- 被告
- 陳嘉偉
- 被告
- 賴文政
- 被告
- 張兆旭
- 被告
- 李文炳
- 第三人
- 即
- 第三人
- 財產所有人 先鋒瑞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凱文
- 第三人
- 即
- 第三人
- 財產所有人 喜樂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凱文
- 第三人
- 即
- 第三人
- 財產所有人 幸祺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偉
- 第三人
- 即
- 第三人
- 財產所有人 國政百貨行
- 法定代理人
- 賴文政
- 第三人
- 即
- 第三人
- 財產所有人 達旭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旭
- 第三人
- 即
- 第三人
- 財產所有人 鑫永利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炳
- 第三人
- 即
- 第三人
- 財產所有人 巨鯤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武村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
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
主文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52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如附表「更正前之內容」欄所示部分,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52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如附表「更正前之內容」欄所示部分,顯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均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更 正 前 之 內 容 │ 更 正 後 之 內 容 │ │ │ │ ├─────────────┼──────────────┤ │未扣案之喜樂通運有限公司如│未扣案之喜樂通運有限公司如犯│ │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犯行而│罪事實欄一(二)所示犯行而取得│ │取得之不法所得新臺幣肆佰玖│之不法所得新臺幣肆拾玖萬肆仟│ │拾肆萬參佰伍拾肆元不予沒收│參佰伍拾肆元不予沒收。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