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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
    洪裕翔

  • 當事人
    郭鴻吉曾惠鈴蕭光軒霖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郭鴻吉 曾惠鈴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吳炳輝律師 被 告 蕭光軒 霖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枋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37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裕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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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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