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簡附民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王慧娟、林富郎、官怡臻
- 法定代理人吳宏謀
- 原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冠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嘉簡附民字第48號原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訴訟代理人 王郁慈 被 告 陳冠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嘉簡字第932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林富郎 法 官 官怡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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