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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9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鄭諺霓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廷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2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廷彥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廷彥因不能安全駕駛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分別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經本院傳喚受刑人到庭,受刑人表示:這段期間都跟同一群朋友往來,我們一起喝酒,沒有想那麼多。我跟奶奶同住,父母在我小時候都在北部工作,他們在幾年前離婚了,母親在大陸。父親3、4年前有回來,但當時他都在喝酒,之前因為酒醉跌倒撞到頭,導致偶爾會癲癇發作,他昨天癲癇送急診,現在在住院。我目前跟父親感情一般,跟以前比,有比較好了,跟奶奶的感情一直都這樣。我當時是還愛玩,我現在有固定工作,從事拆除打石,每天固定上下班,薪水是領日薪,我父親因為傷到頭有中風,沒有工作,我薪水會給父親,希望定執行刑可以少一點等語。本院審酌:(一)受刑人2次竊盜犯行之犯罪時間分別為民國109年6月中旬某日至同年7月19日前某時、同年7月19日,其犯罪時間相近,侵害法益罪質相同。(二)其前已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入監執行,與本次所犯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罪質相同。(三)受刑人年紀尚輕,考量其隔代教養之成長環境,雖自祖父母處得到相當程度之關愛,然來自其父母之支持系統與關愛程度,實有不足。或因如此,受刑人轉而向同儕尋求歸屬感,而未能深思熟慮。然其所犯之1次不能安全駕駛、2次竊盜犯行,尚非屬惡性重大之犯罪行為。本院審酌上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諺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93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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