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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
    張志偉陳盈螢余珈瑢
  • 法定代理人
    嚴明達

  • 原告
    仩豪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福來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78號 原 告 仩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明達 被 告 張福來 宬墉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智芬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年度易字第一二○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仩豪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嚴明達)對本院110 年度易字第120號,被告張福來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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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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