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12號
- 原告
- 台灣國際網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哲銘
- 被告
- 王貞惠
賴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2 人被訴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