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33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胡進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緩字第1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仿冒之ROOTS上衣伍件,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進忠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846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規定聲請就扣案仿冒之ROOTS上衣5件,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846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扣案仿冒之ROOTS上衣5件,係侵害英屬維京群島商利越國際有限公司商標權之商品,有扣案上衣照片、香港商利時綠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等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