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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1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陳仁智康敏郎沈芳伃

原告
台灣國際網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銘
被告
王貞惠

      賴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2 人被訴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沈芳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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