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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3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仁智康敏郎沈芳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32號

原告
柯瑋承
法定代理人
柯明富
法定代理人
曾意婷
被告
朱進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嘉簡字第1408號侵占遺失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沈芳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32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