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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陳仁智康敏郎沈芳伃

原告
鄭○○
原告
詹○○
原告
鄭○○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
被告
聯鼎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兼被告
林文達

黃春進

上列被告聯鼎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10年度朴簡字第143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沈芳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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